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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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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docx

    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预防和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推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方案通知(粤卫办201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工作目标到2015年达到以下目标,其中三水区率先于2013年底达标。(一)建立适应实际工作需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网络。(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三)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四)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五)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比例达到90%以上。(六)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服务比例达到90%以上。(七)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比例达到90%以上。二、工作职责(一)成立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及技术指导小组(附件2)。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工作管理和协调机制。2、技术指导小组职责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为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和培训和监督指导评估等工作,参和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科学研究。(二)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1、卫生行政部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制定辖区内工作方案、服务流程和督导评估方案;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管理、转介工作中出现问题;审核物资采购和分配计划,协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物资分配使用。2、医疗保健机构(1)妇幼保健机构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和督导评估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承担本地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反馈、分析利用和质量控制等。 (2)提供助产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含妇幼保健机构) 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工作。 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检测和咨询服务。负责本机构发现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中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者责任报告和转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提供安全终止妊娠服务;为已临产无法转诊到定点收治医院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提供母婴阻断治疗和安全助产服务。为梅毒阳性孕妇提供规范阻断治疗及安全助产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妇提供服务。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原始信息登记,并按要求向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报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数据信息。按要求参加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业务技术培训,并组织实施本机构内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接受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技术指导。(3)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定点收治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各区人民医院)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阻断治疗,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喂养指导;预防机会性感染;处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应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所发生毒副反应。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和检测、督促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预防性服药,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信息资料上报、管理。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检测技术指导和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管理;承担全市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等检测工作。负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为辖区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提供技术支持。将经由疾控部门发现阳性孕产妇转介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接受进一步咨询及处理。协助召回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督促其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母婴阻断相关服务。定期和妇幼保健机构互通孕产妇及儿童感染艾滋病信息。4、皮肤病性病防治机构负责辖区内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工作组织协调、实施方案制定及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评估等工作。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规范和流程(附件3)四、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和管理(一)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见附件4、5、6)。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管理1、定点收治机构或接诊到临产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提供艾滋病母婴阻断用药需求计划,向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提出申请,由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到佛山市妇幼保健院领取艾滋病母婴阻断药物。佛山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中心药房联系电话:82969770。2、佛山市妇幼保健院根据需要制定全市艾滋病母婴阻断药物使用计划,定期向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领取艾滋病母婴阻断药物并负责药物管理和发放工作。五、信息管理(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8)。(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对随访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建立个人档案(包括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随访记录等),实行专案管理,并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8)及时填写、审核和上报相关信息报表和个案登记卡。 (三)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资料收集、审核、上报、汇总,并及时将工作中存在问题反馈至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六、工作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及服务流程,尤其是产时发现艾滋病病毒初筛阳性妇女服务流程,以保障区域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开展;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自愿咨询和检测纳入辖区内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规范。(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配合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三)各级开展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制定院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自愿咨询和检测服务。(四)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指定2名责任报告人,负责院内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追踪、责任报告、咨询、报表填写上报、转诊或接诊(定点收治医院)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附件9要求将责任报告人名单以区为单位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至市卫生局。(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如咨询后选择终止妊娠,终止妊娠手术由接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如需转诊,由转诊方同接诊单位联系,并开具转介卡(见附件10)转介。(六)市第一人民医院、各区人民医院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母婴阻断定点收治医院,按照本规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等服务和干预措施,并负责信息上报工作。七、督导和评估建立市、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督导和评估体系。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和信息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和监督指导。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市级督导方案制定本区督导方案,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市级评估指标及督导方案另行制定。八、经费保障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投入,保证在艾滋病、梅毒防治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工作,以保障疾病监测、职业暴露、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干预和随访等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方案通知,三水区属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国家级项目地区,经费支持参照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补助经费使用说明执行。附件:1、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小组成员名单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和流程4、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病毒用药方案5、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复方新诺明使用方法和停药指征6、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7、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和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8、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9、医疗保健机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责任报告人名单10、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转介卡11、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1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及采取相关措施知情同意书13、佛山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品需求申请表14、佛山市艾滋病母婴阻断药物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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