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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合法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合法 篇一:律师支招:签订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导读:很多购房者认为购房合同反正都是范本,开发商也不可能因为你而改合同,而且合同、附件、临时管理条约一大摞,签合同时候就那么一会会,哪有时间仔细看,索性就不看了,拿着合同就刷刷刷签上自己大名。等到交房时出了问题找开发商维权,才知道人家合同里明明写得很清楚,那就追悔莫及了! “定金退还”、 、“房屋漏水裂缝”“房屋配套跟宣传不符”“房屋面积缩水”“房屋延迟交楼”“延迟办证”“无法入户无法就读学区房”“烂尾楼”等问题在一手房买卖纠纷中所占比例最高。为什么这类问题层出不穷,无法杜绝呢?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一纸“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书写不规范、约定不明确所致。因为虽然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颁布了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篇幅内容较2000版本增加很多,目前江苏、西安、东莞、西藏等城市已强制实施,但很多地方还没实施,还是用旧版,而且开发商往往通过补充协议来规避或者修改主合同条款,这些内容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问题。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笔者希望通过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粗浅剖析,能够教会大家如何正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注意事项并达到防患于未然目。由于篇幅有限,只能就重点问题进行讲解,难免有所疏漏,还望大家多多谅解。?签订购房合同是保障买方权益重要凭证。最妥当做法是在购房时请上一位有经验律师帮忙审查陪同签订合同,有些关键问题至少要看清楚,注意购房合同中无标注不明或易造成歧义条款陷阱,开发商不同意修改情况下再决定买与不买,毕竟购房是人生大事,有是花费终其一生积蓄,以免遇到收不了房办不了证等风险。 第一项:五证、两书、三表要齐全 “五证”齐全: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关键。其中最重要是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陷阱: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五证主要是复印件;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五证不全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对策:1、复印件要注意看原件。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积多少。3、对于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开发商,可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责任。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出卖人保证对出售房屋所持有五证真实性、有效性。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出卖人愿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返还责任。 小常识:五证、两书、三表,开发商交房时必须具备五证两书三表。合理交房程序应该是业主先验房、开发商修房、业主满意后收房时才交纳合理费用。以上文件齐全才有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 五证两书是什么?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注意土地使用证年限,现在很多开发项目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是综合或者商住,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是四十年,所以大家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性质是否是出让和使用年限是否是70年,因为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了住宅到期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业界一般认为会缴费续期。 “五证”中最重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三表”住宅面积实测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户验收记录表。 第二项:审慎签订房屋认购书,合同文本要规范使用建设部颁发规范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要明确一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候,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是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约定。如:将开发商做出口头或广告中承诺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下来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约束开发商,维护自己权益。 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定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对自己尤其不利。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候,一定要认真识别“定金”和“订金”。定金是一个专门法律概念,其目主要在于对合同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特定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作预付款。出现违约事项时,也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规则进行处理,即接收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中,出现不属于自己责任情况,比如: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手续尚不全;购房者依约定时间去签合同,但由于某些实质性条款未达成一致协议等,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购房者要和开发商协商,让开发商退定金是完全可以。”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对于期房现实中很少)。 第三项:开发商证明文件要有效,相关证明文件有效。 如果是买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房屋)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开发商是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专营企业,还是只具有对某一特定项目开发资格项目型公司,但不管是哪种公司都应有资质证书。要看资质证书等级和合法性、时效性。 第四项: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应注意问题 1、提供真实资料规避贷款影响刚需购房者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银行一般会要求购房者提供相应收入证明。 律师提醒:如果按揭购房者向银行提供了虚假材料,则可能带来比较严重影响:轻则影响银行审查,最终不能发放贷款,实现不了自己居住梦;重则可能因为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能办理按揭贷款,造成开发商据此要求购房者承担逾期交付办理按揭资料及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责任,支付相当数额违约金。 2、小心贷款申请不成功让开发商没收购房定金一般情况下,在购房者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购房合同后,才能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最终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但由于按揭贷款能否申请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购房者应当高度重视能够贷款申请成功问题。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了许多按揭贷款申请不成功,开发商坚持不退还购房者定金案例。 对策: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现房时导致银行不批贷款,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如果是由于购房者自己征信问题而无法贷款,则由购房者赔偿开发商相应违约金。但如果开发商仅仅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写“必须在XX日前办理好所有贷款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不退还首付款”或者“购房人信誉等问题导致不能贷款,让购房人一次性付清房款”,就是开发商把贷款风险全部放在我们买方身上了,规避了自己责任。 这种条款就要谨慎。 首先购房者可以自己先行查询个人信用,其次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交付定金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按揭贷款未能获银行同意导致购房者申请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者缴纳购房定金,从而避免购房者定金损失。 3、最好不要签订“连带违约条款” 在目前楼市消费中,开发商有时会要求在按揭贷款合同中或单独与购房人签订连带违约条款:即借款人出现未按时归还按揭款导致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开发商有权按原价回购房屋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策:一般情况下,不要同开发商签订“连带违约条款”。如果一定要签或者已经签订了类似条款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还款及时等情况,避免因为个人在还款等方面出现违约,造成开发商回购或处分抵押担保物情况出现。 4、出租抵押房要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物造成承租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是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律师提醒:投资者按揭贷款购买住房,在贷款期间进行出租,一定要将房屋正在返还贷款,并已经抵押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只有购房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如果因无法还贷而导致银行行使抵押权,购房者才能免除对承租人赔偿责任。 5、认真履行还款义务避免银行提前收回贷款一般情况下,购房者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都明确规定了购房者还款期限。同时,借款合同中还一般都约定了“如果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银行有权提前收贷,处置抵押担保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银行实现债权产生催收费、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费用”条款。 这是因为如果购房者提前还贷,则会影响到银行收益和资金安排计划,在贷款发放一到三年内提前还贷,银行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违约金。 律师提醒: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及金额履行自身义务,如果实在需要提前还款,则需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6、贷款还清后要及时注销抵押登记一般情况下,按揭贷款购房者在贷款还清后,都没有及时地去注销抵押登记,这是很危险情况,也是广大购房者经常疏忽重要环节。 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一定要持银行贷款结清证明和相关凭证,及时到房管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以确保物权完整性。只有这样,购房者才能规避因没有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而带来可能出现相关纠纷或者风险。 第五项:房屋交付要约定清楚,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测绘报告交付。 第六项:公共部位、车库和地下室约定,在过去经常因为产权不明确,导致开发商和业主产生纠纷。 明确建筑物基础、承重结构、通道、大堂、避难层、设备层等部分;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归全体业主共有。 另外在合同签订时候,有时候开发商会答应给业主赠送车库或者储藏室、阁楼,这些约定一定要写入合同,口头承诺东西往往因为缺乏证据最后不了了之。另外就是是否是车库,一定要看规划,而不是听开发商口头承诺,不一定能停进去车就是车库,很多层比较高贮藏室也可停车,开发商一般都说是车库,此时要看规划是否是车库,另外就是人防车位,不能办证,也需要特别注意 第七项:违约责任要明确,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 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事,甚至交不了房都有。如果不是规范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责任。 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描述不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承担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平等性。篇二:2014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逐条详细解读 2014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新规要点解读 作者:网络 时间:2016-01-19来源:网络 浏览量 1912 评论 0 0 0 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最近颁布了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而上一个版本颁布时间是2000年。漫长近15年过去了,今时今日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房产品技术特性、开发商开发能力、购房者权利意识已是今非昔比。 从长远来说,这次交易文本更新对于房地产市场是具有深远和积极意义,有利于整个行业和市场朝向更规范化方向迈进;但从短期效果来说,新版合同无论是从条款表述还是规则设定,改动幅度都相当大,买卖双方特别是开发商要适应这个新版合同,还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在过程中一定会有开发商因为不了解、不适应合同规则变化而付出“学费”,对于交易对象众多商品房买卖而言,开发商这种“学费”一般都是以“百万”甚至“千万”为计数单位。 面对风雨飘零市场环境,尤其是对在一轮一轮调控政策中苦苦支撑开发商而言,新版买卖合同远看是一副良药,近看却可能是一根稻草,由此引发房产维权及诉讼潮可能会淹没一些房企。而对于房地产市场中每一个参与主体政府部门、开发商、购房者、房产媒体等,更现实是要及时去了解、理解这种合同规则变化,去梳理其中风险点和要害点,以便更好地去适应、去生存。 这次颁布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现售两个版本,条款基本一致,实践中我们更多用到是预售版本合同,该预售合同文本共24页、主合同条款29条,同时还有11个附件,篇幅内容较2000版本增加很多,这种变化也反映了此次合同文本约定细化、规范化显著特点,下面将为大家就文本中新规则、新特点简要做些解读。 新规则1:开发商违反合同承诺,最高可拿到双倍总房价款 合同第五条要求开发商对房屋产权合法性、不存在一房两卖、不存在司法查封和限制转让三种情形进行承诺,如果开发商违反这些承诺,导致购房者合同无法备案或无法办证,就可以主张退房、退利息,然后最高再可赔偿一倍房价款。 举个例子,一套商品房价格300万元,开发商一房两卖导致购房者办不了房产证,购房者可以依据此条款主张退房、要求开发商支付600万元,再加上300万元本金部分利息损失。 其实,这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司法解释中已经出现过,但因其责任较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是否适用争议,按此判决案例比较少,而这次把它明确写入合同,其目就是减少规则适用争议,因此上面所述三种承诺情形就变成开发商“高压线”,必须要避免。 新规则2:交房必备测绘报告,水电暖气要实际可用 在示范文本第九条、第十条,约定了商品房交付条件,除了原有文本中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外,这次新增交房文件中还包括房屋测绘报告,这在不少城市交房实践中,往往是被排除和忽略,所以应当引起重视。 另外,在交付时必须具备配套设施设备约定中,提出了比原来更明确、更高要求,不但开发商要把自己项目内水、电、暖、气设施设备建设好,还要实际与市政管网连接、确保供应,这个规则变化,根据笔者了解,许多城市边郊楼盘根本就做不到,所以这个文本一旦施行,开发商绝不能再去拿市政配套不全边郊项目,否则就是等着赔钱了。 新规则3:交房通知至少提前10日,查验交付不得有前提 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对于交付通知发送时间提前量限定为不得少于10日,同时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购房者查验房屋和办理交付手续前提条件。 这个规则不用多说,交过房市民都知道这与现在实践中开发商交房流程是不一致,但这没有商量余地,只能去适应。如果开发商违反这条程序约定,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新规则4:空气质量、建筑隔声、节能措施明确列入合同 责任外,还要求将空气质量、建筑隔声、节能措施三项内容明确披露在合同中,而且前两项如果不达标,给开发商一次整改机会,再不达标,购房者直接有权退房。 而这三项措施,恰恰是现在开发商比较不重视内容,特别容易构成违约。写到这,笔者仿佛看到“开发商学费清单”已经在列出来了。 新规则5:质量担保措施首次列入买卖合同 预售合同第十八条及附件八特别约定了如果开发商不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必须由另一家单位来承担连带责任,这另一家单位可以是开发商股东或者关联公司,这一方面是强化开发商质量责任,另一方面更具现实意义是,目前国内房地产开发中普遍采用项目公司开发制,而项目公司一旦开发结束就被注销,造成商品房有人卖、无人修现状,所以此条款着重解决是商品房“养老问题”,即开发项目项目公司注销后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问题。 新规则6:购房者信息保密义务明确提出 到购房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公检法及纪检部门执行公务需要或者有购房者书面同意,开发商不得对外披露和越权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和违约竞合,购房者可以选择其一主张。 该条款毫无疑问是对当下购房者隐私信息被不断滥用和泄露现状强烈回应,其实购房者信息被泄露源头很多,有时未必是从开发商处泄露出去,这就需要开发商高度自律,并且采取今后可举证方式来切实保障购房客户信息安全。 新规则7:补充协议约定要更谨慎 开发商通过增加补充协议条款来减轻自身在某些方面责任,这几乎是房地产市场中潜规则,市场中所谓“房地产霸王合同”呼声也不绝于耳。 针对这种呼声,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特别强调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或不合理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仍以本(主)合同为准”,这个条款内容对开发商杀伤力会相当大,大到超出你想象,按照这个标准,许多开发商手头现有补充协议文本至少一半以上条款要重写,何为“不合理”减轻、免除、加重责任,这个度即使对于专业人士来说,也会非常难把握。 新规则8:要求开发商在附件中重点披露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篇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4补充协议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通讯地址: 邮编: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尽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3、乙方以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贷款年限和贷款金额以银行 批准为准。若乙方已按按揭贷款银行规定要求提供了相应全部文件,并在 规定时间内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如: (1)按揭贷款银行因政策调整或其它事由不能按乙方申请按揭贷款金额 和按揭贷款年限发放按揭贷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银 行能够批准按揭贷款金额和年限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并向甲方补交首付款 差额部分房款。若乙方未按约定办理完毕按揭手续、补交差额款项,逾期在30 日之内,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叁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 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按照总房款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按揭贷款银行拒绝向乙方提供按揭贷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款余额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乙方在30内未能将购房款余额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买卖合同解除。若按揭贷款银行是因乙方个人原因拒绝提 供按揭贷款,乙方又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将购房款余额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致使买卖 合同解除, 乙方按照总房款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于甲方不具备 销售许可证书,导致乙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 支付已付房款10%违约金;若乙方不解除合同,则乙方应与甲方变更付款方式,否则视为合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已经支付购房款。 如有本条所列违约行为,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 配合甲方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手续,并承诺按照相关 部门确定时限如期办理,乙方未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前来协助办 理有关手续或未按照相关部门确定时限办理手续,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 房款万分之叁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甲方在扣除印 花税及违约金后,将乙方剩余房款退还。 第二条:乙方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 银行汇付方式支付,汇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 票、本票)方式支付,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 金方式支付,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乙方需保证其支付房款来源合法,如乙方所付房款受到司法机关强制措施 致使甲方不能自由使用,则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要求之时限内补足被强制管理之款 项,否则视为乙方自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至强制措施之日未履行付款义 务。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房产交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办理房产交付事宜: 1、甲方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时间或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 方。具体交付日期以甲方通知乙方前来办理交付入住手续书面文件(即入住通 知书)中载明日期为准。出卖人将入住通知书按本附件约定通讯地址以快递 形式送达买受人,如买受人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入住通知书自出卖人寄出5日内视为送达成功。 2、乙方应按照入住通知书规定期限和地点,前来与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 续,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照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缴付 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或因本条第六款之规定,未能在入住通知书规定期 限和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自甲方发出入住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之日 起,即视为甲方已按期交付房屋。 4、自房屋交付或视为按期交付之日起(以二者较早者为准),与该房屋有 关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至乙方。5、乙方迟于入住通知书规定时间接收房屋,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按 物业管理公约规定补交自入住通知书载明交房日起至乙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 之日各项费用。 6、乙方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须付清全部房价款。如乙方未付清全部购 房款或乙方所申请银行按揭款未划入甲方帐户内,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而不 视为甲方违约。 7、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由出卖人另行通知 买受人交房时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甲方担保责任解除 1、若乙方付款方式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甲方同意作为乙方借款保 证人与乙方共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合同及文件。 2、乙方取得个人住房贷款后,在甲方担保期间,乙方须无条件按期向银行 偿还本息。如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且由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垫支付,乙方 应在收到甲方追偿通知之日起7日内偿还代为支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代垫款项 10%违约金。 3、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或者累积五个月未能向贷款银行偿还本息,视为乙方 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违约金。 4、若乙方为按揭贷款,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产权证办理及他项权利 登记;若乙方拖延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证书及他项权利登记,则自甲方通知期满 之日起,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叁违约金。 5、乙方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后,甲方借款保证责任解除。 第五条:房屋转让 乙方依法对外转让所购房屋前,须向甲方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 所规定全部购房价款、违约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向 政府缴纳各项税费。 乙方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该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告 知乙方受让人、受赠人、抵押权人及承租人将无条件接受物业管理公约、 守则或有关文件约束。 第六条:产权办理约定 产权登记面积以终测面积为准,终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 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 方米。 实际总房价以终测建筑面积计算,总价款为 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办理商品房产权事宜;自商品房交付之 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登记事宜;产权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办理完毕产权 登记事宜,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故意拖延不予办理产权事宜,致使甲 方无法解除按揭贷款担保责任,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 书面通知办理产权事宜之日起10日内,携带通知要求所有个人资料到书面通知 指定地点办理上述手续和签署相关文件并同时缴纳办理产权所须相关费用及 税费,逾期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应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 总房款万分之叁违约金。 第七条:其它约定 1、双方信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形式按本合同载明双方地址发 出。通知人寄出邮件后,本埠邮件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 外埠邮件自发 出之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双方任何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化,应在该 变化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直接送达信件及通知,以受送 达方在送达信件及通知上注明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第八条: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需交 纳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入住前交纳完毕。 乙方一次性付款,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约定需交纳费用 (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在办理入住前交纳完毕。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以本补充 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 (签章):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