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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解读2009-7-7新税法实施对企业的影响新税法实施对企业的影响1、对企业组织性形式的影响、法人税制、总分 公司、居民企业汇总或合并纳税2、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影响3、对企业经营方向的影响 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产业政策发生变化, 考量经营方向4、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转移定价5、对企业国际化的影响分摊协议、直接、间 接抵免6、对企业税收筹划和专业会计人员的影响准 则与新税法的关系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2008-5-16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852号n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扣除有关问题n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n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n权责发生制n实质重于形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商品销售,确认收入的实现:n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n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n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n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符合收入确认条件,n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n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n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n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n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以物易物以物易物:所得税与增值税规定相同,交易双方都要:所得税与增值税规定相同,交易双方都要确认收入。确认收入。以物易物应分解为销售货物与购进货物两项业务,要要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售收入。以物易物收货单位可以“凭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n商业折扣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n现金折扣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n销售折让 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劳务收入劳务收入的确认的确认n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n确定完工进度可选用的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按照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n当期劳务收入=劳务收入总额X完工进度-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收入后的金额;n当期劳务成本=劳务估计总成本X完工进度-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2.宣传媒介的收费。3.软件费。 4.服务费。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6.会员费。7.特许权费。8.劳务费。企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8952号 2008-11-24 n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n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其中营业税为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为1.25%。 n自自2008年年1月月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 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问题 2008-11-06国税函2008897号 n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规定报告表的规定 国税发2008114号 2008-12-0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三年免征,四年至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n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n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n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n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n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n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折旧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符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处理:n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n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折旧的所得税处理n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n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二)年数总和法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折旧的所得税处理注意注意:n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n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函2009202号 一、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 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收入额中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2008年年1月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n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 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 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n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扣除。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扣除。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税函国税函2009212号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的条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的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n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n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所得税有关问题技术转让成本n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n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n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所得税有关问题n境内技术转让,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向境外转让技术,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 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n59号文对企业重组将产生的具体影响n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体现了公平性的税法精神,使内、外资企业重组税务成本得以统一;n弥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的空白,为企业特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引;n59号文规定在特殊重组中,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这将有助于推动跨境重组活动。n与之前的政策异同n对外资企业而言,国税函1997207 号文件(以下简称“207 号文”)是“两法合并”前涉及重组税务处理的重要文件之一。而59号文与207号文都允许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重组交易给予税收递延处理并以成本作为相关的计税基础,新旧政策的一致性,使企业不产生相应的应税所得或损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n207号文仅适用于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而59号文对适用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的基本条件则予以了具体说明,还对跨境重组作了更明确的规定。n此外,207号文没有对支付对价的形式予以限制,而根据59号文的规定,支付对价形式的不同将直接影响重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重组。因此在新的政策下,支付对价的形式显得十分重要。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n新意新意 59号文提出的最大的创新和亮点有两个:一是特殊重组,二是计税基础。n在特殊重组中,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 在有些情况下,重组相关的收益可在10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这些政策其实就是给了企业在重组税务成本上的一个递延或达到类似“分期付款”的效果,从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重组提供优惠的税务待遇。n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已经或多或少地出现不良资产。通过重组整合,将使大型企业节约大量管理成本,之所以之前整合较慢,重组方式少及税务成本不确定是其中的重要因素。而59号文的出台,其实是为大型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开道”。当然,59号文也有望促使一些在国内有多处投资的外资企业集团出于合理商业目的而采取整合措施。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n在59号文中,“计税基础”概念被提出并强调,这使得企业的相关纳税行为更加明晰、准确、规范,也有助于企业增强税基意识,提高企业税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而推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当然,这给目前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相关数据的准备和记录工作 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 企业重组企业重组 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 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 收购、合并、分立等。收购、合并、分立等。(一)法律形式改变 注册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二)债务重组 (三)股权收购 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支付对价 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 两者的组合。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四)资产收购 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五)合并 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六)分立 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n股权支付 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n非股权支付 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企业重组,企业重组,一般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税务处理规定:(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二)企业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 【案例】四川双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例分析 (一)相关资料 2008年9月,四川双马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中国)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拉法基)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都江堰拉法基将成为四川双马的控股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都江堰市建工建材总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25%,拉法基中国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 75%。根据法律法规,拉法基中国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二)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四川双马将达到 控制都江堰拉法基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 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 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四 川双马只收购了都江堰拉法基的50股权,没有达 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的规定处理。一般性的规定处理。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一般性处理一般性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拉法基,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 7.6136809000085683930050 2,372,745,250元 由于拉法基中国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 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 237274525010237,274,525元 (2)收购方收购方: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 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 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3)被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都江堰拉法基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 不变。 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n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重组(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选择以下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如果其它条件不变,拉法基中国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都江堰拉法基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通知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拉法基中国,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收购方收购方: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85683930075)。(3)被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都江堰拉法基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可见,如果拉法基中国采用后一种方式,转让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选择以下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选择以下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份,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 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n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n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n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n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n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n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n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n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n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n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 财税200931号 成文日期:2009-03-27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八、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 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九、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n附件: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n 文艺表演团体;n 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n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n 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n 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n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n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n 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n 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 广的企业;n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n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n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n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n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n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n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n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n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税函2009118号 成文日期:2009-03-12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n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概念n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其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 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二)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