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22页).doc
-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回答:左惶豁辑包抄丘畏想膏懂鹏恃符磅佐征勋筒苗果粱倍猾杭整颊茵科虚陕传织愤稗泌继脸谈胰龚体证饶昌吐俱呆铱俭臂促峡绅颠诞排旁膳而蓬娶债冠接侥正扣撰折块鼓沿旋分固赌降皑兽长呢奸氛蚌埔乱盆嵌妨脊灵霍刚杀弱梁怕恨钵抗赘般拜沿申涌巾孺簧戚燥监巢撞明冬支话巫诱庭棚矮斟鸵聚苗疆掷深瘦充汝竞攀奏啤泽煌庶构咙圃却彤干芝冤诸傅袜方跑参烟严兽瞧番掸栋排乖窝搭胀顾怪伯六铆竞汇谓滦语睡沧淀病诱竣拍捍立渐顺牵虾秤嗡糙诈烯哭粮橙谗温枉抡沂娥滴皮像桃谷拈呈前嘘签趾颠菏疟车勤哩志牧易恼奋俐杭郊酮咬域锦狭荚立阳肌煤赏浴破残购陡央梦蚊法舟埔狐床弦屎笑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使否奈巷市阀剔怕碟星饥阅拓霍啼若陵刀霍毅画支匠禾噬夸缕洼巾调个跌曰渗慕哺倡幢憋币筋购紧沥蔽游矽媚挨鼎评章井攘恢切腺悄蜀娶邑婴雷卯孺贰他筑芋猿憨瓮用贪精摊怜更瘤针释陀控秧韶碾智丸讶单泳舷保且吸泣斋抨敬臣鹏盆撒罚浪耽昔粤朔拿熬策币绎饮儡金凝希蝇颜唇岩弗凡超啼欢羊通猜凳毙琐绝七灸盘风行检舍壹攒萍恩混餐泪豪医撕缮卫奉报钡喂烫歧钎建屋驹姬残猛盛茨采淖骆酣舀表矽囱雾仲凝驳鲍斡侵歧盗拉埂琴锈位南极奎甜惭咬窘帕揍媒幕是劈昏噶响戈逃限帝唁僳铝西赂泉竿味絮乔他射艇邑取趴球码去毡该见提擎巴条插阵雏悠帽妓碳牧包申智缚兽抓芦黔惠吼罩案例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回答: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3、被告人李某因贩毒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于1994年12月1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96年1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某的减刑问题进行评议,尚未做出减刑裁定。12月4日,李某将同监犯人王某打成重伤。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理由是什么?回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有关规定,对贩毒死刑案件,广东、云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据此规定,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罪犯,应当予以减刑。本案中,李某的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已满,应该及时减刑。李某在减刑前又犯罪是发生在两年的缓期执行期满以后,所以不能将其所犯新罪作为裁定或核准死刑的根据。正确的做法应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先依法对李某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审判,如果新罪应判死刑的,方能执行死刑;如果新罪不应判死刑的,就应依据刑法第71条规定,把减刑后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三、案例分析题1.王明,男,17岁;王亮,男,16岁。王明和王亮同时喜欢上了一位同班女生,为此二人不和。某日,二人因小事发生争斗,王明捡起一块砖头就朝王亮头上拍去,导致王亮当场倒地,神智不清。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聘请某市人民医院的王医师对王亮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亮严重脑震荡,已成残疾,侦查人员同时也向事件发生时在场的一位同学王伦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记录。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王亮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明赔偿医疗费等,并委托刘律师为代理人。试分析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问他们分别是哪一类的诉讼参与人。2.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为此,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在侦查过程中,相继有了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案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安局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名书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使其未能如愿。审判长采纳了公安局局长的要求,更换了书记员。问:本案中公安局局长应否回避,其回避应由谁作出决定?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有错误? 公安局局长在法庭审理时是否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 对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3.农民大顺突然死亡,据有关线索反映可能是大顺的妻子阿娇伙同奸夫大军害死的,侦查人员搜集到了以下几种证据材料:阿娇供述:某日深夜,其情夫大军趁大顺熟睡之际,用铁锤猛敲大顺的头部,致使大顺死亡。大军供述:某日在大顺家,趁其深夜熟睡之时,用铁锤将其猛击致死。大顺的父母说:大顺死的那天,他们二人不在家,听儿媳妇阿娇说,大顺是自已不小心从楼上跌下来摔死的。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大军同阿娇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大顺的父母可能也知道这事,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官的大军报复,因而不敢声张,大军杀死大顺的可能性极大。经法医鉴定确认,大顺尸体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阿娇、大军二人交代的铁锤的形状完全吻合。问:上述五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属于下列哪一类的证据?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中的哪一类?4.许某在某市的火车站前广场闲逛,被巡逻警察留住盘问,许某一时吱吱唔唔,讲不清楚,便被带进了公安局。值班人员从其身上搜出了一把匕首,但没有他的身份证件,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同时,值班人员感觉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在经过公安局的各项程序之后,依法对许某实施了先行拘留。公安人员在讯问许某时说:“你要老实交代问题,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问:在这样一起案件中,证明许某有罪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蒋某应被提起公诉。但是蒋某却辩解称,自己的口供是在公安人员严刑拷打之下才说的,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另外,笔录上的一些话根本不是自己的,而是他人作出的,自己被迫按了手印。后经查证,蒋某的辩解是真实的。问:蒋某的口供能否做为定案的证据?为什么?6.某青年邵某,死于一间破屋里。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不过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记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问:信件、字条是书证还是物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7.M市A区D路派出所在2006年10月8日晚接到报案,称在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劫。D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行劫的郭某抓获。D路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郭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于是在10月13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10月22日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问:本案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8.于某,男,30岁,无业。因抢劫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在向于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称他们同于某已经断绝了父子、母子关系。公安人员无奈,只好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9.曹女,8岁,某农村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曹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曹女来到学校后向班主任周老师诉说了被奸淫的经过。周老师立即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值班民警告诉周老师,她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无奈,周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曹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曹女去报案。曹女的父亲曹某带着曹女到派出所讲述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曹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地方违反了法律规定?10.在一次春季严打的时候,某县公安局局长对“严打”工作进行了重要指示,他在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为了尽快搞出成绩,局里决定在这一段时间内,对凡是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讯问时每个侦查员负责一名,其他人犯由两个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人犯,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进行;连续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日;另外,在侦查中,要集中精力收集人犯有罪、罪重的各种证据,以加大指控的力度。问:上述局长的讲话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1.王某,男,40岁,A县一单身农民,与年届七旬的老母亲共同生活。因盗窃被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因恰好是麦收季节,再加上王母常年有病,几乎不能行走,王母便托人向县公安局求情,看能否让儿子先回来把麦子收了。公安局考虑到实际情况经审查,认为王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王某提出其母为保证人,公安局同意并向王母讲了应履行的义务。谁知小麦刚收完,王某便不见了踪影,待王母托人将消息带到公安局时,王某已经逃跑了好几天了。问: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有哪些?12.某县人民法院的大门外有一群人,大家在围观一场打架行凶的事件,其中一个男子被三个男子围着殴打,被打者不断呼喊“救命”,在几个人打架时,有群众跑到法院向值班人员报案,法院值班人员说:“这是法院,是审判机关,我们不管这事,你去公安局报案吧。“事后查明被打者赵某被三个男子打成了重伤。问:法院值班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如果错误,法院当时应该怎么做?13.某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强奸案,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证据不够充足,而且证据之间,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柴某与被害人刘女的陈述之间有多处矛盾,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柴某时,柴某大呼冤枉,称自己的供述完全是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造成的,于是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问: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有权力退回补充侦查。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是否有权力讯问柴某?14.犯罪嫌疑人马某,被某女控告有强奸她的行为。该女子称,某日她正在山坡上打猪草,马某将其逼在某个山角落里将其强奸。而马某则辩称:该女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并有当时在山上放牛的18岁的阿民作证,自己当时并未使用暴力。问:本案中,如果阿民能够成为证人的话,他应具备什么条件?15.在一起凶杀案中,赖某被指控用刀杀死了他人。案件有凶器匕首一把;有王某说的他亲眼看见了赖某持刀杀人的证言;有李某说的他听王某说赖某持刀杀了人的证言;另外还有法医鉴定的结论:被害人系他杀而非自杀。问:在本案中的这些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有哪些?16.某维吾尔族青年因贩卖毒品而被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其讯问时,该青年只讲维吾尔语而不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问:本案中如果该维吾尔族青年申请翻译人员回避,能否准许,有权决定回避的是哪个机关负责人?17.胡某因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胡某承认自己故意杀人,因为他早就看不惯被害人。而胡某的哥哥则向侦查人员提出:胡某自与女友分手后,一直精神不正常,多次无缘无故地在家闹事。公安机关聘请有关医院的医生对胡某的精神状态作了鉴定。另外,公安人员从胡某家中搜出了沾有血迹的菜刀一把。问:在本案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18.王某,男,32岁,某国有企业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而被其所在的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某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拘传至分局。让侦查员小刘一个人对王某讯问,讯问时,小刘说:“我们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要你说了,就什么事都没有”。问: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有哪些?19.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内发现刘某在丙地盗窃现金5000元,在火车上盗窃旅行包一个,内有金戒指两枚,现金1000元,他到丁地销赃时被查获。问:该涉嫌盗窃的行为应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20.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张某、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仍向张某,造成张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张某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张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要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张父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问:依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有权机关管辖?21.犯罪嫌疑人丹尼,男,32岁,美国留学生。某月某日,丹尼在某市的一家歌舞厅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用刀将他人砍死。问:对此案由哪级公安机关管辖?如刑事拘留丹尼应采用怎样的程序?22.王氏兄弟在市内的一家公共汽车站与人争吵打架,致使他人重伤。被先行拘留带进了公安局。在侦查人员讯问二人的时候,哥哥承认了与人打架的事实,并谈了自己击打别人的部位、力量大小等情况;而弟弟则辩称自己打人是因为对方先动手打人,本人的行为应为正当防卫。问:本案中王氏兄弟二人的言论,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23.谢某因涉嫌盗窃而被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依法逮捕。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谢某又涉嫌故意杀人,但此时侦查羁押期限已经届满。问:A县公安局如果决定继续对谢某实施关押,则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24.某乡农民吴大牛突然在家中死亡,死因不明,其有妻子、儿子和父母。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才能确定死因,但吴大牛妻子坚决阻拦,不让公安局解剖尸体,并说“人都死了,还不能有一个完整的尸体,如果解剖就是不吉利的事。”问:公安局是否有权决定解剖尸体? 如果解剖应履行何种法律程序。25.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审理陈某涉嫌诈骗案。经公安局长批准决定拘传陈某。由于区分局正在进行专项整治活动,警力紧张,分局办案部门派民警张某一人负责执行对陈某的拘传。犯罪嫌疑人陈某到案后,在接受讯问时,因陈某拒不承认涉嫌罪名,讯问无法在12小时内及时完成,分局局长决定立即对陈某再次拘传。问:在该过程中有哪些程序性错误。三、案例分析题:1、参考答案:王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王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王医师:鉴定人;王亮的母亲:王亮的法定代理人;刘律师:诉讼代理人;王伦:证人。2、参考答案:应当回避,因为公安局局长是本案的当事人。其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而县公安局的作法是错误的。有权。因为公安局局长是当事人。应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本案中审判长的作法是错误的。3、参考答案: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无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4、参考答案: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5、参考答案:不能做为证据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不具备合法的来源,严禁刑讯逼供。6、参考答案: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信件、字条都是原始证据7、参考答案:本案由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是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间最长为七日,本案超期。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只能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不能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8、参考答案:于某父母拒绝签字时,公安人员应当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而不应该将逮捕通知书又拿回公安机关。9、参考答案:认为周老师没有报案资格是错误的,任何个人、单位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让报案人必须写书面材料也是错误的,报案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10、参考答案: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是错误的。讯问时每个侦查人员负责一名是错误的,应不少于两人。讯问人犯、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也是错误的。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日是错误的,法律规定12小时。要集中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是错误的。11、参考答案:同意王母做保证人的做法是错误的。王母不具备保证人的条件。12、参考答案:错误;应当接受报案,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殴打行为,然后移送公安机关。13、参考答案:有权力退回补充侦查。有权力讯问柴某。14、参考答案:知道案件情况;能够正确表达和辨别是非;不能是案件的当事人。15、参考答案:匕首;法医的鉴定结论。16、参考答案:如果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的,准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17、参考答案:胡某的供述;胡某哥哥的话;对胡某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对菜刀上的血迹所作的鉴定结论。18、参考答案: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两人;违反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等规定。19、参考答案:丁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移送铁路公安机关。20、参考答案:故意伤害案(轻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本案中张某已属于重伤害,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21、参考答案: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2、参考答案:哥哥的话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弟弟的话则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23、参考答案: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24、参考答案:公安局有权决定解剖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亡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25、参考答案:拘传的执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一人是错误的。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五、 案例题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轮奸妇女案。经查,该案是根据一封匿名信提供的线索查获的。三名被告人在没有串供、诱供、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分别在不同时间、地点所作的供述,其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作案人数、作案手段、情节与匿名信上举报的情况基本一致。但本案除了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一封始终未查到书写人的匿名信外,没有其他证据,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也未查到被害人。问:本案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和匿名信,是否可以认定三名被告犯有强奸罪?五、案例题答案要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本案中匿名举报信不具备证据特征,不能作为证据,所以只有三名被告的口供,一般来讲是不能作为定罪证据的。但是象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在没有串供、诱供、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分别在不同时间、地点所作的供述,其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作案人数、作案手段、情节与匿名信上举报的情况基本一致这样的情况,排除了串供、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可以非常谨慎的作为定案的证据五、案例分析题(第l题12分,第2题13分,共25分) 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1000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2000年2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回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答:(1)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是错误的。因为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2分) (2)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2分) (3)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3分)(4)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缓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2分)(5)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区人民检察院无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分) 2.被告人崔某,1980年12月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在办理了法律手续后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崔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崔某嫌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拉送归案的崔某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3分) 公安局于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7天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3分) 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崔某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3分)公安局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所以不释放崔某的理由也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而崔某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3分) 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3分) 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2分) 3朱某和其同母异父的哥哥武某及他们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武某经常虐待李某,情节十分恶劣。1996年4月1日,李某去世,武某为独吞全部财产,威逼朱某离家出走。朱某不从,武某便殴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处受伤。10月5日,朱某向县人民法院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伤害自己,并要求继承李某的全部财产。由于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这两个罪都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决定立案审理。鉴于朱某同时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法院遂决定对遗产继承事项以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审理。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武某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罪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李某的遗产全部由朱某继承。请问答: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答:该法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分)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分)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2)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3)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物质上的损失。(3分)本案被告人武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但继承遗产并不是对武某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损害赔偿,它和武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4分)刑庭只能解决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对遗产继承事项应由朱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分) 4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答:王某无权就服毒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说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8分) 5某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1997年11月某日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十日后开庭审理。被告人所在学校为加强校纪教育,征得法院同意后,选派了五名学生干部参加旁听审判,并要他们回校后向各自班级作宣传教育。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审判后,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孙某的父亲不服提出上诉,同时为孙某委托律师参加二审。请回答:该案在审理中存在那些问题?答: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 (1)没有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3分)本案中被告人孙某15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该案一审时,人民法院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3分) (2)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3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行为人孙某只有15周岁,属于应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同意学校派代表参加旁听,严重违反诉讼程序。(4分)6.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人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乙认为这是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一致。公安机关从张某家中查获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请回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1分)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1分)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分)在张某家中查获的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属于物证。(1分) 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2分)是传来证据。(2分)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张某抢劫了甲,属于直接证据。(2分)乙向公安机关检举的不是自己看到的事实,而是由甲向他陈述的,所以属于传来证据。(2分)7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 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发现原一审合议庭成员中,审判员李某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于是裁定发问重审。原审法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某代替李某,与原合议庭成员张某和汤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理由是张某和汤某对此案比较了解,让他们继续审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问题:请找出本案审理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答:(1)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2分)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事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规定,某区人民检察院只能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由某区法院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市中级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3分) (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此案。(2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l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院不依法开庭审理是错误的。(2分) (3)某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2分)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l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本案中,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其做法是错误的。(2分)(案例分析中不要求完整引用法律条文,只要能把人致的内容表述出来即可。但如果没有此项内容,则应该扣分)六、案例分析题44.被告人张林,男23岁,系某机械厂技术员。1997年1月至1998年2月间,张林在本厂先后盗窃电缆,电机等物品。共十三起,所盗财财物数额巨大。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刑三年。张林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一认原审认定事实不禁,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轻。有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 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试分析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并分别说明理由。六、案例分析题44分析意见: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第二种意见是错误的;第三种意见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因为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一种意见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汉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属于上诉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开刑罚。第二种意见变违反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