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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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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doc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2第三章 预算管理4第四章 会计核算方法5第五章 投资管理6第六章 资金筹措管理6第七章 资产管理7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10第九章 工资管理11第十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11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分析12第十二章 内部审计监督12第十三章 附则13鑫恒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鑫恒集团管理制度,规范集团内部运作机制,强化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集团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子公司会计准则、子公司财务通则、子公司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鑫恒集团所有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子公司是指由鑫恒集团投资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1、鑫恒集团单独持有或与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份)总额大于50%的;2、鑫恒集团单独持有或与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份)比例虽未达到50%,但鑫恒集团的出资额已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鑫恒集团派出的董事担任的;3、鑫恒集团派出的董事占该公司董事会多数,并实际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第四条 鑫恒集团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1、鑫恒集团对子公司实行财务战略型管理模式,主导控股权,弱化控制权。各子公司采取何种具体管控手段,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2、鑫恒集团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推荐高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进行财务指导和监控等渠道对子公司进行管理。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3、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双重管理,既受子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也要接受鑫恒集团领导和财务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4、子公司执行鑫恒集团的预算管理制度,资产、负债、权益及收入与成本费用、资金等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均实施严格的预算管理。5、实行重大事项报告、重要事项审批制度。各子公司在重大投资、融资、股份变动、重大战略决策等方面必须向鑫恒集团报告,并经过鑫恒集团董事会审批后执行。6、子公司按照鑫恒集团规定时间上报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财务相关报告。7、实行财务制度备案制度。子公司可以在遵守本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适合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但需报鑫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各子公司的总经理对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第六条 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本公司总经理、鑫恒集团财务总监、鑫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鑫恒集团对外派财务人员的管理参见鑫恒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在业务上统一接受鑫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管理和监督。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按照鑫恒集团统一要求,组织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收支预算;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鑫恒集团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认真做好财务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管理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 4、自觉遵守并维护财经纪律,使子公司的资产得到有效的保值和增值。 第九条 子公司财会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根据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需要而定,所有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第十条 子公司实行财务人员回避制度。公司高级管理者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子公司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办会计、出纳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一条 鑫恒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制度。子公司要按照鑫恒集团的安排部署,负责本单位预算工作的组织,指标分解落实,执行过程监控以及执行结果考评,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指标完成和预算管理工作负责。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健全预算管理机构,落实预算管理责任,按照集团预算财务部下达的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到的执行条件,提出本单位详细的预算草案,经本单位经营决策层审议,并由负责人签字后于11月20日前上报集团预算财务部。预算财务部根据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经综合平衡调整后,编制鑫恒集团年度合并财务预算,报决策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各子公司执行。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将年度预算按季度和月度对各项指标进行明细分解。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要有严肃性,子公司年度内的一切开支必须严格按各项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子公司确因经营管理、政策性等发生重大变化而较大偏离预算的,对偏离预算的筹资、投资、经营等各项指标必须事先书面报告鑫恒集团资产管理部并转交预算财务部,说明偏离预算的原因,经批准后方可修改原预算。预算调整的审批权限参照鑫恒集团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第十六条 子公司每季度将实际与预算的执行情况以书面表格形式报鑫恒集团资产管理部,转交预算财务部,同时报送本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财务管理中心每半年对各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鑫恒集团对预算的执行和管理参见鑫恒集团预算管理制度。第四章 会计核算方法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子公司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子公司会计制度以及鑫恒集团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一切收入与支出都必须纳入子公司财务会计账内核算,做到有账有目,账目清楚;严禁截留、隐瞒和坐支各项收入,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计量收发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以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最少进行一次彻底的实地清查,及时得出清查结果,并相应处理遗留问题。 第二十二条 鑫恒集团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子公司进行年报审计,经审计后凡需要调整账目的,按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调整事项及时调整账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等应按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五章 投资管理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包括对外投资管理及重大资本性支出管理。对外投资指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债券的方式,对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行为。资本性支出指公司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善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出资设立境外办事机构等资本性支出事项。第二十五条 鑫恒集团的投资执行和管理均由相关部门依据鑫恒集团投资管理制度执行,子公司不具有任何投资权,但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提供包括如经营状况、行业研究等信息,以供投资参考。第六章 资金筹措管理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督促投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协议或章程的约定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合资他方以任何方式非法抽走其出资的行为,应拒绝予以办理,并及时向鑫恒集团资产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鑫恒集团的资金筹措管理由融资部及相关部门依据鑫恒集团融资管理制度执行,子公司不具有任何方式的融资权力,但有责任配合集团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保证融资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严禁鑫恒集团及子公司为系统外的子公司(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东)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质押(依照鑫恒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不得向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非法集资,也不得用公司资金参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集资。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1、子公司应严格执行鑫恒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超结算起点的对外支付应尽量使用转账支票。2、签发支票的印鉴应分别由出纳和财务总监掌管。子公司的一切有价证券、契证、空白的发票和收据、支票、印章等重要物件,应在就近银行开设保险箱妥善保管。 3、子公司应做好现金流量的预算,合理调度货币资金。第三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1、子公司应及时催收、清理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 2、子公司在制定销售人员的奖励方案时,必须与其费用开支和销售款项的回笼挂钩,有效地控制费用开支,抑制应收账款的膨胀。 3、子公司应收款项的坏账处理遵循集团的统一规定。第三十二条 存货管理1、子公司应制定各种存货的合理存货量,严格按最优的存货量来采购和生产,实行以销定产、以产定购、价格比三家的原则。材料等物品的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以降低子公司存货成本,避免积压,加速存货资金的周转。 2、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存货的收发审批制度和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并报鑫恒集团投资管理部备案。 3、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审计部、预算财务部每年末对子公司存货账面成本与市价差异的检查,若存货账面成本低于市价部分,应按鑫恒集团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劳动资料和其他物质资料。 2、子公司资产的购置、处置实行预算管理,各子公司需严格依照相关审批权限报审。3、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相关行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子公司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做到有物有账、有账有物、账实相符。 4、子公司应当于每年终检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值是否存在差异,若其账面价值低于可变现值的部分,应按鑫恒集团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 1、子公司要建立工程概预算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建立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等业务活动,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建立竣工决算管理制度,对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所有项目竣工后,必须编制竣工结算报告,报原审批领导审核。并将相关制度文件报送鑫恒集团资产管理部备案。2、在建工程相关账务处理依照鑫恒集团会计核算办法执行。3、资产管理部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终,牵头审计部、预算财务部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且符合鑫恒集团会计核算办法有关减值情况的,应当据实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并将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报鑫恒集团资产管理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1、无形资产的购置、处置实行预算管理,各子公司预算外购进或处置价值5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须报鑫恒集团资产管理部、决策委员会审核,董事长审批;2、子公司应加强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未经鑫恒集团董事会批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3、子公司应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随意变更摊销期限;4、子公司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权证管理,应设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及时支付有关费用,保证权证的有效性;5、资产管理部定期牵头预算财务部、审计部检查子公司无形资产的实效性和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值有否存在差异,若发现失去实效性或账面摊余成本低于市场可变现值,应按鑫恒集团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每个年度须将子公司内所有的不良资产(包括往来账款的呆坏账、存货的积压、固定资产毁损等)专题向鑫恒集团资产管理部书面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实行成本预算管理,每年将成本预算分解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成本控制。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建立、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在加强成本、费用管理过程中,强调成本、费用指标及相关措施要落实到实处。强化对成本、费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授权审批制度。子公司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好费用审核报销关。第四十条 子公司要加大成本考核力度,对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的材料采购、委外加工业务等必须实行公开比价管理,必须公开供方的子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价格和优惠办法等,并对供方分类建立健全详细的档案。子公司必须制定材料采购、委外加工价格审定程序制度,不断降低材料成本。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摊销、应预提的各种费用必须按鑫恒集团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方式、期限合理摊销、预提。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应定期对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鑫恒集团预算财务部提交成本费用分析报告。第九章 工资管理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工资总额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合理地将工资费用计入相关的成本对象。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经营者的工资待遇和考核办法由鑫恒集团人力资源部另文规定,但其中用于计算奖励的各种指标必须以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年终决算为准。委派财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考核办法按公司鑫恒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收入的确认和会计核算按鑫恒集团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鑫恒集团备案。第四十八条 鑫恒集团根据实际需要收回留存子公司的已分配或未分配利润时,应按照鑫恒集团分红办法规定进行,未经鑫恒集团批准,子公司不得截留、占用应上缴的利润。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分析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附表和鑫恒集团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和资料;会计报表说明主要指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重要信息的补充说明。 第五十条 子公司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报表。第五十一条 鑫恒集团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会议时间由鑫恒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届时通知。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成本运行、综合财务状况分析等;具体内容要求、格式要求、报送要求请见鑫恒集团财务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内部审计监督第五十三条 鑫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有权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核查,督促子公司有效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子公司财务及有关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主动配合和提供协助。 第五十四条 集团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子公司财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主动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情况,不得隐瞒事实,误导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工作调动或离任该岗位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1、子公司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工作调动或离任该岗位时,必须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交接手续由子公司负责人和鑫恒集团财务总监会同监交。 2、子公司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去,交接手续由子公司财务总监监交。第十三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鑫恒集团预算财务部。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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