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基建(含PPP)领域政策动态.docx
1 .本月要点提示4本月政策提要41.1 本月重要活动回顾81.3本月小结101.3.1 信用体系建设提速 承诺制升级10加快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101.3.2 脱贫攻坚进入攻坚拔寨的关键阶段11水污染防治行动升级122 .本月重要政策和报告内容要点列表13本月基建(含PPP)领域中央主要政策一览表 132.1 2本月基建(含PPP)领域地方主要政策一览表26本月基建(含PPP)领域重要活动回顾383 .本月重点政策和活动解读45政策一: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工程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45政策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46政策三: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48政策四: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49附件一:中央政策原文511【解读】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工程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51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53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534关于积极支持T0T模式基础设施工程的通知545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606关于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617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62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659关于下达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6810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6911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的通知7112关于印发数字交通开展规划纲要的通知72B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 通知 76n 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通知796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80b关于印发水利开展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8317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方法的通知83B 关于修订印发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方法的 通知 86P 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单的通知87 浙江:推行自审备案制,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和自审承诺书上传全 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备案广东住建厅从现场人员管理、重要材料检验、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平安 管理各提出“十不准”约束条件 北京市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费率,市政工程规费费率调整为21.72%,园林绿化工程规费费率调整为18.55%1.2本月重要活动回顾 总理李克强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开放方面更多先行先试,实施好2019年版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介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情况,介绍下一步重点工作,包括探索金融以可持续方式加大支持力度,运用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等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划转局部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总理要求大力推行工业清洁生产、交通节能减排,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建筑节能改 造。加快补上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短板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上,总理要求聚焦短板扩大有效投资,用好地方政府专 项债,加快重大工程建设,消除民间投资隐性障碍 统计局公布,今年上半年国内建筑业总产值101616亿元,同比增长7.2%。固定资产 投资(不含农户)299100亿元,增长5.8%发改委发言人表示在相关政策支持下,今年以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快速增长,主要 用于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社会民生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届国际城市可持续开展高层论坛”在成都市举行财政部公布2019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上半年财政收入运行总体平稳,如果将减税等因素还原回去,全国财政收入增幅与GDP现价增幅基本匹配,保持在合理区间辽宁对全省坚决打嬴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战进行再发动、再部署 国务院吹风会上,开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关情况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引导有助于脱贫的农业、教育、医疗、交通、生态等转移支付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 据的保证金。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 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 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 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 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 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推进采购工程电子化实施。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 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政 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 用评价、用户反响、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 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 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五、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 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应当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 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 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工程、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 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 (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选择局部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 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 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 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别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 理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分。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分,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分和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 处分、减轻处分和不予处分情形,作出的行政处分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相当。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 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9年7月26日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文号:建市201968号发文时间:2019年7月16日成文日期:2019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委、开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开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 障工程质量平安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 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 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 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 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 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 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 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开展需求。二、工作目标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 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 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 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三、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一)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 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 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二)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 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 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 信用记录。(三)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 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 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当损失赔付责任。(四)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 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o在工程工程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 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五)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 立保函,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推进 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四、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开展(六)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 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 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七)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修订保函示范文本,修改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 进工程担保应用;积极开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 “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八)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人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风险管理 服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人应不断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开展保后 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增强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赔付责任等能力。全面提升工程担保保证 人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遵守相关监管要 求,积极为 民营、中小建筑业企业开展保函业务。(九)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 政府投资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未 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 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方便与保函相关的人员及机构查询。(十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 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积极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方法,为信 用状 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 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五、加强统筹推进(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依据职责明确分工,明晰工 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动态监管,不 断提升保证人专业能力,防范化解工程风险。(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加强 舆论引导,促进建筑市场主体对工程担保的了解和应用,切实发挥工程担保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 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27 .【解读】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 意见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文号:国办发201935号发文时间:2019年7月16日成文日期:2019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 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开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 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 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那么,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 理念、 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 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开展。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 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局部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 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 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 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 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 化的法 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 入的必要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 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 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 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 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 信记 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 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 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 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开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 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 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开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 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 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 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 更精准的依据。(开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 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 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 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 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等处理结 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方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 方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 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到达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 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九)催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那么,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催促失信市场 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揄凝改。(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 上 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 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 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工程、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 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开展改革委 荤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一)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平安生产、养 老托幼、城市运行平安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 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分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 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开展改革委牵头,各 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 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 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 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区各部门 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 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 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 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开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 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 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 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 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 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开展改革委、国务院 办公厅奉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分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 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 给付、 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 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 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 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 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 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 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 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 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国务院办公厅、开展改革 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平安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 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平安基础设施和平安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 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响结果,经核实有 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 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按 职责分别负责)(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 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 诚信宣传、诚信建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 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开展,切实发挥第 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 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 等方面开展合作。(开展改革委、民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别负责)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 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 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 的部门要切实承当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开展改革委荤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 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 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开展改革委牵头,各地 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方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那么和标准,及时出台相 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 紧制定开展 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开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 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 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气氛。(开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7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发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 资委文号:人社部明电20196号发文时间:2019年7月17日成文日期:2019年7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开展改革、财政(财务)、住房 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资厅(委、局):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根治欠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功夫下在平时,实现欠薪隐 患早发现、问题早处置、历史陈案早办结,防止年关“讨薪难”年年整治、年年重演,人力资源 社会保 障部、开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决定,在全 国范围内联合 开展根治欠薪夏季专项彳亍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与范围时间:2019年7月16日至8月26日。范围:各类在建工程工程及已竣工但仍存在欠薪的工程工程。重点是政府投资工程工程,国有企业 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工程(以下简称国企工程),以及有欠薪记录的其他在建 工程工程。二、行动内容一是对标根治欠薪,实施“三查两清零”。一查欠薪隐患苗头,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工程农民工 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杜绝发生新欠。 二查历史欠薪存量案件,集中力量解决一批长期未解决的历史遗留欠薪问题,做到问题不解决不销账。 三查政府投资工程工程及国企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两清零”即做到国企工程欠薪案件清零,政府投资工程工程欠薪案件清零。二是落实工资支付保障 制度,实施欠薪“冬病夏治”。检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保证金及维权信息公示度等各项工资支付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相应制度落实到每个在 建工程工程,着力解决制度措施不落地的问题,着力规范企业日常工资支付行为,切实把功夫下在平 时,防止欠薪隐患累积到年底。三是开展欠薪案件“回头看”,落实工作责任。对今年已查办、督办结案的重大欠薪案件进行复核, 确保被拖欠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本人,做到案了事了。要回溯案件反映的工作短板和监管漏洞, 对查实的失职失责、懒政怠政等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并予以公开 曝光,到达问责一人,警示一批,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C 三、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催促检查职责,会同 开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国资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开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层层传导工作压力,确保 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发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四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类、工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作用,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为农民工提供高效 的维权服务。开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工程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从源头上消除 欠薪隐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和国资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 行监管责任,对监管(管理)范围内的重点企业特别是在建工程工程,逐一进行检查,并组织督 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三)加大社会公布和失信惩戒力度。对欠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 行为社会公布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欠薪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条件的,要做到应列尽列,并按规定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联合惩戒,使欠薪违法 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保持对欠薪行为的高压态势。(四)加强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地实际灵活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进一 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营 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气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 项彳词情况进彳亍匚总分机 认真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 2019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书面总结报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在专项行动期间,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局部地区开展调研巡查,有关情况将列入2019年度省级政府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重要参考事项范围。附件: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开展改革委 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国资委2019年7月8日28 .关于局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文号:建办市函2019438号发文时间:2019年7月25日成文日期:2019年7月25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对局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 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登录我部门户网站( ) “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 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三、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当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 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 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四、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工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要加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附件: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9年7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下载:附件下载: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清单.【解读】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文号:国办发201934号发文时间:2019年07月19日成文日期:2019年07月06日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土地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资源要素市场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通 过大力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和以市场 主体之间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土地二级市场,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土地资 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开展, 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开展中的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交易规那么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 平台不规范、政府服务和监管不完善等问题比拟突出,导致要素流通不畅,存量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