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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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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docx

    广东省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立工程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安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开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立过程及工程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立工程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立工程。本条例所称建立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区域开发建立工程。主要包括:一工业建立;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六医院、疗养院、教学与科研单位实验室厂、播送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立及具体工程;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立工程。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工程的建立必须执行建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工程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与生态保护必须到达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立工程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与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立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工程。 第五条对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建立,必须同时治理该工程原有的污染。 第六条引进工程的建立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工程,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与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与“三同时制度,批准工程的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视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环保部门对建立工程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环境的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工程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工程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对在本省承当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展资质审查并核发证书。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及其环境保护监视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建立工程环境保护进展检查监视,不得经营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工程。第三章工程设立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在建立工程初步选址或工程建议书阶段,建立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工程初步选址等有关情况会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工程,应参与初步选址。工程建议书应有环境保护内容与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立单位必须在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工程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立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当。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特殊情况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工程,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向公众解释。 第十八条改变建立工程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第四章工程建立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九条建立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内容。 第二十条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与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立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实物试运行。环保部门应在建立单位提出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申请后十五日内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展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用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改良,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立即停顿主体工程运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工程投入运行使用后,建立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五章区域开发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开发区的设立报批文件,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及环保部门的意见。未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设立开发区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阶段,开发区管理部门须按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进展环境影响评价与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审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纳入总体规划。建立情况及环境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补充进展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价,调整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二十五条对工业区、城市新区等成片开发建立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区域性围海围江造地开发、流域水电梯级开发、港口开发、江河整治、大型农业开发等其他区域开发建立,须在规划阶段由制定开发规划的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展建立,或瞒报、假报建立工程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顿施工或停顿生产、运行使用,并可处以下罚款:建立工程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建立工程投资额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罚款一万元至五万元。建立工程投资额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罚款二万元至十万元。建立工程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擅自投入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或工程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顿生产、运行使用,并可根据不同情节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额度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到达国家有关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顿生产、运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展处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工程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对废物的转移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转移废物的数量与危害程度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由环保部门责令停顿施工,停顿生产、运行使用,消除危害,并可处以五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所在单位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上款规定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各级环保部门按其审批管理的权限执罚,罚款缴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分决定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对环境保护设施进展检查的,视同申请被同意,并承当审核同意的责任。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7年3月19日公布的?广东省建立工程环境保护实施细那么?同时废止。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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