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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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docx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平安管理方法(2022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 位)的管理,防止、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暴雨(雪)、干旱、雷电、冰 雹、大雾、大风、低温、高温、冰冻、寒潮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造 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平安事故的单位。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 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和规那么。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点单位气象 灾害防御工作。第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 理。第二章重点单位确实定第五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 境等条件;(三)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四)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第六条以下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一)通信、电力、燃气、广电及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 响的企事业单位;(二)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地铁站、机场、旅游景区等人 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 应、运输、销售单位;(四)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工程等在 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五)铁路、道路、河道、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六)从事大型生产、制造业的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七)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或者文物收藏单 位;(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 位。第七条本方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二)在气象灾害高危险等级区域内的单位;(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 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 旅游、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规定,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各自监管的行业重点单位名录;相关 单位认为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气象主 管机构申请纳入重点单位名录。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 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结果报 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市辖区内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气 象主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提出重点单位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 公布。第九条重点单位名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更新一 次。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 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 门核实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将该重点单位移出重点单位名录。第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与相 关部门之间实现重点单位信息库的共享共用。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 点单位变动信息及时更新。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平安生 产责任制内容,按照规定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 理机构或者管理员,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第十二条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并催促落实;(三)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 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第十三条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承当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知识培 训、设施维护、情况报告等工作,管理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二)组织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根据需要设置平安标 志;(三)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备的正常运行,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在本单位及时传播;(四)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催促落实整改;(五)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协助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六)完本钱单位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四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内容纳入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计避灾路线图或者明确避灾场所,储藏气象 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加强防涝、防旱、防雷、防雹、防雾、防风、防 低温、防高温、防冻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配备或者建设,提高 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减灾能力。第十六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包括以下内容: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二)(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三)雷电防护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 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 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广播、电 视、手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设备,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 内部传播,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 动应急响应,采取防御措施。第十八条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平安事故,可能危及相 邻区域平安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气象灾害防御 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 的相关文件资料;(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演 练、知识培训、定期巡查等制度文件;(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手册,包括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定期 巡查等开展情况记录,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记 录;(五)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储藏情况;(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 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重点单位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 类,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及时发送气象预报和气 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重 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知识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的指导,提 高重点单位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二条 鼓励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重点单位根据 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并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 由气象主管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行业协会 和科研机构等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要素关系研究,提高气象 灾害防御能力。第二十四条鼓励重点单位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作 为相关保险费率的核定因素。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专项 检查或者抽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二)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开展情况;(三)雷电防护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检测及日常维护情 况;(四)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情况;(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七)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重点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 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 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在重点单位气 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那么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