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发展趋势.doc
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的趋势摘 要:政府对金融业运行过程调控及监管的实质是促进金融发展和保障金融安全,而保障金融安全则是促进金融发展的基础。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现代金融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国金融业正处于由政府隐性担保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以行政监管为主转向市场自我约束为主的过渡时期,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怎样解决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是当前金融发展所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关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的诸多论著中,多是通过介绍外国经验进而对本国制度安排提出宏观方面的政策建议。虽然国外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较为全面和系统,但中国金融发展有其自身特性,特别是国外研究中对市场高度发达、监管到位的前提假设,并不适用于中国国情。本文选题正是从理论发展的这种需求出发,对比我国的两种不同时期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阐述,同时在综述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和考察西方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成功经验,对中国现行隐性政府担保制度实施的市场环境进行分析,将隐性政府担保及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的趋势。关键字:存款保险,政府担保,金融监管一、引言(一)、写作思路本文首先论证了我国之前的隐性政府担保制度,通过隐性政府担保制度说明我国之前的隐性政府担保制度为什么不适合当今的经济发展形势,其次本文通过介绍显性的存款保险的利弊旨在对我国当下的存款保险提出合理建议,之后通过对比我国的两种不同时期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阐述我国今后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二)、选题意义本文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出发,由其实今年刚刚出台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探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如再保险问题等,并对比我国的两种不同时期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阐述,有助于理解我国今后金融监管的主要趋势。此外,本文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国家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说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并结合中国国情,具体探讨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 二、中国隐性政府担保制度分析 中国在今年6月1日之前存款保险制度是隐性政府担保制度,即存款安全性由政府提供,政府对于存款的保险程度完全取决于政府意愿,而不是依照事前制订的准则或步骤来进行。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对经营失败金融机构的处置不受法律约束,行动弹性较大。 (一)、中国隐性政府担保制度分析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银行体系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既管理国家金融和货币发行,又从事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本不存在,存款保险也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形成了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形式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但由于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金融工具匮乏,银行经常成为政府直接调控经济的手段,独立性比较差,而且政府通常使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银行信贷资金流向,以支持国家政策,二者关系紧密,因此隐性政府担保制度是当时的最优选择。 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的控股股东多为国家,加之以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案例中,金融机构一般或被政府援以巨额救助或由其他大金融机构托管,但都对存款人提供 100%的赔偿,因此存款人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对隐性政府担保也很信任。另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以来,政府数次剥离其不良资产并对其注资,这也是一种变相的隐性担保。 (二)、隐性政府担保运行环境分析 隐性政府担保已在我国运行了几十年,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隐性政府担保的运行环境发生了变化,逐渐变得难以抵御经济金融风险甚至阻碍了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下文将从金融环境、监管环境、法制环境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金融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原有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 体系,而且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逐渐增强,隐性政府担保越来越不适应这种变化,但这种变化却为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奠定了一定基础。虽然我国金融业还未达到高度市场化以使存款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作用的程度,仍存在很多金融风险,但显性存款保险已比隐性政府担保更能适应这种形势发展。 首先是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虽然我国曾采用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资产剥离、国家注资等多种方式解决或稀释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其不良资产仍在不断再生;至于数量上占据多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其不良资产比例更高且尚无明确的解决办法,这些金融机构还能运行的原因是国家信用的支撑。然而,如果其破产倒闭,国家用以挽救或是赔偿的资金只能通过增加税收或发行货币来筹集,但税收增加意味着收入的下降,货币增加将引起通货膨胀和存款贬值,成本最终都由所有纳税人承担,这是很不公平的,因而要在我国建立并有效运行存款保险制度,还需要解决银行体系的现有不良资产问题。 其次是金融机构还没有真正地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我国现有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比较混乱、内部控制薄弱。不仅四大商业银行政企不分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政府对银行经营及信贷活动的干预时有发生,而且其他金融机构也因国家的宏观调控去承担某些政策性功能而难以建立起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权责明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再次,四大商业银行占据垄断地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垄断地位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四大行作为国有银行,控制了整个金融业,即使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放开对国外银行准入资格的控制后,四大行由于其历史优势,依然拥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存户相信四大行背后有国家信用做保证,这种信任保证了四大行稳固占据金融业的绝大部分份额,但是四大行对金融市场的这种垄断容易使其缺乏竞争动力和经营压力,造成金融服务效率低下,不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是缺乏良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均由政府借助行政力量通过监管部门控制,这使政府在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时进退两难:不让其破产,有违市场经济规则;让其破产,又可能会引起社会震荡,因此,出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其他因素的考虑,政府通常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采取过于谨慎的态度,一般不轻易关闭金融机构,但这往往贻误了处理问题 严重的金融机构的时机,阻碍市场淘汰机制正常发挥作用。金融机构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客观现象,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只有通过破产淘汰掉效率低下的金融机构,高效率的金融机构才能积累经济资源,释放金融运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避免长期积累而酿成大的金融危机。政府的行政干预不仅不会消除金融风险,反而会加剧风险积累。 2.监管环境 世界公认的国家金融安全体系包括三部分,即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和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审慎监管属于事前防范,主要是通过对市场准入、市场运营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监督管理,来控制金融风险的形成、积累和外化,以达到事前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属于事中救助,是中央银行运用自身信誉和强大的资金实力对陷入流动性困难的银行进行紧急援助,以防止暂时的流动性危机向系统性危机转化;存款保险制度则兼具事前监督和事后补救两种性质,是金融机构同业之间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管,并在投保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保护存款人利益以达到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一般具有明确的补偿和救助标准,因此在消除金融机构及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范银行挤兑及事后救助处理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虽然金融安全体系三种制度安排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及稳定,但三者是从不同角度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方式、手段和效果各不相同,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在实践中,三者必须互相支持配合才能共同达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所积累的风险,既是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经济过热的结果,也是长期粗放经营和监管松懈的结果。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并未把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作为主要经营目标和原则,也没有认真实施谨慎的会计原则和监管标准,致使金融机构在资产质量及资产价值、资产风险及资本充足率以及盈亏损益上存在较大水分,加之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信息透明度较低,金融风险长期被掩盖和积累,潜在金融风险不断扩大。因为存款保险机构要承担投保银行倒闭的损失,所以它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来尽量避免银行倒闭。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组建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经营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3.法制环境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在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当存款者把货币存进存款机构后,存款者及存款机构之间就形成了存款法律关系,若是存款机构不能满足存款者存款利益的实现,存款者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得到保险范围内的保险金。一个国家的存款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时,若政府不允许其破产,而是采取资金援助或命令其他银行兼并等办法,就是一种隐性担保。实行隐性担保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对存款者的赔偿大部分来自于税收,不仅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存款者的保护, 而且缺乏处理破产银行及存款者赔付相关事宜的专门机构。 由于大银行的破产倒闭波及面很大,因此在隐性政府担保中,政府一般不轻易让大银行破产,“大而难以倒闭(too big to fail)”的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隐性政府担保通过向存款人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而降低存款风险,从而降低了资金成本,这通常表现为银行存款的增长和利润的增加。如果银行业竞争激烈,银行可能将部分利润以各种方式转移给消费者,同时,因保护存款人而产生的损失完全由政府或者中央银行来承担,因此,银行从隐性政府担保中获得了收益却无须支付成本,相当于隐性政府担保向银行提供了补贴,而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获得的补贴要多于中小银行。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着破产风险,且现行隐性政府担保制度又存在着种种弊端,因此我国极需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表明,多数国家立法当局及行政当局所制订的存款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运作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使其有效运作的基础条件是 社会信用制度、外部环境以及相关的实现手段。三、中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析(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1.有利于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挤兑的发生源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银行基础性业务之一就是集中零散储户的高流动性存款,将之转化为低流动性贷款,从存贷利率差中获利,但这样造成了自身资产负债流动性的不对称,并形成了银行体系不可避免的脆弱性。 在一国经济转轨、金融形势不稳、银行经营问题逐渐暴露的情况下,尤其是银行出现意外情况不能如期兑付存款时,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很容易动摇,从而使银行挤兑具有了发生的可能性。一般而言,导致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动摇乃至丧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原因:一是银行经营不善,资金运营出现问题,储户获知真象后对该银行失去信心;二是政治或经济局势变动,储户对银行经营前景持严重悲观态度从而集中提取存款;三是受谣言影响。在谣言关系到自己存款是否安全时,由于大部分储户都是风险规避者,因此会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将存款变现。在现实的银行挤兑案例中,这几类原因都不同程度地相互影响,从而在银行体系中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这时通过存款保险可以有效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及此同时,从世界范围看,建立存款保险已成为一种趋势,该制度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在各国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已普遍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尽管这些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操作主体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但是它们都已认识到建立该制度对发展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树立存款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等有重要意义。 2.促进银行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银行业改革,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的状态,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原有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而且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强,市场竞争也逐渐公开公平。 由于我国实行的实际是政府隐性担保,因此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扶持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使存款人更倾向于将资金存入国有银行,导致国有银行和私营银行之间的竞争缺乏平等性。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金融业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因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起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商业银行体系,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形成竞争格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创造一个平等的金融竞争环境,使存款人不会以金融机构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而是以银行的经营状况作为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这保证了非国有银行不会因其性质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有助于提高竞争质量;二是金融业竞争的加强迫使国有银行增强风险意识,提升经营能力,改进服务水平,以适应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即存款保险机构以保险人身份对投保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规范其行为,在非国有商业银行破产倒闭时对其存款人利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二)、存款保险的弊端分析1.逆向选择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指存款保险体系因过多吸收脆弱银行加入而将稳健银行排斥在外的情形,是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在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支付固定保费的情况下尤为突出。金融机构对自身实力、经营规模、信誉、盈利能力及资金运用的风险程度都了如指掌,同时也完全了解这种风险和收益对自身信用的影响,而存款保险机构却没有能力对此做出准确的判断。在现实金融环境中,风险偏好型的金融机构在加入存款保险机构之后,会倾向于将存款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上去,因为如果投资成功就会获得高收益,而如果投资失败则有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做支撑,所以加重了风险偏好性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风险。在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准确认识要求参保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和信誉的情况下,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必然能以较少的保费取得保险,但在存款保险机构无力区分要求参保机构的经营能力和信誉的情况下,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将及风险偏好的金融机构面对相同保费,因此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将会因为运营成本提高而丧失一部分市场份额,而风险偏好的金融机构却由于投资于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而增加收益进而扩大市场份额,这样会导致稳健的金融机构退出存款保险体系,而且会刺激风险偏好性的金融机构继续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最终只有风险最大、最脆弱的银行保留在存款保险体系中,使得存款保险制度难以为继,银行业风险增大,脆弱性增加。 2.道德风险分析 道德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合约签订之后因存在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问题。在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存款人必然会慎重地选择银行,将存款存入经营稳健的银行,并主动去监督银行的经营状况,以确保存款安全。银行为避免存款流失会尽量减少高风险投资以维护存款人信心。同时,银行一般会保留较多头寸以应对存款的日常及突发性提取,降低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存在存款保险的情况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作用下,存款人更关心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而非存款所在银行的经营状况,只要存款保险机构不出现问题,存款人便会继续存入资金。由于存款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任,即使银行出现运营管理问题,挤兑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许多投保银行会将存款投资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银行业务。由于从事高风险的投资往往具有高收益,一旦投资成功银行会获得巨额收益,投资失败却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大部分损失,银行仅仅损失少量自有资本,这种风险及收益的不对称性必定会加大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机率;此外,由于不必保留较多头寸应对存款的突发性提取,银行可动用资金必然增多,这也为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创造了物质条件。这些都使得金融体系整体风险水平增加。 四、政府担保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对比隐性政府担保及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各有利弊,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其制度优势。本章对二者在抵挡银行挤兑、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监管金融机构、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的不同功效进行比较。 (一)、在抵挡银行挤兑方面的比较 银行的脆弱性使存款保险至关重要。银行业及其他行业不同,其独特性在于运用流动性负债为流动性资产融资,这种部分准备金制度具有内在不稳定性,使银行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由于银行挤兑具有传染性,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单个银行无论经营得多么好,都无法经受得住持续挤兑,严重的金融恐慌往往导致健康的金融机构及高风险的金融机构一起倒闭。 我国在经济转型期间并没有构建显性存款保险体系,即使银行已经资不抵债,储户也不会进行挤兑。虽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但是政府对国有银行的扶持给公众传递的信息就是政府不会允许其倒闭,国家在背后给予其信用和资金支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居民缺乏其它金融资产取代国有银行储蓄存款,这两个因素保证了转型期内国有银行充足的流动性。中国转型期内的隐性政府担保机制实际上起到了存款保险的作用,如果没有这种隐性担保机制的存在,国有银行就无法保持流动性,政府也无法继续通过政策性贷款这种特殊载体向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提供隐性担保。从这个角度讲,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存款的隐性担保是整个国有经济部门担保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在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非国有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作为一种商业竞争的正常结果,政府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其债务后果,而只是作为监管者为其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但是我国目前对于非国有金融也存在着实际的隐性担保制度。虽然政府并没有做出任何偿付债务的承诺,也没有实施含有隐性担保的政策,但是迫于政治压力和社会公众预期而不得不对非国有金融机构承担责任。隐性政府担保制度下,国有银行要承担部分政策性任务,其经营目标及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不一致,而且其他商业银行还要面临政府保护的不确定性。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所受到的保护程度也是相等的,因而银行行为都是市场经济下的商业银行行为。 隐性政府担保制度下,存款人选择银行不以银行经营好坏而是以银行在政府中的地位为标准,这种行为进一步强化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使经营较差的国有银行继续保持金融业垄断权。但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选择银行时以其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作为判断依据。存款保险机构为维持其经营,会对参保银行的经营状况作出明确判断,存款人可根据参保银行交纳的保费等情况判断银行经营状况并作出选择,这种行为保证了金融业竞争的相对公平。 此外,隐性政府担保制下,政府对破产银行存款人的救助资金大部分是来自财政,银行获得了危机援助的好处,却不必直接承担费用,费用最终都转嫁到了纳税人身上,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而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破产银行的费用则是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承担的,这就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使之能将有限的财政资金运用到其他领域中去。 (二)、在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方面的比较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是为中小存款人提供保护,虽然两种制度都具有保护中小存款人的潜在能力,但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更能实现这一目标,因为它将对中小存款人的保护规定为一种法定责任,并且该法律责任的实现有存款保险基金作为经济支持。相比之下,隐性政府担保制下存款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就没有那么大的确定性,它取决于政府对整个经济、金融局势判断后所采取的整体措施安排,不可能有明 确的配套法律。 此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因为金融领域存在较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小储户获取信息和监督银行的成本太高。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立以后,中小储户可以从银行参保情况判断银行经营状况,从而避免成为银行破产的牺牲者。 (三)、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比较 各种规模的金融机构对一国经济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中小规模的金融机构,对完善金融市场结构、培育规范竞争的金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居于垄断地位,中小银行的市场份额比重过低,机构数量也不足,发展中小银行具有战略意义。 隐性及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表现在中小银行的发展问题上。隐性担保向银行提供的信用支持能使其减少日常持有资金的数量,这相当于对其提供了一部分补贴。因为大银行日常所需资金远远多于小银行,所以这种方式对大银行的保护多于小银行,不利于小银行的发展,换句话说就是在政府隐性担保下,大银行和小银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而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保险费率不论银行规模,都是依据银行经营状况征收的,因此不会存在不合理的补贴或征税。而且,由于中小银行需要比大银行更多的股权资本来防止挤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中小银行的这部分资金需求,也从另一方面鼓励了其发展。 此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在一整套明确的处理危机银行的法律程序,因此从法律上讲,各种类型的银行及其存款人都是平等的;而且危机处理成本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在各参保银行之间进行了分摊,能避免个别银行(主要是国有银行)因获得政府特别补贴而损害纳税人利益、增加财政负担。由此看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为我国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带来了相对公平的待遇,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改善,有助于逐步形成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共同公 平竞争的格局。 在隐性政府担保制度下,政府很难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因而无法真正实现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一方面,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政府对各类银行机构提供的隐性保护并不是均等的,不可能完全打开银行业对内和对外开放的大门。另一方面,隐性政府担保使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了绝对的市场信任,也为其赢得了最大的市场份额,但这种天然的竞争优势也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惰性的滋生。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对不同风险的银行收取不同的保费,存款者可根据风险程度自由选择存款机构,这促使银行努力经营以争取存款,激发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改革的动力,进而降低了其不良资产率,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在监管金融机构方面 隐性政府担保制度下,央行强力有效的监管可以大大降低甚至避免危机发生,但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及管理并不能取代存款保险制度,因为金融监管只能作为事前危机防范手段,但是目前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金融恐慌随时可能发生,监管手段往往落后于实务。 存款保险作为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手段,恰恰弥补了这一弱点,成为防范金融危机的一道重要防线。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对金融体系进行有效监管,最大限度地避免信用危机和银行的破产倒闭,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同时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金融管理的职能,它可以通过存款保险业务的办理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检查其业务活动,审查其业务报表,对经营不善的机构提出警告和制裁,遇到极端情况可以撤保,从而实现对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使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及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安全合法地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的比较 这两种存款保险制度尽管运作机制不同,但都可能带来道德风险问题。在隐性政府担保制度下,存款人相信在银行倒闭时国家会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依照具体情况对银行破产做出反应:可以采用直接对存款人提供补充的方式,或将存款转移至另一经营健康的金融机构,或促使其他银行并购问题银行,或向问题银行注资,或是向存款人保证该银行会继续经营下去,就会放松对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同样地,在显性存款保险 制度下也会出现此类道德风险问题,而且如果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额设定得过高(如同隐性的全额保证),就会消除所有存款损失的威胁,可能会产生比隐性担保更为强烈的道德风险,银行更可能因此而具有投资高风险资产的倾向,这是更为严重的另一形式的道德风险。隐性政府担保制度强化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动机,使存款人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会关注其经营的风险状况,从而导致存款人“用脚投票”的机制失灵,而且促使各银行尽量去争取那些能带来高回报的高风险贷款业务,如果把一些银行不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也考虑进去,那么这种激励可能会扭曲为尽量去争取那些能使个人获得高回报的关系贷款。更为严重的是,由道德风险问题形成的不良贷款存量又必须依靠隐性政府担保制度本身来解决,从而导致政府实施隐性政府担保制度的成本越来越高。 五、启示中国现行隐性政府担保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自然形成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隐性政府担保运行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风险逐渐累积,主要表现在银行自有资本不足且流动性较差,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且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金融市场垄断程度较高,金融服务效率低下,并缺乏良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本文通过对比隐性政府担保及存款保险制度在抵挡银行挤兑、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监管金融机构、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的不同功效,认为隐性政府担保及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各有利弊,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通过本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符合当前经济发展趋势,而且制度运行的基本环境也已具备。我国应处理好显性及隐形之间的关系,市场及政府的关系,让存款保险制度更好的服务于中国金融市场,给所有人一个防范风险的能力。参考文献:1 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 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及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14,8:21-27. 3 张建军.存款保险:必要性障碍对策J.南方金融,2013,4:7-11. 4 张建军.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的难点及对策J.财经研究,2012,8:40-45. 5 项卫星.发展中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J.世界经济,2012,1:25-27. 6 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课题组 . 构建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 J. 中国金融半月刊,2013,5:17-19. 7 乔炳亚.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制度基础及可行性J.金融研究,2015,5:58-59. 8 徐文虎,孙巍.论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J.保险研究,2011,8:20-22. 9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设计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研究,2013,11:1-16. 10 颜海波.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及选择J.金融研究,2014,11:29-36. 11 应宜逊.慎建存款保险制度N.国际金融报. 12 王晋,宋文平.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J.经济研究参考,2013,47:24-25. 13 高建华.中国目前不宜推出存款保险制度J.经济纵横,2014,6:31-33. 14 卜强.中国现阶段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为时过早J.郑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26-28. 15 李燕平,韩立岩.存款保险制度理论评述J.经济问题,2014,7:51-52. 16 于殿江,李朔,李民.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济南金融,2014,1:50-51. 17 独特机制“护航”德国存款保险稳固银行体系J.国际金融报. 18 邢毓静.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发展J.新金融,2010,5:40-42. 19 何广文,冯兴元.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2013,4:4-9. 20 丁菲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开放导报,2014,1:100-102. 21 陈宇阳.评析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改革的新法案J.当代财经,2013,8:61-63. 22 黎和贵.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5,3:19-20. 23 刘卫红 .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变革及其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J.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14,24(2):41-45. 24 王国红.日美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4:54-59. 25 王霞.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演变的思考J.开发研究,2015,2:126-128. 26 唐圣玉.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启示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