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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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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docx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2007-08-10 16:37(一) 死亡、遗属保险 1、职工死亡后对尸体的处理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年4月14日鲁革发197547号文批复的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对需要强行火化的尸体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定:凡因交通、工伤、医疗、纠纷等事故死亡的尸体,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明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在3至5日内火化。逾期不处理或以尸体无理取闹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火化的决定,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 对死者亲属的抚恤,应按照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无理要求一律不得迁就,必要时,由法院予以裁决处理。 2、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按500元标准执行。(已改为1000) 3、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1)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办理建国前老工人退休的)死亡后,按上述标准计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低于青老字198827号文的计发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号文执行。 (2)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3)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4)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供养直系亲属保险是指为保障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受伤所必须的医疗费用及死亡后的丧葬费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是一个重要因素,为减轻劳动者的负担,使其集中精力做好工作,建立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山东省劳动局1979年4月3日79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工人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 2、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4、 祖母、母、妻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1)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以劳保卡片中的登记为准。 如果单位未办理劳保卡片登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其母首先应由其父供养,如果其父工资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将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 对在校学生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虽年满16周岁,但系初中毕业直接进入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 6、 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 (1)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6年4月15日66中劳薪字第60号、66会通字第9号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时,除了手术费和药费仍然执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3)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病可否报销二分之一的药费? 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二分之一,医疗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根据这一条规定,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与职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即可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的医疗待遇。患病时未在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医药等费用,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由基层适当补助。 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可否转院治疗? 答:一般的不主张家属转院治疗。如果自己转院治疗,其全部费用本人负责,如果是不转院治疗就有生命危险,经医院证明,企业同意,是可以转院治疗的,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 问:职工家属患急病、负伤医疗施行手术,需要输血费用由谁负担? 答:经医师决定因病必须输血,其输血费用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 (4)山东省劳动局、总工会、财政厅1989年12月25日89鲁劳险字第589号文件规定:因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民企业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企业负担45%,个人负担55%。 (5)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确定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单位,原则上以独生子女性别确定,男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男职工单位报销,女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女职工单位报销。 职工双方在国家、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一方在企业单位的,其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已确定报销单位的,不再变动;未确定报销单位的,由双方单位按照上述精神协商解决。 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原则上按独生子女的户口所在地确定医药费报销单位。职工丧偶、离婚的独生子女均由现供养职工单位报销。 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标准可凭医院药费单据报销80%,个人负担20%。 职工的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和医药费报销标准,仍按劳保条例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标准执行。 死亡的职工,其独生子女应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其独生子女医疗费,由死亡职工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6)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疗费报销的其他规定: 夫妻双方一方在企业是固定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又无固定收入,其独生子女的供养关系和医药费的报销应由固定职工所在企业负担。 夫妻双方一方在企业是固定职工,另一方是合同制工人,其独生子女的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应由固定职工所在企业负担。 夫妻双方均为企业固定职工,离婚后,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应根据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抚养人所在企业负担。 企业固定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出国定居,其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的报销应确定由国内固定职工一方供养其独生子女,医药费由国内固定职工所在企业负担报销。 企业固定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范围应按国家劳动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报销的范围是指输血费、手术费、普通药费。 (7)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 1986年1月13日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劳人办险19861号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规定: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 国营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7、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1)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1997年12月26日鲁劳发1997430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设区的省辖市区的(居住地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每人每月补助90元;居住在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乡镇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死者供养的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可在当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30元、20元和10元;按上述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2)青岛市市内四区及五市三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确定。青岛市市内四区及黄岛区、崂山区政府所在地,每人每月补助90元;五市及城阳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居住在乡镇、农村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乡镇、农村的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 3、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其丧葬补助费以500元为基数,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即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为二分之一; 1周岁至10周岁者为三分之一。 (四)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 1、 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和待遇审核 (1)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建立供直系亲属劳动保险登记卡,并负责供养直系亲属基本情况的审核、变更等管理工作。 (2)企业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企业应持劳动保险登记卡到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属因工死亡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由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持证按月到企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费,直至失去供养关系。 (3)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因工伤残1至4级退休后死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企业应持劳动保险登记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无固定工作(收入)证明,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到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审批手续,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其中,驻市四区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企业持批件及有关材料,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表,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4)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应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确需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除持上述证件外,还应持供养直系亲属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 (5)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企业应及时到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注销手续,交回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如不及时办理待遇注销手续,继续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按冒领论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扣回冒领款项外,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对企业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情况,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将统一组织复查。 2、 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年检 为加强企业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服务工作,定于近期对企业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均属年度检查范围。 (2)年度检查工作,由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中驻市内四区的外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负责。 (3)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 企业自查阶段。9月15日以前,由企业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检查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无户口簿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核准死亡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增减变化情况后,填写企业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花名册,连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报企业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驻市内四区的外资企业报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审核。 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检查阶段。9月15日至30日,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对企业上报的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花名册,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对照,进行认真审核。 研究处理阶段。10月1日至31日,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对未参加审核或未按要求提供证件的企业和个人,暂予停发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提供证件,参加审核。发现供养直系亲属已失去供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待遇注销手续。对多领取待遇的,要根据青劳199750号文件规定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处理。10月31日前,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将审核情况报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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