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20111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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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20111014.doc
高安市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强化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科室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二、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的监督和具体管理。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依据以下材料进行:1、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报告的信息;3、医患双方协议书;4、医院组织的调查结果;5、其他可以采信的资料。四、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方式有:1、对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书面检讨,告诫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撤销荣誉称号,暂停处方权、手术权、诊断报告权,延期晋升职称,降级使用,调离工作岗位,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追加经济处罚。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对涉及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2、对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医务人员,从重处理,直至吊销执业证书。3、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五、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程序按高安市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执行。六、医疗安全事件具体处理办法按高安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事件管理规定执行。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高安市人民医院 2011年10月14日高安市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要立即组织对安全事件进行评估,根据事件的性质向投诉办、医务科、护理部报告,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接到报告的职能部门按规定向分管副院长及院长上报。二、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主任要立即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并做好病员及其家属的接待工作。三、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及时调查了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详细情况,并协助科室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四、科室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发生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技术题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医院组织有关专家、责任人及责任科室主任室对科室意见进行讨论,形成医院最终意见,报告分管院长和院长。五、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按照医院意见认真落实。六、医务科及时向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高安市人民医院 2011年10月14日高安市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管理规定一、“一次投诉待岗制”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影响病人治疗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一定后果的。2、弄虚作假,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具死亡等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影响,发生医疗纠纷,而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3、服务态度差,与病人及其家属发生争吵,并造成一定后果的。4、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如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收受药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各种回扣;开撘车药、撘车检查;私自向患者出售药品或者其他物品;介绍病人诊治从中收受介绍费、回扣等。5、未经单位批准擅自从事业余有偿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其他影响本职工作的业余工作;利用单位设备器材、医疗用品等为科室或个人牟取私利的。6、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药品、设备等物资采购中,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7、收费不规范,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增加患者不合理负担的;科室或个人私自收费,截留单位收入的。8、卫生执法人员不公正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9、行政、后勤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10、不服从单位调配或者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影响本岗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11、造谣惑众,故意制造混乱,影响单位团结稳定的。12、其他有损单位和病人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