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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度汇编打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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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度汇编打印.docx

    总 则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4办公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3食品卫生及公共卫生管理制度26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28职业病危害警示及告知制度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37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9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4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4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48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49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及管理制度51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管理实施办法55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管理办法5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66职业健康管理办法68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80一、总 则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及安全。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项目安全环保部为项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三、项目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及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四、由项目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及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及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六、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七、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八、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及健康,促进项目生产经营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电建股份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各项目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及受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分类和目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二章职责和预防第四条制定颁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危害的辨识、评价、监测和控制的职责和要求。1.项目应建立或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2.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相适应的职业健康保护设施、工具和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3.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制定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计划,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4.及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5.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应按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及时的治疗、疗养;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6.应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补报。7.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钻孔作业、洞室作业等场所的粉尘、噪声、毒物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8.地下工程进口有可靠的防护措施,洞内根据围岩情况及时进行支护,通风排烟设施良好,作业场所空气质量符合要求,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齐全。9.生活营地没有尘、毒、噪等危害因素。生活环境整洁,宿舍、食堂、厕所卫生清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消防、卫生、急救、保健设施满足需求10.施工标段任务牌、提示、警告、限制等标志规范、齐全、标准。1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规划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2.对于放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安排专人进行监控;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13.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不得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管理台账,指定专人保管,并及时校验和维护。第五条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安全环保部是项目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规定对职业危害(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做好检测、检查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第六条工程技术部门负责预防职业危害(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协助做好现场的监管和各项指标的检测。第七条工会组织对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协助各项目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对员工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督促解决,对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参及职业危害(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协作单位人员的管理台账,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具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严禁参及国际工程施工。第九条项目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危作业。第十条 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危害(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危害(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项目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掌握职业危害以及如何预防及控制等方面的职业卫生知识,清楚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清楚如何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第十一条项目部履行安全检查时,应对具有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进行必要的作业环境监测。项目安全环保部每半年对具有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进行必要的作业环境监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及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三条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四条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项项目部的安全环保、工会等管理部门,每年安排一次对参及具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的防疫体检。项目安全环保部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及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项目部的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及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如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室等。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第十八条 在产生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第二十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单位,要严格其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第二十二条 每年职业性健康检查,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并将诊断鉴定结果向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汇报(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第二十三条项目按照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二十四条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股份项目。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在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第四章 项目员工健康体检第二十五条 健康体检是项目对员工的关心及爱护,也是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必要保障措施。全体干部员工要本着对自身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积极配合项目组织的健康体检。各项目、专业项目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认真组织落实好对员工劳动健康的保障措施。(一)健康体检的对象和标准健康体检的对象为项目在岗劳动合同制员工。其中35周岁以下的员工长期在同一项目部工作,每两年至少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满35周岁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工人高级技师、技师)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员工健康体检的标准为:35周岁以下每年800元/人;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每年1200元/人。员工的健康体检费用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和项目生产经营状况适时调整。(二)对员工健康体检的要求1员工的健康体检必须由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分级实施。各项目、各专业项目不得将健康体检费用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员工本人。员工的健康体检由各级综合办公室门统一组织实施。2项目机关每年体检医院选择由项目工会负责联系确定西安市内某医院,各项目部的员工,由项目工会负责,可委托项目工会负责联系西安某医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体检医疗机构,但所选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公立性医疗机构。3为长期跟踪和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各项目要建立员工健康体检档案。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协助配合。第五章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部、专业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1.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2.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的;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4.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5.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6.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全项目通报批评:1.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2.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3.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有职业禁忌的员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5.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项目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第二十九条各项目应依据制度的建立、管理活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监督执行。三、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及安全,实现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项目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 3.术语、定义 3.1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3.4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4.组织机构及责任 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4.1 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4.2 根据项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4.3 制定项目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4 直接领导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4.5 组织对项目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及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6 定期检查项目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7 定期听取各项目、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8 对项目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4.9 对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5.管理职责 5.1 总经理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及安全。 设置及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每半年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及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亲自参加项目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对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2 党委书记职责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及项目经理共同负责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监督项目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各级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保障。指导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教育党员模范执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引导工会、共青团开展群众性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积极组织参及项目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监督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5.3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职责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适时组织召开项目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保证项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督促检查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并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5.4 总工程师职责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管理工作。 负责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的修编和审定工作;指导工程科技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安全专项措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有关职业病防治科技和职业危害相关的课题研究。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参及职业危害事故调查。5.5 生产副总经理职责负责项目各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操作规程的落实及监督管理工作。参及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各作业现场的粉尘、噪音等职业危害检测情况,对现场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5.6 安全总监职责协助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项目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规程等。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组织召开每半年一次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分析研究相关事宜。组织开展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活动,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并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5.7 工会主席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组织工会开展和参及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过程检查。监督建设项目的职业病设施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组织总结、交流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发挥职代会职能,有关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重大提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组织开展各种职业病防治活动,参及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5.8 总会计师职责负责审定项目职业健康资金计划。 参加重大职业病防治安全技术措施、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审定,在经营分析管理活动中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要求。5.9 其他副总经理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职业健康”原则,做好相关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参及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相关活动,并提合理化建议, 5.10 安全环保部职责 负责项目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组织人员落实好本项目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的粉尘、天然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检测工作,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负责制定本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负责做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5.11综合办公室职责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综合办公室负责及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及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立、健全项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期每年及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5.12 工程管理的职责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6 各作业队职责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项目和项目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项目总经理是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订和健全本项目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应急事故预案。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进行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6.1 作业队长职业健康职责 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队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作业队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岗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经常组织本队员工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队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经常检查本作业队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对新员工(包括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领导并支持作业队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6.2 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向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四、办公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加强项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管理,强化项目职业危险防范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项目第47号令),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项目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二、项目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三、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四、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管理培训。 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督促遵守职业危害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六、作业场所应做到1、生产区域布置合理,有害作业及无害作业分开设置; 2、作业场所及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4、职业危害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八、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要进行定期和日常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公布。 九、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组织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及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十二、建立健全各项目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五、生活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项目生活场所应遵守以下职业健康规定:1、职工生活区集中建立在避风、向阳、辟静处,及施工现场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施工对宿舍的污染,尽可能给员工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2、在生活房屋、办公室内安装空调或风扇及取暖设施等,以利夏季防暑降温及冬季保暖; 3、在生活区设立职工活动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运动设施,以利于职工在空闲时间锻炼身体; 4、生活区设置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保持员工宿舍区内的卫生。室内外卫生经常清扫,保持地面干净,日常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在室外种植花草,美化环境; 5、在生活区外围偏僻处设立生活垃圾池,生活垃圾在生活区内采用封闭式容器收集,然后统一倒入垃圾池,再按当地环保规定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地点统一处理。严禁随地丢弃生活垃圾; 6、生活区内设置有取暖设施的公共洗澡间,洗澡间内设置冷热水管,保证员工在工作后能洗澡,保持个人的清洁卫生。六、食品卫生及公共卫生管理制度项目食品卫生及公共卫生管理应遵守以下职业健康规定:1、食堂工作人员须经卫生防疫部门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方能上岗,并按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定期体检。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项目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 4、食品仓库必须专用,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5、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6、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及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7、仓库有良好的防蝇、防尘、防鼠、防盗及防潮设施,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8、餐具用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许隔顿、隔夜清洗。9、清洗消毒要严格按照一刮、二冲、三洗、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10、餐具消毒后应放入密闭保洁柜内,不得及其它物品混放,防止交叉污染。11、办公室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项目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12、项目卫生清扫工作应落实到人员负责。卫生清扫要求彻底,不留死角。13、项目安全环保部应指导并监督检查卫生责任区的卫生维护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14、禁止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杂物,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场地,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15、厕所每天至少清扫两次,要做好除臭、及时清除污渍工作。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场区内各个垃圾桶必须每天进行倾倒。 16、公共区域禁止堆放各种杂物,各种必要设施需摆放整齐有序。 17、冬季雪后应及时处理。 18、必须按规定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严禁乱停放车辆。19、各办公室应做对伸手可及的地方进行打扫,做到面洁(包括地面、桌面、柜面、门、墙及办公设备等)、窗明、物整齐。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为项目综合办公室,工会配合开展工作,职责是:确定人员名单及体检项目等,并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二、工作内容 1、工会每年对项目职业性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2、安全环保部协助工会每年定期对全项目职业性危害的岗位进行评估,并行成“职业性危害因素及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新增或变更职业危害因素时,工会对“职业性危害因素及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进行及时变更。 3、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的员工由综合办公室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性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1)上岗前体检在拟聘用人员确定岗位之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职业性危害因素及职业 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确定需参加上岗前的体检项目,联系体检机构安排体检。拟聘用人员在收到综合办公室门出示的体检表后按约定日期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项目支付。 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者,项目予以录用,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2)在岗期间体检根据“职业性危害因素及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由安全环保部门确定当年度进行在岗体检的人员,项目综合办公室每年年初排定当年度体检计划。 依据年度体检计划,项目综合办公室组织在岗期间体检。体检费用由各项目支付。 员工体检报告,由项目综合办公室统一归档备案。 (3)离岗时体检A、从事职业性危害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在距上次体检(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及其他应急性体检)满三个月之后,须进行离岗体检。距上次体检未满三个月的,以上次体检报告结果作为离职体检的数据。 B、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经项目批准离职后,由部门主管及安全环保部确认是否属于职业性危害岗位。如属于职业性危害岗位时,由综合办公室门出具体检机构体检表,综合办公室配合健康中心安排体检日期,员工个人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单位支付。 C、为防止未参加离职体检而离职现象发生,接触危害因素的员工离职表单须经安全环保部签字确认。经安全环保部签字确认后,于离职表单上标注体检日期,体检结果由健康中心和项目综合办公室存档备案。 (4)应急性检查A、员工在进行岗位调动时,由部门主管对员工调动岗位进行确认,告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确定接触新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时,由员工本人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职业健康体检项目按新的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确定。体检程序参照上条处理。体检合格者,予以办理调岗。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调岗。B、当员工本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可临时要求项目进行联系职业健康 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凭体检发票至财务科报销,否则费用自行承担,以上体检结果应及时知会员工本人,并要求其签字备案。 C、在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对现场接触有害因素的其他人员也应该根据情况进行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职业损害,采取相应措施。 D、安全环保部认为有必要进行应急性检查的其他情况。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及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E、根据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结果,分为正常、异常但及工作无关、异常但及工作有关三种情形。项目只负担及工作有关的体检异常人员的医疗。根据体检机构的建议,对体检异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F、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依照相关法规程序进行申报处理,应立即向西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G、安全环保部应及时更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名单,健康中心应健全职业健康档案的相关资料。八、职业病危害警示及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一、项目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 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二、项目及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三、项目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及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项目综合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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