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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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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docx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与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为了规范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核算行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水平,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见附件一)与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请各市、县财政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将文件转发至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文件要求,规范执行我厅制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我厅制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相关会计软件另行下发。三、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二第四章)。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审计后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联系人:叶松 联系电话:附件一: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附件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七月二日附件一: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与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与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与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与价值最大化。第五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与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第二章 职责、职权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重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0%,单户小额贷款(标准分别为:苏南50万元以下、苏中30万元以下、苏北20万元以下)的余额或笔数之与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发放与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评价;(四)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五)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四)决定财务计划与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与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与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与考核;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组织财务事项审批;(四)组织缴纳各类税费;(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与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与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与监督检查;(九)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第三章 财务风险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与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与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与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与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呆账核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表与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与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与化解财务风险。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以下比例按季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与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从事担保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上述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除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会决议。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照年末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与按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第四章 资金筹集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地区为5000万元人民币,苏中地区为3000万元人民币,苏北地区为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为法人企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二)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三)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与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六)其他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出资人为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与资金实力。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与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与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第五章 资产营运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与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与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与管理责任。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与执行责任。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与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与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第六章 成本、费用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与全过程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与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与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与口径应当一致。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与报销审批程序。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与计发职工薪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与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与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与职业培训。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小额贷款公司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与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范围与标准的收费。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与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第七章 收益、分配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全部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与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1%),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与使用。经股东会决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与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八章 变更、清算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需向财政部门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或注册资本; (二)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要求备案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组时,对拖欠职工的工资与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小额贷款公司现有资产优先清偿。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小额贷款公司自愿清算的,由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决议后执行。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与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第五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九章 财务信息第五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与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与实时共享。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第五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编制与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评价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与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政策与考核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与考核。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利益。第十章 罚 则第六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三)筹集与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开设与管理资金账户的;(五)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六)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七)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八)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九)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其他违反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第六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负责人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与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第六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第六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一、为了规范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江苏省境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他类型的小额贷款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三、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与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与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具体核算办法。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五、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与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与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六、小额贷款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与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与本办法的规定,编制与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与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八、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小额贷款余额变动表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与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九、小额贷款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十、小额贷款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与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十二、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与修订。十三、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十四、今后国家如有相关规定出台,从其规定。第二章会计科目名称与编号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1 库存现金 1012 银行存款 1013 其他货币资金1031 存出保证金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1102 应收利息1103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1104 其他应收款1231 短期农户贷款 1232 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33 短期非农业贷款1241 中长期农户贷款 1242 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43 中长期非农业贷款 1261 逾期农户贷款 1262 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63 逾期非农业贷款1271 呆滞农户贷款 1272 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73 呆滞非农业贷款1281 呆帐农户贷款 1282 呆帐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83 呆账非农业贷款1291 贴现资产1292 抵债资产1304 贷款损失准备1305 抵债资产跌价准备1321 代理业务资产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11 长期股权投资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521 投资性房地产1601 固定资产 1602 累计折旧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604 在建工程1606 固定资产清理1701 无形资产1702 累计摊销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二、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2002 存入保证金2211 应付职工薪酬2221 应交税费2231 应付利息2232 应付股利2241 其他应付款2314 代理业务负债2501 长期借款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三、所有者权益类 4001 实收资本(股本) 4002 资本公积 4101 盈余公积 4102 一般准备 4103 本年利润 4104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6011 利息收入 602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6051 其他业务收入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111 投资收益6301 营业外收入6402 其他业务成本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6411 利息支出64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6601 业务及管理费6701 资产减值损失6711 营业外支出6801 所得税费用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第三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011 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小额贷款公司的库存现金。二、小额贷款公司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与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额贷款公司持有的库存现金。1012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小额贷款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二、小额贷款公司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短期农户贷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三、小额贷款公司可按开户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1013 其他货币资金一、本科目核算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二、小额贷款公司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额贷款公司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1031 存出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小额贷款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三、小额贷款公司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本科目核算小额贷款公司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小额贷款公司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与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额贷款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1102 应收利息一、本科目核算小额贷款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等应收取的利息。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与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二)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四)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1103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一、本科目核算小额贷款公司应收取的手续费与佣金。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应收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款。1104 其他应收款一、本科目核算小额贷款公司除存出保证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二、本科目可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1231 短期农户贷款一、本科目核算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内的农户生产、生活短期贷款。二、本科目按贷款类别(质押短期农户贷款、抵押短期农户贷款、担保短期农户贷款、信用短期农户贷款)、客户设明细科目。三、短期农户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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