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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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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doc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中新网3月24日电) 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标准化技术规范 优惠价:450元详细目录第一篇 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求和达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通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六大系统的要求和达标 第二篇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第一章 煤矿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第二章 煤矿综合监控子系统 第三章 煤矿井下视频监控系统施工方案 第四章 矿井数字网络广播系统 第五章 KJ71B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说明 第六章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七章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三篇 煤矿安全监测仪器 第一章 矿用分站和信息传输接口 第二章 矿用电源和备用电源 第三章 矿用断电控制器和断电控制 第四章系统软件第五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第六章矿井气体检测仪器 第七章 矿井通风和粉尘检测仪器 第四篇 矿井监测监控设备选型 第一章 便携式安全生产检测装置 第二章 供断电设备及其控制 第三章 分站式监控系统 第四章 矿用现场总线及其应用第五篇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 第一章 KJ278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设计方案 第二章 煤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KJ236-2010)介绍 第三章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暂行) 第六篇 井下移动目标精确定位理论和技术 第一章 无线定位和井下无线定位方法第二章 直巷道中OFDM超分辨率定位算法 第三章 井下工作面超宽带TOA定位算法第七篇 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相关准则 第一章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第二章 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 第三章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范(试行) 第八篇 煤矿通信和信息化系统建设 第一章 煤矿调度电话通讯系统 第二章 煤矿漏泄通信系统(KDLT-) 第三章 矿井无线移动通信 第四章 模拟光纤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应用  第九篇 煤矿安全监控和通信系统组建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离不开监控和通信 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章 煤矿供电监控系统 第四章 煤矿轨道运输监控系统 第五章 煤矿排水监控系统 第六章 煤矿工作面生产监控系统 第七章 煤矿瓦斯抽采(放)监控系统 第八章 煤矿图像监视系统第九章 多基站矿井移动通信系统第十章 矿井救灾通信系统   第十一章 矿用以太网 第十篇 井下无线视频通信关键技术第一章 无线电波在井下巷道中的传播特性第二章 数字矿山综合无线局域网络第三章 无线视频传输中的QOS算法第四章 运动分割和感兴趣区提取算法第十一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第一章 避险硐室  第二章 井下避灾硐室系统研究第三章 避灾硐室位置研究第四章 避灾硐室设计  第五章 实例分析第六章 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第十二篇 自救器及压风自救装置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第一章 概 述     第二章 过滤式自救器第三章 化学氧自救器 第四章 压缩氧自救器 第五章 压风自救装置 第六章 自救器的配备和管理 第十三篇 压风自救系统建设第一章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标准第二章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技术要求第三章 压风自救系统实施方案第四章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第五章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标准 第六章 义煤集团公司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章 某某公司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四篇 供水施救系统建设第一章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第二章 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第三章 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第四章 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管理规定第五章 井下供水施救系统技术要求第六章 井下供水施救系统设计提纲第七章  XX煤矿供水施救设计安装方案第十五篇 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经验借鉴 经验1:×××有限公司六大系统建设及隐患整改方案 经验2:XX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方案 经验3:青龙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第十六篇 建设完善井下避险六大系统相关技术标准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建设完善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必备手册出版社:煤炭工业出版社  规格:上下两卷精装  定价:656元 优惠价:380元          本书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指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装146号文件要求,讲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产生背景,系统介绍了“六大系统”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重点表现了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标准和安装建设要求,也为目前各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提供了技术和工作指导,是宣传“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必不可少的学习资料和推广教材,本书是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主编宁尚根,此书已经出版,         详细目录 第一篇: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化建设 第二篇:煤矿安全监测监控技术和测试 第三篇:煤矿矿井通风系统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检测 第四篇: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标准化建设 第五篇: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标准化建设 第六篇:矿井压风自救系统标准化建设 第七篇:矿井空气压缩系统建设和压风系统安全运行 第八篇:矿井供水施救系统标准化建设 第九篇:煤矿通信联络系统标准化建设和运行 第十篇:煤矿生产新型安全系统应用 第十一篇:煤矿安全系统检查和安全管理监督 第十二篇:煤矿安全管理国家法规政策制度和强制性标准条文【图书名称】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光盘)【出版社】煤炭工业音像出版社【ISBN】9787880390322【定价】320.00  优惠价:280元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宣贯教育片         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内容简介 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组成。     全面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是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提升煤矿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能力而推出的全新举措。     本片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指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装146号文件要求,采用3D动画模拟、现场实景拍摄、权威专家访谈等多种表现形式,生动形象地再现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产生背景,系统介绍了“六大系统”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重点表现了紧急避险系统(避难硐室和救生舱)的建设标准和安装建设要求,权威宣贯了“六大系统”的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等内容。不但为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贯彻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也为目前各煤矿和非煤矿山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提供了技术和工作指导,是宣传“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必不可少的学习资料和推广教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 则“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和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20.紧急避险系统应和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和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0.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和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和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和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和调度电话互联互通。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八、管理维护“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九、验 收“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验收申请书。(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十、监督检查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十一、附则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 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和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股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股、安监股、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和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十七、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十八、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第二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一、 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二、 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三、 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四、 调试传感器时必须和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和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五、 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和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六、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七、 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第三章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四、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五、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 的,由当事人赔偿。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第三章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一、实行一般作业地点巡回检查,重点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专职检查。二、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测,每班至少检测两次,检测内容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矿井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实行“三无”管理,即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四、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次数,每班二次,特殊情况或瓦斯变化异常工作面随时检查。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检查台帐,并做到手册、牌板、台帐 “三对口”。六、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七、瓦斯检测仪使用前,瓦斯员认真检查仪器的光谱、电源、药品、气密性等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及时交回修理或更换,上级部门检查出瓦斯检测仪器失控罚款均由瓦斯员承担。八、瓦斯日报表逐日上报总工程师、矿长审批。九、因临时停风的地点瓦斯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十、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都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十一、因故障局扇停止运转的掘进工作面,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时,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十二、任何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私自停开风机。第四章 瓦斯检测填报制度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时交接班,并有交接班记录,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瓦斯,严禁空岗漏检。二、瓦斯员每班检查、检测的数据,必须由当班工作面班长签字后,方可填写在工作面瓦斯牌板和调度室瓦斯台帐上。三、瓦斯员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手册上必须有当班瓦斯员、当班跟班队长以及接班瓦斯员的签名,填写内容必须和井下瓦斯牌板、地面瓦斯台帐相符,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否则给予当班瓦斯员罚款300元。四、按规定填写分工区域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测定和填写报表工作,瓦斯台帐无记录或交接班记录不清楚的给瓦斯员处罚300元。五、其他各类台帐必须在交接班后1小时内填写完毕,不填或过时填写给予瓦检员处罚100元/次(包括交接班时间、姓名等)。六、负责及时填报及汇报分工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自燃发火、矿井涌水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第五章 安全检查制度一、每星期周一、周五对地面、井下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同时矿安全检查小组会采取不定期对各生产系统安全情况进行抽查。二、安全检查由矿领导、各队(股)室负责人参加,由安监股组织分组,井下检查组8:30在考勤室集合,地面检查组9:00在安监股集合,无故不参加者给予罚款100元/次,迟到者给予罚款50元/次。三、安全检查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以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纪律、查整改为主,以及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和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四、对查出的各项隐患,经矿调度会总结安排,确定整改时间,各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第六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以下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计算全矿井及分区的风量,并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二、定期进行矿井风量和风速的测量,掌握矿井漏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组织好通风安全各项检查工作,包括测定矿井空气成分,温度和矿井气候条件,有害气体含量等。四、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五、按要求填写通风报表,每旬一次,报公司安监部。六、绘制和填写通风系统图,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网络的变化情况,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下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七、进行矿井井巷维护和管理,制定井巷维修计划和安全措施。八、对通风安全仪表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九、进行矿井通风构筑物的维修和管理。十、制定矿井井下灾害预防措施,确定灾变发生时人员抢救和自救措施,以及井下人员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检查和监督各措施的执行情况。十一、有计划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检查和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情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十二、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等级鉴定工作,定期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反风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并能保证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十三、有计划的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为矿井今后的开采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为了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明确通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煤尘事故等,从我矿实际出发,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通风设施、设备、风流路线工程、风机安装供电及现场生产等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特制定以下制度。一、主要通风机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螺栓、螺母、垫圈、开口销、铆钉等都必须齐全、完整、紧固。二、主要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主、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起来;设备必须合理使用、性能良好,运行效率不能低于额定效率的90%。三、电源电压必须和电机电压等级、接线方式相符。四、对机壳和叶轮的安装、叶轮的质量,叶片安装质量必须保证以下几点要求:1、机壳不漏风,防锈良好;2、叶片、辐条齐全、紧固、无裂纹;3、轴流式叶片角度安装一致,误差不超过±1°;5、保持叶轮平衡,能在任何位置上停止。五、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检测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1、主通风机必须有可靠的双电源;2、电动机、启动设备、开关柜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接地装置合格;3、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必须有保护栅栏和警示牌;4、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计等仪表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时进行校验;通风机各轴承必须要有超温报警装置(电机轴承温度最高允许为95、电机定子温度最高允许为80)并保持良好;5、过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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