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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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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样本.doc

    大同市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大同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管理中心在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大同市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勇军; 管理中心住所:大同市城区七佛寺10号楼。 第三条: 管理中心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管理 中心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管理中心以其全部资产对中心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管理中心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心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管理中心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 :物业管理中心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万元。 第六条: 管理中心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第三章 :管理中心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管理中心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管理中心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经理,决定有关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管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管理中心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管理中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管理中心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管理管理中心章程。 第九条 :经理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管理中心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管理中心形式以及管理中心章程的修改由开发公司作出决议。(一)决定管理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管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管理中心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管理中心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订管理中心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管理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中心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管理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十条 :执行经理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一十一条 :管理中心设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管理中心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管理中心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管理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管理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管理中心的具体规章; (六)管理中心章程和经理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经理不得挪用管理中心资金或者将管理中心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经理不得将管理中心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九)经理不得以管理中心资产为本管理中心的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管理中心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管理中心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管理中心所有。 (十一)经理除管理中心章程规定外,不得同本管理中心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十二)经理执行管理中心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管理中心章程的规定,给管理中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二条 :管理中心设监事一人,执行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经理执行管理中心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经理予以纠正; 第四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一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管理中心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月日至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二)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用于弥补管理中心的亏损,扩大管理中心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管理中心资本。 (三)管理中心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管理中心职工的集体福利。 (四)管理中心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管理中心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五章: 管理中心的合并、分立第一十五条: 管理中心合并或者分立,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决议。 (一)管理中心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管理中心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管理中心解散。本管理中心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管理中心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管理中心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管理中心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管理中心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管理中心不得合并。 管理中心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管理中心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管理中心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管理中心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管理中心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管理中心不得分立。 管理中心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十六条: 管理中心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管理中心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管理中心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六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第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管理中心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因管理中心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一十八条: 管理中心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管理中心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管理中心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管理中心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管理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十九条 :管理中心财产能够清偿管理中心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管理中心债务。 管理中心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管理中心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管理中心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管理中心登记,管理中心终止。附 则一、本章程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订立。自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1996 年 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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