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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艺术与建筑学院实验室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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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艺术与建筑学院实验室规章制度.docx

    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计划、招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借用、调拨、报废报损等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的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校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及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归口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资产处的指导,实行校、院(部、处、室)两级管理的体制,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使用者)要树立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意识,认真执行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服从校、院、部、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够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800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根据教育部高教司编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中的分类规定,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三类 仪器仪表           第四类 机电设备     第五类 电子设备           第六类 印刷机械    第七类 卫生医疗器械    第八类 文体设备    第九类 标本模型           第十二类 工具、量具和器皿       第十四类 行政办公设备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账。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1、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即可使用的仪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一次性安装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若为车辆,还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作为入账资产值。    2、自行建造、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调拨价、捐赠价作为入账资产值。    3、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4、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损坏或拆除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由资产处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规范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等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并根据仪器设备购置的轻重缓急和当年经费情况制定学年购置计划,送交资产处备案。若需申请学校专项设备经费,需有论证报告和计划,填写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申请书,经资产处组织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专款专用。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以下要求进行:    1、二级学院购置仪器设备,须在每学年初填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资产处进行计划审批。    2、按批准的购置计划购买仪器设备时,应按申购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由使用单位或采购及支持中心负责购买。申购时应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参考价格、数量、用途等。    3、使用学校专项设备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均需办理仪器设备购买审批手续,由采购及支持中心负责购买。    4、对于专用仪器设备或个别急需的仪器设备,经资产处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采购。    5、各类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合同均由采购及支持中心负责签定,使用单位代表须在合同上签字。    6、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需按浙江万里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购置程序进行。单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参照进行。     第十一条 凡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订购进口仪器设备;能在本市买到的一般不到外地采购;校内有条件自己制作并能保证质量的,一般不到市场上采购。    第十二条 办理仪器设备购置手续后,由于各种原因,在采购时需改变计划、规格型号等,应及资产处联系,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不予入库。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单位指派专人或组织验收小组在订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并填写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若验收不合格,应及时查明原因,由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使用单位自购的仪器设备,由本单位组织验收后,凭验收单和申购表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使用单位凭资产处开据的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入库单到计财处结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无偿调入、赠送的仪器设备,同样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凡因教学需要自制设备装置,必须事先经所在院系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资产处审批。自制仪器设备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经三个月实际使用后,由所在院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核价后,应及时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建账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入库、建账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重要手段。不论通过何种渠道(如购买、损赠、调拨等)获得仪器设备及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均需进行入库、建账。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账,在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的设备经办人或设备管理员持仪器设备验收单等材料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数据库账卡。计财处将根据资产处的固定资产入库单、发票(经按有关规定签字)等办理报销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入库、建账应在仪器设备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使用单位在填报仪器设备的具体信息(如技术规格、单价等)时应做到详实、准确。    第十七条 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均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建账手续。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修)和使用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各实验中心有专人保管仪器设备;各机关、直属单位、实体,均要求有专人管理仪器设备,并将设备管理员名单报资产处备案。设备管理员应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若确需调动,要经所在单位批准,事先报资产处备案,并及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人员调动,学生毕业分配,教职工退休等,需到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处办理财产清退手续,进修或出国一年以上人员需到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处办理仪器设备暂时移交手续,由设备管理员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准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学校管理部门每年及各单位部门对账一次,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账、物、卡抽查。资产处及计财处每月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 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逐台制订操作规程(或使用程序)、维护保养制度,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使用和保养水平,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定期保养,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按照仪器设备拥有量、实验课的类别,设备的新旧程度及利用率等情况,安排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各实验中心要注意培养一批能熟练使用和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要充分利用自身技术力量解决。若确需送外维修,应事先同采购及支持中心联系,并报资产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便拆改。凡在保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特殊情况报资产处处理。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事先要进行审批,单价不足5万元者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并到资产处备案,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须经资产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批准同意拆改的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拆改档案,以便备查。学校鼓励对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单位应从技术、经济上论证可行性和使用效益,并写出改造计划,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资产处审批。对于确有价值的改造项目,学校设立设备研改基金加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中心应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因工作失误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浪费和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凡因违反操作规程,不遵守有关规定而损坏或丢失公物的,当事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学校的仪器设备,不得私人借回家中使用,特殊情况须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报资产处备案。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设备、设施抵充社会公司资产或向社会公司投资。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折旧及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借用和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后,由仪器设备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仪器设备在归还时,双方应共同校验,分清责任,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资产处批准,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批准出借时,借用单位应出具借据,由资产处签署意见,到出借单位领收实物,双方检点后签章。归还时出借单位必须详细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检查完好后签收,借用单位凭签收单到资产处调回原借据,并交付出租费用。凡经施工安装的固定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予外借,外埠单位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批准才能借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为了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学校鼓励闲置设备在校内单位间合理流动,提倡借用和资源共享。校内仪器设备调拨时,由调动单位管理员填写内部调拨单,调出和调入双方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签字,报资产审批后方可调拨,原固定资产账同时作调整和转移。资产处有权对闲置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拨。校外调拨,须事先经资产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购置年代久远,设备陈旧落后,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鉴定和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单件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专家来承担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需填写浙江万里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由各单位(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经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会签,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账、物相符,由资产处统一回收处理,并从仪器设备数据库中销账,所得残值应转入学校当年设备经费。仪器设备的财务销账,应按有关规定由计财处负责具体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卸或处理报废的仪器设备,否则将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若确需留作教具或拆卸零部件维修的,须经资产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其残值列入低耐品账中,以利备查。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上报,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属于丢失的,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并将丢失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送资产处审批,属于贵重仪器设备及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设备报损的处理需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教学成本核算,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促进仪器设备购置和使用的良性循环,学校对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提取部分折旧费,在二级学院学年切块经费中扣除。具体标准按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无线发射电台和卫星接收装置的管理,须遵守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省广电厅等有关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年审。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等相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浙江万里学院实验室及资产管理处浙江万里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一、地位及作用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中一项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养成良好学风的重要途径。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教学改革,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对高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验教学的任务:对学生进行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实验原理和实验基本方法,熟悉先进仪器设备,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验教学基本文本    1、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教学管理文件,由任课教师负责起草,经二级学院讨论、审核通过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1)制订实验教学大纲的原则    系统性、整体性原则。依据实验教学的整体目标和学科特点,认真研究实验教学的基本规律,明确本实验课程在实验教学体系中的具体位置,使学生得到系统的实验技能和科学实验方法的训练,形成合理的实验知识结构。    重在培养能力的原则。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    可比性的原则。实验项目的选择、实验内容的确定等及同类院校相同学科所选的实验项目、内容相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一定的特色。    2)实验教学大纲内容    实验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按照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学科教学的基本要求,明确通过本实验教学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实验内容及学时分配。按照教学要求,排列出各实验项目,内容应包含必做和选做的实验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实验类型和方式,以及学时分配。    实验考核(考试)及成绩记载的办法。参照“浙江万里学院实验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学科的特点制订合理的实验考核(考试)办法,明确实验课程占总课程成绩的比例。    其他有关内容:学时比例分配说明、使用的实验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等。    实验类型可分为验证、操作、排故、设计、综合、研究等几类(其定义见附件1)。基础课实验应以验证和操作性实验为主,教学强调循序渐进的原则,着重于基本功的训练和科学素质的培养,适当开设一些系列性或综合、设计性实验;专业课实验要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设置,对于优秀学生可开设研究性实验,以加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科学研究初步能力的培养。    各专业应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的力度,如实验单独设课,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的比例。2、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    实验教材是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实验教材可选订公开出版的实验教材或教师自编教材,但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重视实验教材的建设。实验教材(指导书或讲义)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任务、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介绍(结构原理和使用方法),实验报告的格式规范及实验成绩考核标准等,还可包括实验思考题、作业等内容。应强调教材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应用性和启发性,实验内容由浅到深、由易到难。    3、实验教学档案    实验教学档案对促进实验教学技术进步,加强实验教学的科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收集、整理实验教学资料并归档。    实验教学档案除各课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外还应包括:    1)实验教学计划表。由任课教师填写,实验中心安排实验指导教师。    2)实验课表。由实验中心根据实验教学计划表,于开课前一学期末制订。    3)实验项目卡。由实验室负责。每个实验项目都应有及之对应的实验项目卡片。(具体见附件3)    4)实验项目统计表。由实验中心于每学期末填写。    5)实验运行记录。实验过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教学事故记录等。    6)学生成绩记录表。每学期学生实验考评成绩(平时和总成绩),成绩分析报告。    7)实验试卷。包括实验笔试、实验操作试卷样卷、实验考试分析情况。    8)实验预习报告和实验报告。包括教师预做实验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教师试讲记录、学生预习报告和实验报告(每个实验项目分好、中、差留几份存档)。    9)实验教学研究。包括实验教学论文及获奖,设备装置改进及研制,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教研活动记录,学生教师的意见反馈等。    三、实验教学任务    任课教师根据承担的教学任务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对下学期的“实验计划表”在学期结束前4周提交学院教学秘书,各学院将实验教学计划表汇总审核后交教务处,并将属于本学院的实验教学任务下达到所属实验中心,跨学院的实验教学任务由交教务处负责下达。    各院(系)填报的“实验教学计划表”中的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及实验学时等应及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一致,实验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撤消或变更实验项目。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撤消或更改实验项目的,须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执行。    实验教学应严格按照教学进程和课表进行,每项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记录实验运行情况,填写实验项目表,并交实验中心。各实验中心在学期末汇总统计实验人时数、开出率,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在考试周前报教务处。    四、实验教学管理    1、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予免修。    2、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实验,实验室应配实验人员一起参及指导。每位实验指导教师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预做实验,并及实验人员一起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则要求实验指导教师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实验。    3、实验室应重视实验项目卡的建立,项目卡上实验名称、课程名称、实验学时都须及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一致。各实验室于每学期结束前一周把实验项目卡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4、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按规定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    5、对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要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规章制度、安全卫生以及实验须知等有关规定。    6、实验指导教师应做好学生实验登记,对无故不参加实验的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实验成绩按零分记。    7、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正确操作,及时签阅原始数据,审查实验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或要求重做;实验完毕后,指导学生整理现场。对违章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款。    8、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分,登记;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在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成绩交学院教学秘书进行计算机录入;不单独设课的实验,实验指导教师应将实验课成绩交任课教师,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总成绩。    9、实验室要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研究实验教学规律,注重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经常听取学生和其他有关实验教师的意见和反映,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10、学校鼓励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习、独立思考、进行科技创新的机会。    11、各院应加强对实验中心的日常实验教学检查,教务处、设备处应不定期检查实验教学情况,加强实验教学的监督,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各实验中心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检查,并将自查报告分别报教务处和实验室及资产管理处。    五、实验考核    1、实验成绩按照各门课程实验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考核办法评定。    2、实验考核的具体项目按浙江万里学院实验考核(考试)暂行办法执行。    六、附则    本规范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附件2、    附件3、附件4、浙江万里学院实验室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高等院校实验室是重要的教学和科研基地,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及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教育    思想重视是做好实验室安全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加强安全和环保教育,强化实验人员的安全和环保意识。    二、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责任制。确保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实验室及所属学院、部门要经常开展安全和环保自查工作,学校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处理;每学期结束前,实验室所属学院、部门要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卫生检查,安排好假期中的保安措施,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四、加强实验室防火安全    主要包括电器设备的防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安全和生活用品(如火柴、打火机等)的防火安全。具体见附件1:浙江万里学院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附件2:浙江万里学院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五、 加强实验室防毒安全    要严格执行浙江万里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见附件3),认真处理“三废”,防止污染;要经常检查实验室通风管道,避免因通风不良造成伤害事故;严禁在化学危险品实验区域内饮水进食。    六、加强实验室防盗安全    实验室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私配或滥发;离开实验室前,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把仪器等恢复原状,负责检查水、电、门窗安全,并把实验室打扫干净;要加强计算机安全教育,及时做好信息资料的备份工作。    七、强调防火及防盗安全的对立统一,对于多路通道的实验室,应做到紧要时均能畅通。    八、安全卫生工作是实验室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常抓不懈。对于安全、卫生责任事故,要认真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九、各实验室可结合本室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环保制度管理细则。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浙江万里学院实验室及资产管理处附件1:浙江万里学院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 各实验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杜绝火灾隐患;对本单位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搞好防火安全工作。2. 各类实验室按防火规范配齐消防器材和灭火材料,并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挪动;发现损坏和丢失要及时报告保卫处。3. 在实验室内严禁吸烟。4. 有易燃、易爆蒸汽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5.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存放有序,远离电源、热源;化学实验室严禁用明火直接加温各种易燃药品;要建立健全各种化学实验的操作规程。6. 计算机房及存有高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7. 实验室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人走断电,实验室内用的电冰箱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的,应将药品封严,以防散逸或冰箱启动时打火造成事故。8. 实验室、微机房,库房不能兼作修理间,使用电炉和电热工具必须放置在不燃基座上,用毕后或停电时立即切断电源。9. 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胶圈并用绳锁相对稳定,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放置在阴凉或空气流通的地方。10. 严禁在实验室使用电炉和热得快等做烧水、做饭等及工作无关的事情。附件2:浙江万里学院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各实验室(中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用电安全工作。1. 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2. 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3. 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关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关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4.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丝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替。5. 实验室内不能有裸露的电线头。需设置安全罩、加接地线的设备要按照规定装设,以防触电事故。6.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及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7. 电源开关附近不得存放易燃物品或堆放杂物,以免触电或燃烧。8.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拉接的临时线,应由专业人员拉接,用毕后立即拆除。9.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及生活用电加热器具。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外,按规定处以一定的罚款。10. 实验室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安全员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实验室主任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浙江万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降低办学成本,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实验室及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拟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 主持、参及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项目论证、招标和验收等工作,委托采购及支持中心采购; (三)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 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六)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七)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八)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九)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部、处)是学校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一)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二) 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 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根据学校资产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学校利用各项拨款、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无偿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附属医院、招待所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专用设备。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实验仪器设备、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文体设备等。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 文物及陈列品。指高等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指学校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和各单位资料室的各类图书资料等。 其它固定资产。指没有包括包含在以上各项中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计价:(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使用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记账;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七)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三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资产处会同财务、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及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招标或议标。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处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浙江万里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单台件五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入库时要做好技术档案。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及维护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处审批,必要时,还应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机构调整时,由资产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填写浙江万里学院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资产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二十七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二十八条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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