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35258116
资源大小:12.84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docx
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 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方法广东省省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长期 居住或工作在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所在 地且承当该工程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 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传承人。第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 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开展。第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 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 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 感。第五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 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 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 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世界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 化遗产。第六条市文广旅体局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批市级非遗代 表性传承人评审和认定工作。第七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履行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公 不、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 们分别掌握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实践的重 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当该 工程传承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个人或群体,可以申请为市级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 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知识和核心技 艺,且有能力、有意愿持续开展传承工作;(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 较大影响力;(三)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工程所在地;(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 示范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向韶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所在地县(市、区)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 认定为韶关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不得应当(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和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 心技艺、成就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工程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 料。第十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 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 组织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评审 意见一并报送市文广旅体局。第十一条市文广旅体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推荐 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市文广旅体局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 委员会,对推荐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 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辩论环节。初评人选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评审 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 荐人选。第十三条 市文广旅体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遗 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 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 向市文广旅体局提出。第十五条 市文广旅体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 公示结果,审定韶关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 公布。第十六条市文广旅体局应当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 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 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第十七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四)获得政府提供的传承支持;(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当以下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和推广;(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五)接受县(市、区)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管理和考核评估,接受工程保护单位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 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所在地县(市、区)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保护单位提交传承情况报告;(六)其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义务。第十九条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给予支持。第二十条市文广旅体局应定期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 人开展传承活动进行评估,实施细那么另行制定。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 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市文广旅体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 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 励。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核实,市文广旅体局复核情况属实那么取消市级非 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且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 会影响的;(五)自愿放弃的;(六)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第二十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县(市、区)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广旅体局。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 法,制定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市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