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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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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doc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分,年的分值为分。其中,年、年、年的综合题和年、年、年的简答题均来自本章。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上市公司的综合题(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结合)。最近年题型题量分析年年年年单选题题分题分题分题分多选题题分题分题分题分判断题题分题分题分题分简答题题分题分合计题分题分题分题分年教材的主要变化年教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年教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年月日修订的新公司法(于年月日施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 股东的出资一、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解释】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万元、万元、万元”的规定;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的规定。【解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仍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年月日起停止企业年检。二、股东的出资()(一)出资形式(年单选题、年单选题)().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年).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万元出资.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万元出资.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万元出资【答案】【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年).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万元出资.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万元出资.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万元出资【答案】【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二)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年新增)().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解释】未依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登记()()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题·判断题】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年)【答案】【解析】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解释】这一规定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三)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年新增)【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内部()全面履行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考点年教材未涉及)()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权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股东被除名后,可能造成实际缴付的出资与公司注册资本不符。公司有两种处理方法:()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将被除名股东认购的份额从注册资本中消除;()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代替被除名股东认购相应的股份。.对债权人()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考点年教材未涉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二、股东的出资()(三)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年新增).对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解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解释】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解释】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例题·判断题】公司债权人可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年)【答案】×【解析】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链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几个特殊问题()未尽出资义务即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该公司股东乙。乙受让该股权时,知悉甲尚有出资款未按期缴付。下列关于甲不按规定出资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甲继续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乙对此不承担责任.甲继续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乙代替甲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甲对此不再承担责任.乙代替甲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甲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解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解释】()该条款仅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该条款仅限于公司成立后的“增资”环节,不包括“公司设立”环节,公司设立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出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未尽法定义务)时,才承担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无论是否有过错,均承担连带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仅承担“相应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承担责任后,在“内部”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表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公司内部全面履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权利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请求被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四)抽逃出资(年新增)【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发生在公司的“设立环节”,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的形态()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解释】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设立时的“验资”要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随之进行了调整。【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而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日)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例题·多选题】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中,构成抽逃出资的有( )。.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万元.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三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答案】【解析】()选项: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选项: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选项: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股东权利()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资格()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帮凶”的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所有的发起人”均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只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解释】该条款不包括“监事”。()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抽逃出资金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抽逃出资金额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表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内部返还本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返还本息的连带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权利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资格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连带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第二单元 股东权利一、股东资格的认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例题·单选题】甲、乙、丙拟共同出资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答案】【解析】()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考生应清楚的是,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年新增).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链接】合同法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已经突破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内部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应当参照公司法第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链接】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解释】工商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但是,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则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股东”了怎么办?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题·单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解析】()选项: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选项: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题·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答案】【解析】()选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选项: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题·多选题】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乙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由丙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乙为名义股东。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丙不得要求公司变更股东.丙有权要求乙将公司分配所得的利润转交给自己.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向不知情的银行借款时,以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设定质押的,该质押有效【答案】【解析】()选项:实际出资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选项: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谈不上实际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例题·判断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年)【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解释】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相关链接】股东自行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年新增)()实际出资人想成为真正的股东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受让方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就转让其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第三人在受让原股东处分的股权时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最终获得该股权。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股东还可以要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四、股东权利的内容().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分红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万元,甲于公司设立时缴付出资万元,乙、丙则需在公司设立后第二年各自缴付出资万元。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无特别规定。设立当年,公司实现可分配利润万元。下列关于该年度利润分配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股东出资尚未缴足,公司不得分配利润.甲应分得万元,乙、丙各万元.甲应分得万元,乙、丙不得分配.甲、乙、丙应平均分配【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例题·单选题】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甲、乙、丙各按、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丙只能按的比例分红.应按实缴注册资本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丙有权按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答案】【解析】()选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选项: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生应注意“合理限制”的含义:如果丙根本未缴纳出资,取消其当年的分红资格未尝不可;丙毕竟实缴了万元,取消其当年的分红资格则不合理,应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有关决议的有( )。(年).公司合并的决议.公司分立的决议.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诉讼()(年综合题、年多选题、年单选题)()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股东权利的内容().股东诉讼(年综合题、年多选题、年单选题)()股东代表诉讼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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