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招商管理制度.docx
万开拉维斯梦幻嘉年华 租赁经营管理方案河南万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拉维斯梦幻嘉年华租赁经营管理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租赁经营管理,规范经营秩序,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拉维斯梦幻嘉年华承租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万开拉维斯庄园将自有的场地有期限的、有偿的、有限制的经营范围 出租给承租单位或个人经营。承租方按合同约定金额按时向万开拉维 斯庄园财务交纳租金。承租户在遵守该细则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实行 自主经营。第四条: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万开拉维斯庄园制定的各项相关 的规章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万开拉维斯庄园各职能部门的监督 管理。第二章 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第五条: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租赁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原则的基 础上订立。第六条:租赁合同的期限为半年,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私自将承租场地转租、 转让或转借,私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视为原承租方违约。第七条:承租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到万开拉维斯庄园财务部缴纳承租押金,未按 时交清承租押金的视为放弃承租合约,我司有权对出租物或场地进行 处理或出租给他人。第八条: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愿意继续租赁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我司提出申请,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但必须重新订立合同。不提前申 请者,视为不愿意继续租赁,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合同自然终止的, 双方都无须补偿。合同未满,而承租方要求提前终止租约的,一般不 予退还押金。如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司的,可退还不超过 50%的押金。 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租手续。第九条:合同期内我司如经营需要可提前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 租方,并向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补偿,承租方无条件终止 合同。第十条:甲乙双方终止合同后 3天内,乙方需撤离经营期间乙方投资的可移动 设备、商品等属乙方拥有的财物,否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 权处理。乙方撤离现场时,固定装修、装饰部分不得撤去或破坏,如 果造成损失,乙方照价进行赔偿。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具备以下条款:1、租赁经营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2、租金数额、交付期限;3、租赁双方的权利及义务;4、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5、违约责任;6、租赁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制度1、 承租方在签定合同后,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要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 证及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2、 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管理费及税收。因违反规定受 到处罚的,承租方负全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作终止合同处理,我司保 留追究承租方责任的权利。第十三条:经营范围的管理1、 承租方的经营范围以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2、 承租方如需增加经营项目或经营商品种类,需以书面报告形式呈报我司 主管部门,在获得批准后重新签定合同。承租方在未取得重新签定合同之前, 不得擅自增加经营项目或经营商品种类。第十四条:货物进出园的管理1、 承租方需将货物运出我司景区的,需提前填报货物清单,在得到我司主 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才能运出景区。2、 除承租方自己经营的商品外,需运送其它电器设备、柜台、桌椅等进入 景区的,需报我司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五条:租金管理1、 承租方负有按时缴交租金的义务,需按合同约定时间到出租方财务部缴纳租金,不得随意拖欠租金。2、 承租方因故拖欠租金的,每天按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但拖欠时间不得 超过一个月,否则视为违约,我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押金不予退回。 第十六条:水电管理1、 我司负责铺设水电管线到承租方经营场所的水表、电表接入端口,水表、 电表的设置位置由双方现场确定,水表、电表、电表箱、漏电开关等设 备由承租方提供。严禁擅自铺设水电管线,盗取水电。2、 承租方因经营需要重新安装或新增水电设备,由承租方提出书面要求, 并说明其用途及所需功率、流量,我司核准批准后给予施工,材料由我 司核定,承租方负担所有费用,承租方可以自行请人施工,但施工完毕 后需经我司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水通电。3、 承租方应按时缴交上月所用的水电费款,如承租方对其水电耗量存疑异, 需在接到缴交水电费通知单三天内向我司提出,租赁双方需在一周内对 所持之疑异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承租方应按时缴交费款后,再 向上级有关部门投拆,无故不缴交费款者,我司有权对该经营点停止供 应水电。4、 水电费款由承租方直接到出租方财务部缴交。第十七条:出入证管理1、 出入证仅是作为承租方进入我司景区的凭证,不得作其它用途。2、 承租方进入拉维斯梦幻水世界景区的,需按规范佩带出入证,并接受我 司管理人员检查和监督。3、 各经营点的出入证数量由我司根据承租方店铺的经营范围、店铺大小确定。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增加服务员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我司根据承租 方实际情况审批。4、 办理出入证由承租方到我司人事部领取申请表审批后办理。5、 出入证不得转借他人或作其它用途,持证人必须从指定的员工通道进出, 遗失出入证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注销并重新补办。6、 承租方服务员辞职或被辞退需交回出入证,凭退回的旧证办理新服务员 出入证。第十八条:广告牌管理1、 我司实行统一的广告牌设置,承租方不得私自设置广告牌,擅自设置的 给予警告、处罚、没收。2、 我司在指定地点设置统一规格、款式的广告牌供承租方张贴广告。第十九条:销售管理1、 各经营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叫买叫卖,尾随兜销,只有在游客走到各 自店铺门前时,方可热情介绍商品,若游客未走到该店铺门前,先自叫 卖或压价抢卖者,给予处罚。2、 各种商品在销售时必须明码标价,不得销售伪劣商品或以次充好蒙骗游 客,若在经营过程中因价格或服务质量等原因被游客投诉的给予处罚。 3、 承租方经营的商品、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机关颁布的各项法规及其规定; 同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站等政府部门以及我司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4、 若承租方经营的商品、食品因质量、卫生的问题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理或 造成游客人身、财产的损害,责任由承租方负责,我司保留追究承租方责任的权利。5、 在园区经营时间内,不得暂停营业,如有特殊事情不能正常营业的,需 提前一天至我司说明原由,获得批准后方可暂停营业,暂停营业天数不 得超过两天;每月不得超过两次。第二十条:环境管理1、 承租方需对店铺进行装修、装饰的,其装修装饰方案需提交我司并征得 我司同意后方可施工。2、 承租方店铺商品的布置必须整洁合理。以符合景区的氛围,对店铺商品 布置杂乱的我司有权提出整改。3、 承租方负责承租店铺、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我司有权检查监督 承租方的环境卫生情况,对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给予警告、处罚。 4、 承租方不得随意在经营场所以外的走廊、公共场所、以及影响景观的门 窗上、窗台、窗外悬挂、摆放任何物品。5、 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方的所有财产,包括物业、花草树木等。私自更改 或损坏物业的限期恢复原形并照价赔偿并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1、 承租方对承租商铺、场地负在防火、防盗、防破坏的责任。2、 承租方自有物品由承租方自行保管,贵重的物品需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置 防盗系统装置,并办理保险。3、 店铺经营场地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由承租方自行购置。承租方应定期对 承租的商铺、经营场地内的消防器材、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对过期的消 防器材、用电线路隐患要及时置换和处理,对无法处理的隐患要及时向我司主管部门汇报。4、 经我司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煤气的承租方,必须从政府规定的安全供气单 位购气。严格检查气瓶的使用有效期限,并做到人走火灭,以确保用气 安全。5、 我司消防安全小组、主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涉及到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需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承租方负全责,并作终 止合同处理,我司保留追究承租方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制服管理1、 工作服款式、颜色由我司根据各经营点的性质确定,我司统一计划、统 一制作,承租方须购买我司制作的工作服。第四章 租赁经营管理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为更好的进行租赁管理,现对在日常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规现象、 行为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每次违规,我司将开具违规处罚单给违规租赁户并要求签收,在 我司有人力资源部人员在场情况下,仍拒绝签收者,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五条:年累积受到五次违规处罚的承租方,我司视其违约作终止合同处 理,不给予参加我司今后的租赁经营。第二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违规处罚人民币 500元。1、经营范围的管理:未按合同经营范围要求,超范围经营其它项目或商品种类的。2、销售管理:(1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蒙骗游客,被游客投诉,经我司 调查核实认定的。(2销售商品没有明码标价,价格不清误导游客消费,被游客投诉, 经我司调查核实认定的。(3聚众闹事,破坏经营管理秩序,不服从我司管理的。(4游客未走到店铺门前,先自拉客、叫卖或压价抢卖、尾随兜销, 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5未经告知擅自休业的,以及在园区正常营业期间无故关门的。 3、经营许可证制度: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税务登记等相关证 件,未按时缴纳国家有关管理费及税收,受到处罚并给我司造成不良后果的。 4、租金管理:未按时交纳租金的,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5、水电管理:(1 偷取水电的,除按新郑市供电、供水部门的处罚条例执行处罚外, 还须依照本细则处罚。(2 未经我司批准重新安装或新增水电设备,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执行整改的。6、安全管理(1经我司消防安全小组、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在整 改期限内拒不执行整改的。(2出售的商品、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环保要求需限期整改,在整 改期限内拒不执行整改的。(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驾驶电瓶车等;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指导游客 乘坐游玩设施的,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7、广告牌管理:擅自设置广告牌、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8、环境管理(1未经我司同意,擅自装修、装饰、改造店铺,在整改期限内拒不 执行整改的。(2店铺摆设杂乱,商品未入室经营,经营场地外乱摆卖,占用公共 走廊,占用公共楼梯,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3对日常、每周、月度卫生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在景区内晾晒衣服, 门窗上、窗台、窗外悬挂、摆放物品,扫把等卫生洁具随处乱放, 经营场地卫生极差等,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4)未按环保要求做好排污处理,将污水排入园区内,被书面警告而 再次违反的。 (5)损坏园林及花草树木,采摘果实的,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6)未经我司同意擅自挪用景区内物品,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9、制服管理 未按我司要求穿着服装上岗,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反的。 10、出入证管理: 出入证转借他人蒙骗进入景区或作其它用途的,被书面警告而再次违 反的。 违反以上条款的承租方,我司在执行罚款过程中,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如禁止入园、停水、停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只做商户经营管理之用,具体签约内容以签订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河南万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 2016 年 9 月 15 日起执行。 承租人签字确认: 联系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