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爱国卫生和卫生防病工作主要内容,是创建卫生城镇重要考核指标之一。下文是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和相结合,集中预防控制和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自行预防控制和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和直接消杀相结合方针。 第五条 市、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考核; (五)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职责。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授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实施突发病媒生物传染疫情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三)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单位、药品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四)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五)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管道、桥梁等设施,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场、公共厕所、城区河道、明沟等相关场所以及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七)农业、林业、水务、交通等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田、林区、江河、湖区、水库、水源地、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关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八)工商、宣传、价格等其他成员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区爱卫会部署,组织辖区内单位、居民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清除、孳生场所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前款规定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所需费用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统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及责任不明确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等。 各机关单位及其责任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 其他单位及其责任区、居民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生活等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发生。 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定期自行检查,建立工作档案: (一)医院、饭店、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需要重点保护场所;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屠宰厂、农贸市场、粮库、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场所。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及庭院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者小区居民实施。 农村村民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水源地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二)林区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农田由镇人民政府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区域、场所由市或者区爱卫办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负责区域或者场所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防控设施合格率符合国家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屋、防蝇门、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防蚊闸板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新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设施。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消杀工作在安全有效前提下可以由各责任主体自行组织消杀;有条件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消杀。 第十八条 市爱卫办应当定期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人员以及居民,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提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效果和药物使用安全性。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影响。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药剂和器械。 第二十条 销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剂和器械,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批准药剂批号和质量合格证明,附具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市、区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区爱卫办要求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科学消杀方法和合格药剂和器械,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灭。 第二十二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同级爱卫办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主体需要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监测或者评估,可以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取得经营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和库房; (二)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器械; (四)有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应当向市爱卫办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市爱卫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专业人员,应当参加在市爱卫办备案公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不得聘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消杀作业。 第二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从事预防控制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药剂和器械,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建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 第二十七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加入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市爱卫办应当向社会公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以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行为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检查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责任单位,未将其负责区域或者场所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或者防控设施合格率不符合国家考核标准,由市或者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市、区爱卫办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查: (一)组织对各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是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是否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督促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预防控制效果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爱卫办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己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条件,依法注销其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市、区爱卫办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市、区爱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协助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居民户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或者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未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未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或者未建立工作档案,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饭店、宾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超市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防控设施合格率不符合国家考核标准,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参加集中、统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或者挪动、损坏监测器具,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损坏监测器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许可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聘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消杀作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市、区爱卫办、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取得经营服务许可;逾期不申请经营服务许可或者申请不被批准,不得继续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病媒生物预防重要性 病媒生物不仅可以直接通过叮咬和污染食物等,影响或危害人类正常生活,更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传播一系列重要传染病。在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中有许多属于病媒生物性传染病,如鼠疫、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疟疾、登革热、地方性斑疹伤寒、丝虫病等;而一些消化道传染病则通过病媒生物机械性传播在人群中扩散,如痢疾、伤寒等。 病媒生物防治重要性: 病媒生物性传染病是人类共同面临严峻挑战之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城市化进程加快,旅游和贸易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不断改变,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和分布等发生了新变化,不仅原有病媒生物性传染病范围扩大、发生频率和强度增加,而且一些新病媒生物性传染病不断出现。媒介生物性传染病具有传播快、易流行特点,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通过对病媒生物有效控制,可以减少它们对人群骚扰和经济损失,更可以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传染病发生和传播。近年来一些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爆发流行已对我国形成威胁,因此加强病媒生物疾病预防控制已成为一个迫切任务。猜您感兴趣:1.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3.乡镇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制度计划4.爱国卫生实施方案5.2017爱国卫生月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