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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台账.doc

    • 资源ID:35440640       资源大小:686KB        全文页数: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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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台账.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项管理制度。台账使用说明1.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台账资料的准确性,在台账表式前,对主要的台账指标都做出详细的指标解释。台账资料必须及时填写,可灵活掌握按月或按季登记。2.为了使台账适应性更强,本台账中附加了空白账页。使用方法是:可根据需要建立职工素质情况台账、职工技术等级台账、出师转正定级台账,也可建历年台账,历年台账账页可逐年转入新台账,便于年度对比分析。空白账页的另一种用法是:在台账有关内容账页不足时作补页或插页用。3.台账中的指标最终解释以当年“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为准。4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任何单位不得翻印。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所在地统计部门名称: 科室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姓名接管日期交出日期检查日期检查单位名称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单 位 基 本 情 况01组织机构代码 02单位详细名称: 0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4单位所在地11开业(成立)时间 市 区(县) 乡(镇) 街(村)、门牌号单位位于: 街道(乡、镇) 社区居(村)委会邮政编码: 年 月10隶属关系06行业类别08登记注册类型10中央20市40区(县)61街道62镇63乡71社区居委会72村委会90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1. 2. 3. 行业代码:内资110国有120集体130股份合作141国有联营142集体联营143国有与集体联营149其他联营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172私营合伙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230港澳台商独资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310中外合资经营320中外合作经营330外资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8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单位:千元;人54国别(地区)名称:(限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填写主要外资来源或地区) 年份营业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期末从业人员2008年2009年目 录一、期末人数1、期末人数62、平均人数73、期末人数指标解释84、平均人数指标解释 10二、劳动报酬、生活费1、劳动报酬、生活费 122、职工工资、生活费总额 143、劳动报酬、生活费指标解释 22三、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1、新增和调入的从业人员 292、新增和调入的从业人员指标解释 303、减少和调出的从业人员 314、减少和调出的从业人员指标解释 325、从业人员增加登记 336、从业人员减少登记 39四、补充台账44五、企业大事记47一、期 末 人 数期 末 人 数单位:人期 末人 数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期末人数女 性在 岗职 工聘用的离退休人 员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其 他从 业人 员不在岗职工#已统计在期末人数中的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人员户口在外省市人员户口在农村人员#非全日制人员#非全日制人员#女 性户口在本市农村人员甲12345678910111213141516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注:13+8+9+11+13平 均 人 数单位:人平均人数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在岗职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其 他从业人员不在岗职 工甲月月月一季度(本季)月月月二季度(本季)二季度自年初累计月月月三季度(本季)三季度自年初累计月月月四季度(本季)四季度自年初累计注:12345+6;二季度自年初累计平均人数=;三季度自年初累计平均人数=;四季度自年初累计平均人数=。期末人数指标解释期末人数 指调查单位年(季)末的最后一日24时的全部人员。包括:(1)在岗职工;(2)聘用的离退休人员;(3)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4)其他从业人员;(5)不在岗职工。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直接领取全部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注意:(1)在期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2)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参军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生活费或补贴都不统计在期末人数中。(3)不包括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等。下列人员应统计为在岗职工:(1)单位招用的处于试用期的人员;(2)招用的自存档案的各类人员或虽没转档案但与原单位已没任何关系的人员;(3)招用的档案保留在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及职业介绍所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自行招用的失业人员;(5)街道办事处、镇、乡填报时要包括:在街道、镇、乡以及下属居(村)委会中工作的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等;(6)工资由本单位发放,但被派到其他或下属单位工作的人员;(7)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统计方法:单位使用劳务输出机构(公司)提供的劳务工,如果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而是将劳务人员全部工资支付给劳务输出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人员直接发放,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则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为在岗职工并统计其工资;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全部工资,劳务输出方只收取管理费,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为在岗职工并统计其工资。非全日制人员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户口在外省市人员 指在岗职工中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户口在农村人员 指在岗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指本单位使用的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聘用的社会上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各类人员。此类人员应按实际情况填报在岗职工指标或其他从业人员指标。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因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该指标是按国籍或身份统计。其他从业人员 指调查单位聘用或使用的其他各类从业人员,这类人员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与本单位没有社会保险关系但在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包括由街道、镇、乡办事机构发放劳动报酬的社区治安巡逻人员、社区保洁员以及园林绿化、城管监察、水务管理等人员。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文件精神,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如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应统计为“在岗职工”,没有劳动关系或档案关系的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在相应的指标中反映。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无论兼职或专职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不在岗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本单位办理正式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包括只发放基本工资的外派工作人员、离岗休养职工、企业的离岗挂编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的教职工、长期学习、病、伤、产假离开工作岗位六个月及以上的人员等。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国劳务人员,如原单位仍发放工资的应在此项中统计其人数,并在相应项目中统计其生活费;如原单位不再发放工资的人员,只统计其人数,通过境外单位直接发放的工资不统计。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已统计在期末人数中的劳务派遣人员 指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中已经统计在期末人数指标中的人数。平均人数指标解释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是: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或: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4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124.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在报告期内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 二 、劳 动 报 酬 、 生 活 费劳动报酬、生活费单位:元 劳动报酬、生活费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劳动报酬(人民币)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已统计在劳动报酬、生活费内的劳动报酬甲1+623456781月本月2月本月累计3月本月累计4月本月累计5月本月累计6月本月累计劳动报酬、生活费(续)单位:元 劳动报酬、生活费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劳动报酬(人民币)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已统计在劳动报酬、生活费内的劳动报酬甲1+623456787月本月累计8月本月累计9月本月累计10月本月累计11月本月累计12月本月全年累计职工工资 、 生在 岗 职 工工 资 总 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生产(业务)奖及年终分红奖甲1234561月本月2月本月累计3月本月累计4月本月累计5月本月累计6月本月累计注:12+4+5+11+23+24活费总额单位:元各种津贴及 补 贴节 约 奖劳动竞赛、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奖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金其它奖金工龄、教龄、护龄、岗位住房补贴78910111213职工工资 、 生通 讯 工具 补 助住 宅 电话 补 助实报实销的个人固定电话费及手机费伙食津贴交通补贴过 节 费甲1415161718191月本月2月本月累计3月本月累计4月本月累计5月本月累计6月本月累计注:12+4+5+11+23+24活费总额单位:元不在岗职工生活费加班加点工资其它工资书 报 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房、水、煤、电补贴调整补发工资20212223242526职工工资 、 生在 岗 职 工工 资 总 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生产(业务)奖及年终分红奖甲1234567月本月累计8月本月累计9月本月累计10月本月累计11月本月累计12月本月全年累计注:12+4+5+11+23+24活费总额单位:元各种津贴及 补 贴节 约 奖劳动竞赛、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奖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金其它奖金工龄、教龄、护龄、岗位住房补贴78910111213职工工资 、 生通 讯 工具 补 助住 宅 电话 补 助实报实销的个人固定电话费及手机费伙食津贴交通补贴过 节 费甲1415161718197月本月累计8月本月累计9月本月累计10月本月累计11月本月累计12月本月全年累计注:12+4+5+11+23+24活费总额单位:元不在岗职工生活费加班加点工资其它工资书 报 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房、水、煤、电补贴调整补发工资20212223242526劳动报酬、生活费指标解释劳动报酬、生活费 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与“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根据1990年1月1日的国家统计局令(一号)修订,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交通补贴、洗理费、书报费、旅游费、过节费、伙食补助、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水电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在财务帐上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它科目,只要符合劳动报酬性质的,都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国家统计局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因此,发放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应计入本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中;发放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技术交易奖酬金”计入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精神,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项中的各种津贴。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文件精神,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注: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中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工资总额具体内容如下:(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计件标准工资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即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应当完成的定额乘以单价后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即工作物等级与标准工资等级相同时),计件标准工资与标准工资相等,当工作物等级高于标准工资等级时,计件标准工资则高于标准工资。(4)计件超额工资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5)奖金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业务)奖:具体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节约奖:具体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具体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其他奖金:具体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6)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无食堂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住房补贴、水电补贴、房改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7)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8)其他工资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 与“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包括离、退休费。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劳动报酬(人民币) 与“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在填报此项时,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与“其他从业人员”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5)支付给外单位一次性劳务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实行住宿费、餐费包干后,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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