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制度.doc
XXXX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交易和事项实行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职责和权限,有效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气象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分为定期报告事项和即时报告事项。对于反映控股子公司经营现状的信息采取定期报告制度,对于控股子公司重大、重要、要点事项采取即时报告制度。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对下列事项,需定期上报XXXX公司各管理部门:(一)生产经营类:1、合同额,每月2日前报送电子版材料;2、已签合同项目(合同金额和预计项目完成时间)、重点跟踪项目(项目投资金额和跟踪进度)和丢失项目(丢失项目原因),于每月2日前报送电子版材料;3、市场形势分析(与去年的同期比、完成今年预算数情况),于下季度2日前报送电子版材料。 (二)财务资产类:1、资产负债表,每月7日前同时报送纸质及电子材料;3、利润表,每月7日前同时报送纸质及电子材料;4、现金流量表,每月7日前同时报送纸质及电子材料;5、月度经营情况分析,每月7日前同时报送纸质及电子材料; 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 50日内报送最终纸质版一式两份;7、获得除退税外的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列入月度经营情况分析中报送; 8、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于决议生成后5日内送达全体股东(原件)、董事(复印件)、监事(复印件)及XXXX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机构(原件);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于定稿后将电子版本及时发送审计法务管理机构,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50日;10、 年度终了后50日内报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的自评报告。(三)人力资源类: 1、控股子公司修改、增加、废止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文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基本工资制度、福利制度、奖金分配及绩效考核等;2、人力资源统计季度报表(主要是人员基本信息及人员变动情况),于下一季度10日前提交;3、其他需要定期上报的人事信息。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总经理应及时上报XXXX公司综合办公室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并在事项发生24小时内向XXXX公司综合办公室报送书面文件和相关说明材料: (一)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有关事项、变更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的;(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三)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的;(五)公司被调查或者受到处罚的;(六)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七)公司员工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主管机关调查的;(八)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助理、总(副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的;(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的;(十)发生安全生产和交通事故的;(十一)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或遭遇重大、重要投诉的;(十二)可能依法承担占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上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的;(十三)发生占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的公司资产损失事项的;(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十五)更正占注册资本10%以上金额的重大会计差错的;(十六)房屋、建筑物购置、建造;(十七)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十八)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 (一)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公司重大交易和事项的报告义务人。总经理需确保将重大交易和事项的详细情况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上报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确保公司董事、监事能够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负有对所主管部门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协助总经理履行向董事、监事报告的义务。第七条 定期报告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按时报送书面或电子文件;即时报告事项,总经理应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会议及文件上报等方式进行报告,并在报告后24小时内向报告对象报送书面文件原件。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文件报送路径(一)定期报告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XXXX公司各管理部门,由XXXX公司各管理部门汇总分析上报XXXX公司领导。(二)即时报告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XXXX公司综合办公室,XXXX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文件流转、会签。若需XXXX公司下文批准的,由XXXX公司综合办公室下达。 (三)向董事、监事报送的文件,送至本人。第九条 保密义务。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一)根据股东会工作规则、董事会工作规则、监事会(监事)工作规则,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股东、董事及监事的信息报告工作,协调与股东、董事、监事之间的信息沟通事宜。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事项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请总经理关注;(二)控股子公司监事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发生上述应报告事项而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控股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会(监事)均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四)控股子公司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控股子公司年终考核。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XXX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