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视野下我国公司的职工参与权制度研究 郝磊 问题的提出 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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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视野下我国公司的职工参与权制度研究 郝磊 问题的提出 在.docx
利益平衡视野下我国公司的职工参及权制度研究郝 磊一、 问题的提出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框架中,公司主要是作为股东的投资工具而存在的,其存续及开展亦主要是为了实现股东的营利目标。在这种理论的指引下,“只有以所有权形式为公司提供物质资本的股东才享有公司权利,而职工在公司中只是处于受雇者的地位,其权利的保护因为缺乏可靠坚实的产权根底而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黄洵:?公司法中的雇员利益保护机制之反思?,载于:王保树?商事法论集?,2007年第2卷,第52页。随着20世纪初利益相关者理论及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强化对包括职工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逐渐成为不可阻遏的历史潮流。在此背景之下,职工的参及权开场逐渐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成为现代社会公司职工不可或缺的根本权利。就其内涵而言,职工参及权是指职工基于其公司利益相关者身份所享有的全面、积极地参及公司经营和民主管理的权利。作为“公司法上的一项独立权利,参加公司内部权利体系并发挥相互制衡作用是其存在的神圣使命。 石少侠:?论公司职工参与权?,?法制与社会开展?,1999年第3期。应当说,职工参及权在公司法中的引入,大大地拓展和丰富了职工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使得职工所享有的权利,不仅仅限于其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就业、报酬取得、休息休假、职业平安、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结社自由等根本权益,而是包括上述权利以及参及公司治理及决策等一系列权利在内的多元权利体系。由此,职工利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及保护。然而,理论及立法上的深刻变化,也留下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值得学术界给予充分关注。尽管学者们对于保护职工参及权的理论根底做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经济民主理论、社会责任理论等有价值的学说,为论证职工参及权本身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提供了富有价值的依据。但是,在立法引入职工参及权的相关制度时,如何在打破原有利益格局的前提下,重新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公司这一长盛不衰的组织形式继续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是学者及立法者需要不断研究及探索的崭新课题。在中国公司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以下问题是难以回避的:公司职工参及权被引入法律之后,在行使参及权的过程中,职工可能及哪些主体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应当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我国未来的立法应如何建构更为科学的法律机制?这些问题如果不加重视,或者不加以合理解决,无疑会对公司法功能的发挥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或者使传统公司所具有的鼓励融资、民主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或者使职工参及权成为“装点门面、好看不中用的摆设。正基于此,本文尝试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切入,剖析职工参及权中所蕴含的利益冲突,进而重新审视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的利益平衡机制,提出我国公司职工参及权制度完善的根本路径。二、 公司职工参及权中的利益冲突(一) 职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及职工是公司最核心、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如果说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那么是财富之父。 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6页。这一比喻十分形象地提醒了作为资本提供者的股东及作为人力提供者的职工在公司中弥足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二者在利益上存着在显著的差异,因而在法律引入职工参及权的前提下,职工及股东在参及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不可防止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作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对于公司的形成、存续及开展居功至伟。没有股东的投入,就没有公司的存在。正因如此,各国都将股东利益的保护作为公司法制度建构的一条核心线索。法律除了依法明确股东享有分配红利的财产权利,更是赋予了公司股东广泛、深入参及公司事务的权利。首先,由全体股东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会议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集体决议,依据各自所占有出资比例的多少行使表决权。其次,公司股东不仅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董事进入董事会直接对公司的事务进展管理和决策,而且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选举监事进入监事会,对公司的管理活动进展监视和制约。及此同时,为了确保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股东利益能够切实实现,法律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施加了多种规制的措施。无论是对于这些管理者任职资格的标准,还是其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的引入,抑或股东直接诉讼、派生诉讼等救济机制的完善,目的均在于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构筑坚实而充分的保障机制。可以说,在整个公司治理构造中,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安排及运行始终是围绕着股东利益或者价值的最大化这一核心目标而展开的。各国公司法亦将如何保障股东参及公司事务、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及归宿。而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才使公司成为现代社会独占鳌头的组织形态,公司制度也才得以永葆活力,历久而弥新。而职工参及权的引入,使得传统公司法的权力格局面临极大的挑战。首先,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扩张,无疑会扩大职工对企业重大决策以及经营方针制定的影响力,对原有的纯粹由股东会行使权力的运营模式构成必要的制约和限制;其次,职工直接被选举为董事、监事而进入公司机关参及执行和监视公司事务,那么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代表比例,明显削弱股东对于公司本身的支配力和控制力。这种“此涨彼消、“此进彼退的关系必然会“矮化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使传统公司制度所赖以存续的“股东至上理念受到严重的冲击。如何有效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公司制度得以平衡构建是现代公司法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二职工及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是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其在利益上有及职工一致的一面:公司的开展壮大,必然会使公司的职工从中受益;而公司的亏损衰败,也会严重影响职工的利益。但是,在公司制度设计的过程中,也应看到公司及职工的利益也存在着不完全一致的一面,有时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1、公司整体利益及职工群体利益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公司的经营目标已经由过去“单纯实现股东利益转变为“保障利益相关者利益共同实现。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公司的利益并不能及股东利益划等号,而是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不妨将其看成股东、职工、债权人甚至管理者等不同主体利益的聚合体或复合体。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职工的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但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的完满实现,又要对职工的利益进展必要的约束及限制,以防止其权力过分的扩张。对雇员利益的保护应当“以不危及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为前提的,如果公司的整体利益受损,那么对雇员利益进展保护的物质根底也就岌岌可危,在这种情况下奢谈加强雇员利益的保护是不现实的。黄洵:?公司法中的雇员利益保护机制之反思?,载于:王保树?商事法论集?,2007年第2卷,第70页。2、公司的经营效率及职工参及公司事务需求之间的冲突。确保职工参及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法文明及进步的标志之一。但是,如果过分扩张职工权力,或者职工参及权制度设计本身不科学,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司本身经营及运作的效率。“尤其在公司继续保存一个费用高昂的员工共同参及决定规定时,相对于竞争企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公平的对待。【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著 殷盛 译?德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05-506页。三职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职工行使参及权的过程中,除了其作为公司中的利益相关者可能及公司及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发生利益上的冲突,职工这一利益相关者之间也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其集中表达在不同类型的职工之间利益的不完全一致上。从一个公司内部看,其职工有不同的类别。如一般的工人及管理人员;外国员工及本国员工等;从不同类型的公司看,还可能存在国有性质公司职工及非国有性质公司职工之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及股份职工等不同的区分。在上述分类中,一般工人、外国员工、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参及权往往容易被企业所无视;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在参及权的保护力度上往往亦相差悬殊,有违职工利益平等保护的精神和理念,不利于公司内外部和谐治理环境的塑造。三、我国公司职工参及权的制度构造及其利益平衡一我国公司职工参及权的制度构造关于职工参及权的规定,我国法律根本遵循了大陆法系各国的根本模式,而没有继受英美国家主要藉助职工持股,使其更多享有利润分配权利的立法进路。综观我国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工参及权的保护做了具体标准:1、民主管理。其具体的制度表达于公司法第18条之中,其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2、参加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公司权力运行的中枢。公司法第42条第2款、第68条、第109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职工如何进入董事会作了具体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股份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参加监事会。公司法的第52条第2款、第71条、第118条第2款是我国职工参加监事会的根本法律依据。及董事会针对不同组织形式区别进展标准不同,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职工参及监事会的规定根本上是一致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此外,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的股份公司回购制度中赋予公司可以基于奖励职工的目的而回购公司的股份,从而为职工持股预留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使公司职工参及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加多元、丰富的选择。二我国现行公司职工参及权制度对各方利益的平衡观诸整个新公司法,公司职工参及权的制度设计表达了利益平衡的理念和思想。在协调职工及股东、职工及公司、职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上都做了有益的探索及尝试,相对于原有的公司立法也有了显明的进步。首先,在协调职工及股东的关系上,我国公司法遵循了“优先保护股东利益,有效兼顾职工利益保护的根本原那么。“无论是否成认利益相关者,研究利益相关者的真实前提只是某种相对缓和的股东本位,而非废弃股东本位,“股东或者公司利益应当继续成为公司法中更优越的保护价值。 叶林.:?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学分析?,?河北学刊?,2006年第4期。在立法的过程中,新公司法的起草者达成了这样的共识:“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形式以及权力边界不能超越投资者的水平。债权人的权利限制比拟好设计,但职工有所不同,他和企业有一种长期的、全面的利益关系,所以职工的权力应该比债权人更广泛。?公司法修改别冷落了企业职工的权益?,?法制晚报?,2004年11月29日。这一点,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中得到呈现:一方面,股东在整个治理构造的核心地位未被颠覆,股东会仍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代表比例、对于公司事务的参及权力,仍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在股份董事会中更是如此:法律对于所有的股份包括国有的股份中都不要求必须有职工的代表。另一方面,考虑到职工作为及公司须臾不可别离的重要利益相关者,法律赋予了公司职工较为广泛而直接的参及权,主要表达为:在董事会的设置上,法律规定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的代表,而对于非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法律也鼓励其吸收职工代表参加;在监事会的设置上,法律规定所有类型公司的监事会中都必须包含不低于总数1/3的职工代表。此外,法律还赋予职工通过其代表机构参及公司民主管理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这些法律措施,为职工更好地行使参及权提供了充分的规那么依据。这种制度构造,既彰显了股东基于其出资者身份所享有的优越地位,维护了公司制度作为卓越融资工具、高效经营模式的动力源泉;又充分兼顾职工作为公司治理者所应有的权利,表达了对相关者利益的有机协调。其次,在平衡职工及公司之间的关系上,我国立法充分考虑到职工及公司开展的利益攸关性,赋予了职工比拟广泛的参及权利:通过立法建立了包括职工民主管理权、参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持有公司股权等一系列权利在内的完整权利体系。但是,为使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公司制度的框架内能够得到均衡实现,法律还规定了职工参及权的诸多限制措施,使职工的参及权在行使过程中得到必要的约束,防止其对股东、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公司效率的实现构成威胁。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使法律“平衡器及“调节器的功能获得最大程度的发挥。再次,在平衡职工及职工之间的关系上,法律不仅特别注重对公司内部不同类型职工进展平等的保护,而且也十分关注不同类型企业职工权利保护上的平等。首先,无论是在董事会制度中,还是在监事会制度中,公司法对于职工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均没有区别一般工人和职员、本国职工及外国职工进展了一体化的保护。这一点及一些职工参及权保护先进国家的做法是相吻合的。如德国立法,随着监事会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通过废除类别原那么在工人和职员之间进展区分,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费用高昂的选举程序;同时,“为了缓解员工代表在从事国际活动的康采恩公司中的不平衡,偶尔也通过非正式的形式让外国员工也能够被选举。 【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著 殷盛 译?德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06页。其次,我国公司法没有区分国有性质企业及非国有性质企业、有限责任企业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公司职工参及监事会的权利做了完全平等的保护,使得不同类别企业的职工在进入监事会、行使监视权上获得了同等的时机。四、我国职工参及权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一我国现行职工参及权制度的缺陷分析相对于以前的立法,现行公司法在平衡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上有了显著的进步,为确保职工合理参及企业事务构建了更为合理的法律规那么。但是目前仍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良的地方:1、 在平衡职工及股东关系上的制度缺陷尽管立法充分照顾职工利益,明确了公司职工所享有的参及公司机关的权利,但是目前的规那么设计有的不尽合理,有的那么过于粗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工权利的实现。具体言之,集中表达在以下两个方面:1董事会制度首先,在董事会的设置上,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设置董事会时要求必须有职工的代表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所有的股份中职工代表的设置不具有强制性,而只是采取倡导性的标准模式,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的缺位并不影响机构设置本身的合法性。这使得职工进入董事会缺乏有力的保障,在实践中的大多情形下职工只能处于被边缘化或者“局外人的地位。同时,即便是已经强制规定必须设置职工代表的国有性质公司中,法律对于职工代表的最低比例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可能会导致实践中公司在设置其董事会时尽量压缩职工的比例,甚至是为符合法律规定而仅仅象征性地设置一名董事。这势必会使职工参及董事会的权利“流于形式而徒有虚名,显然及法律赋予职工参及权的目的背道而驰。石少侠:?论公司职工参与权?,?法制与社会开展?,1999年第3期。其次,在董事会权力的具体行使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职工董事的职权,尤其是职工董事职权及股东董事职权的关系,法律未进展明确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董事职权的合理行使;在董事会进展决策的过程中,职工代表通常可能仅占有极小的比例,导致其在行使表决权时无法及股东代表进展抗衡,往往显得“人微言轻,甚至是“可有可无。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历,引入对于职工董事的特别保护措施,防止董事会对职工董事的无视或者漠视,提高职工董事对于董事会决策的影响力。2监事会制度对于职工参及监事会的权利,公司法对每一种公司类型都做了强制性的规定,而且还规定了最低比例的要求,有助于职工更好地履行监视企业事务的权利。但是,目前立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极大地制约了职工参及监事会机关权利的充分实现。具体言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于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允许其不设置监事会,而仅仅设置个别监事。但是,法律未明确此时是否应当有职工的代表,无法保证职工监事的产生。其二、我国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职工可以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出自己的代表,但是,在实践中终究应如何平衡一线职工代表及工会代表之间的关系,法律未进展清晰的标准,往往导致在职工董事中工会代表所占比例过高,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职工参及权制度的本意。其三、在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问题上,职工监事在职权行使上及股东监事有无不同?如何行使表决权更有助于职工利益的保护?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监事监视职能的有效发挥。2、在平衡职工及公司关系上的制度缺陷我国法律在平衡职工及公司关系上做了积极的尝试,亦设计了合理的制度框架。但是,在一些具体制度的标准上仍存在着明显的缺乏:1法律赋予了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及民主管理的权利,但是,法律未就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范围及其程序进展明确的标准,使得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在具体行使时缺乏切实、充分的制度保障。2公司法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如果公司违反这些规定时,终究应如何对职工进展必要的法律救济,公司法的标准尚付之厥如。3在职工持股的问题上,目前公司法的规定过于狭窄,仅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奖励职工的情形,范围应当适当扩展。3、 在平衡职工及职工关系上的制度缺陷首先,从公司外部看,现行公司法在职工参及监事会的权力上根本实现了不同类型公司的平等保护,但是在职工参及董事会权力的法律配置上还相当保守,国有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及非国有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及股份的职工在参及董事会权利的问题上还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差异。这种对不同类型公司职工区别对待的做法,有违法律的公平原那么,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安康开展,在未来立法中应做必要的调整。其次,从公司内部看,法律统一规定了公司的职工均享有同等的参及公司的权利,为职工平等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终究所选出的代表是指公司的一般职工,还是也包括公司的管理人员,法律未予明确。其结果导致许多企业的职工董事都是由公司的管理人员担任或者兼任,真正一线职工担任职工董事的可谓凤毛麟角。同时,由于立法具体标准的缺失,在实践中造成了不同职工的利益实现相差悬殊:相对于职员,普通工人的参及权难以实现;相对于男职工,女职工的参及权难以实现;相对于本国职工,外籍职工的参及权难以实现。所有这些,都有必要通过具体法律规那么的设计进展有效的平衡。惟其如此,才能确保内部职工利益的均衡实现。二我国职工参及权制度的法律完善1、职工及股东利益平衡机制的重塑对于现行立法中职工及股东利益保护上所存在的利益失衡,建议从以下方面对相关制度进展补充及完善:1董事会制度首先,在董事会设置上,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历建立强制引入职工董事的规那么。目前,在一些职工参及权制度比拟兴旺的国家,根本上都通过公司立法规定了董事会中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如,德国法律规定,在超过500名职工的企业中,1/3董事必须是职工代表,由全厂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在超过1000名职工的企业中,董事会一般有11位董事,除1名中立的董事外,5名董事即一半是职工代表;荷兰那么建立了“工人委员会,要求董事会的某些重要决定必须通过委员会批准;法国规定,雇员超过50人的公司,董事会必须有工人观察员参加。 罗培新:?我国公司职工参与管理之立法缺漏及其完善?,?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4期。我国仅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中要求必须有职工代表,而其他公司均不做强制性规定的做法未尽妥当,应参照以上国家的经历,在更大范围内强制规定企业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的代表,而且应当规定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或者人数要求。考虑到及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对应性,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设置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而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董事的1/3,具体比例可以由章程规定。其次,在董事会职权的行使上,可考虑从两方面进展立法完善:法律应规定职工代表董事应享有及股东代表董事同等的权力。同时,为了便于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法律还应规定职工董事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在此方面,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公布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方法?已做了积极的探索,可为我国公司职工董事规那么的完善提供参考,但是其适用的范围应做必要的拓展。为确保职工董事的表决权能够发挥作用,可考虑通过立法建立超大董事规那么,并建立职工董事同意规那么。前者是指在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表决时,决议的通过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或者更大比例的董事同意;而职工董事会同意规那么,那么主要是指董事会在对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进展表决时,必须经过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同意才能通过决议。在此方面,德国法的经历值得借鉴。根据德国?职工参及管理法?,当企业任命主管人事部门的经理时,必须征得董事监视会我国任免权属于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的同意即职工代表有否决权。 林丕:?论股份制公司中的职工民主管理问题?,?新视野?,1998年第2期,第24页。这些措施的建立,能够更好地表达对职工利益的保护。2监事会制度针对目前职工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其一、对于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应规定,如果其不设置监事会,那么必须至少有一名职工监事。从而确保小公司职工也可获得担任监事、监视企业事务的时机。其二、对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中职工身份代表的比例亦应进展明确规定,以确保职工身份的代表和工会的代表具体额度分配上的合理性。一些职工参及权制度较为兴旺国家的经历可资借鉴。如德国公司法中就规定,“在员工代表中,应该有按照法定数额关系的企业或者康采恩员工和代表企业或康采恩的工会代表。在有6名员工代表的情况下,应该选举4名企业员工和2名工会代表。在有8名员工代表的情况下,那么对应的是6名企业员工和2名工会代表。而在有10名员工代表的情况下,那么对应的是7名企业员工和名工会代表。 【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著 殷盛 译?德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12页。我国可参照这种模式,对工会代表在职工监事中的人数或者比例进展必要的法律限制。其三、法律应明确规定职工监事及其他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权力。同时,在监事会对关乎企业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进展表决时,法律应当赋予职工监事特别的同意权。2、 职工及公司利益平衡机制的创新其主要的措施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在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中,应逐步完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进展民主管理中享有的具体职权范围。主要包括: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对关涉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决议进展审议的权利;对制订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咨询建议权;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包括职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展民主评议以及提出建议的权利,等等。同时,法律应对职工代表会议的召集、主持以及表决通过决议的具体方法进展详尽的标准,以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获得公正而有秩序的实现。2完善侵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时的救济措施。当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如果公司未依法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赋予工会或者一定比例的职工撤销已通过决议或者规章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或者行政责任。3应当适当拓展职工持股的适用范围。除了现行法所规定的因奖励职工而允许公司买回股份所产生的职工持股外,法律不应制止其他情形下的股东持股,从而给予职工更多的“兼具股东身份的时机。3、职工及职工利益平衡机制的改良针对现行法所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完善我国现行立法:首先,从公司外部而言,应在更大范围上保证不同类型的公司职工参及权获得平等实现。在已经赋予所有类别公司职工平等享有进入监事会、监视公司事务权利的根底上,进一步推进不同类别公司职工进入董事会、参及公司事务决策及执行的权利的平等实现。不仅强制规定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有职工的代表,而且也应强制规定非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中职工董事应占一定的席位。对此,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先要求公司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条件成熟时再规定具体的比例要求。其次,从公司内部而言,不仅要明确界定职工应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资格要求,将可选为职工董事的代表限定于一线职工,公司的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作为职工董事;而且应当规定普通工人、女职工以及外国职工等在公司中处于弱势的职工参及民主管理过程中的特别保护措施,如规定他们应占有的席位或比例,以确保其通过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也能够获得平等的实现。原文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