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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设备采购合同FC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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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设备采购合同FCA.doc

    外贸设备采购合同(FCA)合同编号:【 】【 】工程外贸设备采购合同 【 】公司 【 】公司 【 】公司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目 录第一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3第二条 定义4第三条 合同标7第四条 价格8第五条 付款方式8第六条 税务11第七条 交货期限及地点12第八条 原产地和制造厂商14第九条 保险、包装和运输14第十条 交付、风险和所有权转移16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16第十二条 安装、系统测试、移交、联网、初验、试运行和终验17第十三条 保修21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25第十五条 保密29第十六条 承诺与保证31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33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35第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36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7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38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40第一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本合同由下列各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买方:【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卖方:【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最终用户:【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1买方:【 】 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 】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能力;2 卖方:【 】公司,一家依据【 】法律成立并在【 】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能力;3 最终用户:【 】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 】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最终用户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能力;4 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物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标物拥有完全排他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卖方对本合同标物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5 买方拟购买卖方供应本合同标物以提供给最终用户使用,卖方予以同意。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原则,授权各自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定义2.1 “最终用户关联公司”: 根据最终用户是分公司还是省公司选择相应的“最终用户关联公司”的定义。【省公司适用以下条款】指最终用户各级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主营移动通信业务公司,以及上述公司合法继承人。【分公司适用以下条款】指最终用户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其他各级分公司,以及上述公司合法继承人。2.2 “一方”:指卖方、买方、最终用户中任何一方。2.3 “各方”:指卖方、买方、最终用户三方。2.4 “合同设备”或“设备”:指合同附件一中所确定【硬件、安装材料和备件、配件和辅件,以及相关软件】 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括号中的内容进行调整。2.5 “技术文件”: 指合同附件四中规定所有与合同设备安装、调测、运行、维护和检验相关文件、电子文档等技术资料。2.6 “货物”:指合同设备、软件介质及技术文件。2.7 “软件”: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 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保护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同时亦指合同附件一所列卖方向买方及最终用户提供并许可最终用户使用、由硬连线逻辑指令及置于系统存储器(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装置或系统)内机器可读码组成计算机程序组成,可提供基本逻辑、操作指令以及与用户相关应用程序指令,包括用于说明、维护及使用该程序有关文档。2.8 “合同系统”或“系统”:指按合同附件一提供货物之间有机组合而成 能够正常协同工作整体。2.9 “合同”:指由本合同正文及与本合同正文不可分割附件、补充协议共同构成整体。2.10 “安装”:指由卖方技术人员实施设备、软件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将部件连接和安放到位等。2.11 “安装督导”:指当设备非由卖方安装时,卖方在安装过程中应当依据本合同提供技术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以使设备安装到位并开始运转。2.12 “技术服务”或“服务”:指按合同【合同附件( )】规定由卖方向最终用户做出行为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 此处卖方向最终用户作出的行为和承诺可选择填写以下内容:合同系统的系统设计、安装(或安装督导)、测试、调通、培训、检验、保修、技术支持等。2.13“联网”:指合同系统安装完成后,将系统与最终用户正在运转整个系统联接并运行。2.14“初验”:指在最终用户进行联网测试完成后,最终用户技术人员在卖方及买方人员协助下,按卖方和最终用户确认验收规范对合同系统进行各种技术指标测试。如果合同系统达到合同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所有技术指标,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初验合格证书。2.15“试运行”:指签署初验合格证书第2天起合同系统在联网环境下连续稳定运行【 】个月。2.16“终验”:指最终用户在试运行结束后对合同系统验收。如果合同系统达到合同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所有技术指标,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终验合格证书。2.17“系统测试”或“调试”:指由卖方技术人员按合同附件二和附件九标准进行单机、部分或整个系统测试和调通。2.18“软件更新”:指软件版权人【或卖方】 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软件版权人或卖方。 根据最终用户故障报告和要求所作和/或由版权人【或卖方】 同上。主动做出程序改进和更正,包括软件装载,完成指令和向最终用户提供相应文档。软件更新对程序指标不进行重大改变且不含版本升级。2.19 “版本升级”:指软件版权人【或卖方】 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软件版权人或卖方。对软件所作重大改进。该等重大改进是在保留原程序设计用途基础上增加功能和增强性能。2.20“最终用户现场”或“现场”: 指最终用户确定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和运行场所。2.21“折扣率”:指卖方按目录价给予卖方或最终用户价格减让部分所占目录价百分比。目录价是指附件【 】所列【 】。2.22国际贸易术语:指由国际商会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生效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第三条 合同标3.1 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向买方出售用于最终用户【 】工程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设备、相关设备运行软件,卖方还应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及服务。由卖方提供合同设备、设备运行软件、技术文件及服务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二、四。本合同标并非仅指上述附件中描述一组设备或软件,而是指它们结合而成一个能够协同工作整体。3.2 卖方所提供合同系统应满足其对附件二、三所规定技术规范、保修条件承诺及卖方对买方和/或最终用户各项承诺,卖方要保证所提供设备系统化和标准化,卖方应确保其在合同系统今后升级或扩容中提供设备与其在本合同所提供设备兼容。3.3 卖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规定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如各方同意设备非由卖方进行安装,则卖方进行安装督导)、调通和联网测试、保修及售后服务等。3.4 卖方负责对最终用户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维护技术培训,培训具体事宜见附件十一。第四条 价格4.1 卖方提供合同系统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四。本合同总价为:FCA【 】;总价:【 】 此处应标明支付金额和币种。(大写:【 】整)。 FCA含义以国际贸易术语中定义为准。分项价格清单见附件一。 4.2 上述合同总价为合同货物和服务含税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合同总价包括合同货物交付前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 此处费用可以是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等 )和相关后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此处的后续费用可是后续的开箱检验、安装、测试、移交、联网测试、试运行、初验及终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无论合同是否提及,合同总价均包括了合同有效期内卖方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支付全部费用,除非买方或最终用户同意,本合同总价不能变更。第五条 付款方式5.1 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买方和卖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银行以【 】 此处填写支付的币种。支付。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银行费用。5.2 合同第四条中确定合同总价由买方向卖方以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5.2.1 首期付款:即FCA价格【 】%,计【 】 此处填写支付金额和币种。由买方通过开立不可撤销【 】 此外填写即期或远期信用证方式向卖方支付:(1) 买方收到卖方发出通知后,最迟在装运日期前【 】天,在本合同中【 】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开立一份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FCA价格【 】%。(2) 该信用证将凭卖方开出,提示给开证行金额为FCA价格【 】即期汇票以及下列单据申请付款:(A) 合同总价100%形式发票正本三份。(B) 清结【 】 此处可根据运输方式选择航空、海运或联运等运单种类。运单(提单)正本一份和复印件两份,运单(提单)上应标明“运费到付”、合同号、唛头。(C) 保险单据正本及复印件两份,应按商业发票全额【 】投保,险种为【 】。(D) 标明合同号、价格术语和唛头,金额为FCA价格【 】商业发票正本三份。(E) 由生产厂商签发详细装箱单正本一份。(F) 由生产厂商签发质量和数量证明书正本一份。(G) 由生产厂商签署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H) 由【 】国家(或地区)相关权威机构出具有效出口许可证【或卖方“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声明】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I) 原产地证明正本。(J) 在中国现行规定国别范围内如卖方对合同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则需提供卖方国家和货物装运地所在国(当两者不一致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一份。如果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或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卖方需出具“无木质包装”或“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声明正本一份。本信用证有效期至最迟交货日期后【 】天。5.2.2 终验付款:即FCA价格【 】%计【 】 填写支付金额和币种。买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一个月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A) 合同总价【 】%商业发票原件三份。(B) 由各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C) 由【 】指定银行出具作为卖方履约保证不可撤销保函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该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 】%,有效期至合同保修期结束,其样本见合同附件十三。5.2.3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各方同意将合同总价【 】%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由买方在应付卖方合同款额中暂扣。上述质量保证金由买方在保修期满且最终用户书面同意退还质量保证金后【 】日内,在扣除应由卖方承担保修和/或赔偿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卖方。5.3 根据本合同规定,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责任,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5.4 结算帐号买 方:【 】 地 址:【 】邮 编:【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卖 方:【 】地 址:【 】邮 编:【 】开户行:【 】帐 号:【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应予以赔偿。第六条 税务6.1 买方将承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其征收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税项。6.2 卖方保证其为所提供合同系统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政府与【 】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偷税、漏税协定而向其征收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税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卖方同意,必要时应向买方提供相应税项完税证明文件。如因卖方涉嫌走私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买方和/或最终用户遭受损失,卖方应赔偿全部损失。6.3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全部责任。买方和/或最终用户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卖方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买方和/或最终用户全部损失,卖方应当赔偿前述损失。6.4 由于卖方出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第七条 交货期限及地点7.1 卖方应根据附件六,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合同规定方式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承运人。卖方应将货物一批交货,除非买方或最终用户要求,否则不允许分运和转运。交货地点:【 】目地:【 】7.2 最迟于发货前【 】天,卖方应通过传真就以下内容向买方和最终用户提供简要信息:(A) 合同号;(B) 货物备好时间;(C) 货物总体积;(D) 总箱数;(E) 总毛重;(F) 每箱重量;(G) 任何重量超过2公吨或体积超过1.5米×1米×2米货物总包装简图;(H) 危险货物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方法;(I) 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要求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采取特别保护措施。7.3 买方在发货前【 】天将承运人告知卖方。7.4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买方指定承运人前【 】天将以下单据以快递方式送达买方:(A) 详细装箱单,二份正本。(B) 形式发票,二份正本。列于形式发票中货物名称及金额应与本合同附件一中价格总表中名称完全一致,否则,在进口清关时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上述文件差异而导致任何关税增加或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延期交货,卖方应承担延期交货违约责任。(C) 在中国现行规定国别范围内如卖方对合同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则需提供卖方国家和货物装运地所在国(当两者不一致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一份,证明卖方木质包装在交货前进行了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经中方认可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如果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或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卖方需出具“无木质包装”或“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声明正本一份。7.5 若由于卖方原因, 卖方在买方承运人到达时未能在交货地将货物备好,或上述7.2条款卖方告知买方货物体积、重量与实际不符,则由此造成滞期费、空舱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这些费用将按照货运公司发布有关原始单据文件进行计算和结算。7.6如果卖方在买方承运人到达日期已备好货,而买方承运人在约定装运日后【 】天之内未能到达装运地,则此【 】日之内产生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卖方承担。但从第【 】日起仓储、保险费等费用凭卖方提供合格原始单据由买方承担。但卖方仍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立刻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若买方承运人在第【 】日仍未能到达交货地,则卖方应当与买方协商新发货计划。第八条 原产地和制造厂商8.1 货物原产地为:【 】。8.2 货物制造商为:【 】。8.3 卖方应提供原产地证书以及制造商签发产品合格证。第九条 保险、包装和运输9.1 所有货物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9.2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9.3 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搬运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如果因卖方在发货前未采取适当包装和/或不充分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按照买方和/或最终用户要求,免费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造成延期交货,卖方应当按本合同第17.1条款约定向买方和/或最终用户承担违约责任。9.4卖方应对包装箱内设备及主要附件附上标签,注明合同号、箱号及安装站,主要机器名称、附件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编号。备件和工具应注明“备件”或“工具”。9.5 每个包装箱表面应清楚标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个站总箱数,卖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注以下文字:(A) 合同号:(B) 收货人:(C) 目地:(D) 设备名称:(E) 站点名称: (F) 总箱数/箱号:(G) 毛/净重(公斤):(H) 长,宽,高(厘米):如有任何货物重量超过2公吨或体积超过1.5米×1米×2米或对平稳装卸有特殊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明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9.6 危险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9.6.1 对于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公布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中危险物品规定空运货物,卖方应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标明“危险物品”;9.6.2 对于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公布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危险物品规定海运货物,卖方应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标明“危险物品”。9.7 每箱内应附有标明合同号及总箱数装箱单,如果该包装箱内包括技术文件,在装箱单内要有详细描述。9.8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承运人后,如果由于意外事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或损毁,卖方在收到最终用户通知后【 】天内补齐灭失或损毁设备或文件,费用由买方或最终用户承担。9.9买方和最终用户有权不接受未按上述规定包装货物,由此造成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由卖方承担。第十条 交付、风险和所有权转移10.1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卖方按买方和最终用户要求将符合本合同规定货物交付至指定承运人视为交付。10.2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自卖方按本合同交付货物后转移给买方。货物所有权同风险一同转移给买方。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11.1 开箱检验应在最终用户指定地点进行。卖方和最终用户及买方将在货物运抵最终用户指定地点后【 】日内,共同检查货物外观并根据卖方提供装箱单或合同系统清单检查货物数量。最终用户应在开箱检验前【 】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其人员到最终用户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双方同意,如有必要将邀请当地质检局(AQSIQ)参加开箱检验。最终用户指定开箱检验地点为:【 】11.2 在由最终用户和买方及卖方共同参加开箱检验中,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三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开箱验货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之处。该报告应作为买方或最终用户向卖方提出补充、替换或修理有效证据。11.3 如果卖方人员在最终用户通知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最终用户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卖方已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买方或最终用户向卖方提出补充、替换、修理有效证据。11.4 如果因卖方原因致使合同货物有任何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在接到买方或最终用户通知【 】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充以上设备和/或技术文件,并保证系统按期进行测试与调试。因此产生一切费用,包括额外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如果因此造成合同系统延迟初验,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7.2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5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买方或最终用户原因造成合同设备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在接到买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后【 】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最终用户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买方或最终用户承担。同时,本合同此后各项义务履行期限顺延。11.6 货物开箱检验合格后,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在签署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后,如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最终用户可直接向卖方索赔和求偿,也可委托买方代为行使上述权利。开箱验货合格证书仅视为对合同货物外观和数量完好无缺失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必要证据,开箱验货合格证书签署不使买方或最终用户丧失向卖方索赔和求偿权利,同时不解除卖方对于合同系统缺陷或瑕疵负有相应担保责任及不能替代本合同规定初验、试运行和终验程序。第十二条 安装、系统测试、移交、联网、初验、试运行和终验12.1 卖方和最终用户应在安装开始前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从安装开始到合同系统终验合格期间与合同系统有关工程和技术事务。如果有任何问题和争议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解决。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所有问题及解决方法应用中文记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12.2 安装及系统测试12.2.1安装工作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六规定按期开始。卖方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 】天向最终用户提供二份有关合同系统安装技术文件复印件。12.2.2卖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最终用户将对安装提供相应协助,具体分工详见附件八。在安装完成后卖方将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按照附件六工程进度表进行系统测试。进行系统测试所需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卖方自行解决,但应符合并满足测试合同系统技术要求。在安装工作非由卖方完成时,由【 】 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安装方。负责安装,卖方应进行安装督导。安装完成后,由【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安装后的检查和测试方。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按照附件六工程进度表进行系统测试。进行系统测试所需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测试器具的提供方。提供,应该符合并满足测试合同系统技术要求。12.3移交 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安排移交及移交测试,并相应调整12.3.1至12.3.4条款的内容。、联网与初验12.3.1设备安装及系统测试完成后,卖方应将系统移交给最终用户。12.3.2移交系统时,卖方和最终用户应进行移交测试。卖方应自行携带测试所需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器具至最终用户现场,并提供验收手册给最终用户。验收手册经最终用户确认后作为移交测试依据。12.3.3移交测试应由最终用户技术人员在卖方人员协助下按照验收手册进行。测试结果应做记录并在移交测试完成后由卖方和最终用户代表确认签字。12.3.4如果最终用户确认所有合同系统指标都达到验收手册规定,由卖方和最终用户授权代表签署移交测试验收证书。移交测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卖方和最终用户各执一份。12.3.5在移交测试完成后,卖方应在最终用户配合下进行合同系统联网测试。联网测试顺利完成后,卖方应配合最终用户对合同系统进行初验。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技术要求和指标后,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授权代表应在初验通过后签署三份初验合格证书,三方各执一份。12.3.6如果合同系统存在无实质性影响微小缺陷/故障/瑕疵,且卖方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替换,在最终用户同意前提下,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仍将由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初验合格证书。12.3.7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使合同系统中任何一部分不能通过初验,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7.2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验能够尽快再次进行,直到完成初验。逾期不能完成初验,按本合同17.2承担违约责任。再次及多次初验所有费用 此处费用包括最终用户和买方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12.3.8 在联网和初验过程中,如因货物质量或卖方人员行为造成最终用户网络中断、运行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中断期间营业损失等)由卖方承担。如营业收入因数据丢失或运行中断无法计算,则按最近30日每小时平均话务量类推计算。12.4 试运行及终验12.4.1从初验合格证书签署后第2日起,最终用户对合同系统进行为期【 】个月试运行。对任何在试运行期内故障,最终用户或买方应清楚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12.4.2试运行期间合同系统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卖方所有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行期内任何时间发现合同系统功能和性能与本合同约定有任何不符,卖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至达到附件二、三卖方承诺满足技术要求和指标。12.4.3在试运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发生以下故障,经双方认定后,最终用户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承担因此给最终用户造成全部损失: 12.4.3.1在试运行期间,设备或软件主要性能指标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且持续时间超过【 】;12.4.3.2 在试运行期间,由于卖方原因使设备或软件出现故障造成网络中断,卖方在得到最终用户通知后【 】小时内仍不能使设备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行,或即使卖方在得到最终用户通知后在【 】小时内使设备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行,但以上情况在试运行期内出现【 】次以上; 12.4.3.3 在试运行期间,设备整机故障率大于【 】%;如果系统发生上述三项所描述故障而最终用户未提出解除合同或系统发生其他故障,卖方应当尽快免费进行更正、修改,或在满足最终用户业务需求前提下,及时免费进行相应系统替换。最终用户有权根据故障具体情况决定:试运行期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或试运行期根据故障持续时间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顺延。12.4.4试运行期结束后,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技术要求和指标后,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终验合格证书,终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终验合格证书仅作为卖方履行其义务必要证据,其签署并不解除卖方对合同系统质量缺陷或瑕疵担保责任。12.4.5 在试运行和终验过程中,如因货物质量或卖方人员行为造成最终用户网络中断、运行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中断期间营业损失等)由卖方承担。如营业收入因数据丢失或运行中断无法计算,则按最近30日每小时平均话务量类推计算。第十三条 保修13.1 合同系统保修期13.1.1卖方对于合同设备硬件系统向最终用户提供保修期为自终验合格证书签署第2天起【 】个月。13.1.2卖方对于合同设备软件系统向最终用户提供保修期为自终验合格证书签署第2天起【 】个月。13.2 保修期内,为保证合同系统满足附件二要求,卖方承诺免费承担最终用户全网联调时相关配合工作。在保修期内,卖方承诺在最终用户及最终用户关联公司对本工程后续扩容和/或改造工程或本工程相关其他工程中,无论卖方中标与否,均免费提供本合同系统范围内配合工作。13.3 保修期内,如果因为卖方有缺陷设计和生产造成设备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负责免费排除缺陷,修理或替换出现故障部件、元件和设备。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由卖方向最终用户提供维护用备件。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设备正常运行,卖方可以使用最终用户备件。使用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所有备件、元件。在保修期内经卖方修理或替换部件、元件或零件保修期应重新计算。卖方应在收到最终用户通知后【 】小时内将临时替换备件送至最终用户现场,并于【 】天内将故障件修理完毕并返回给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将临时替换备件退还给卖方,卖方提供给最终用户替换备件性能应不低于故障件。【或:卖方将替换备件永久性提供给最终用户并回收故障件。卖方应保证提供给最终用户永久替换备件性能应不低于故障件,永久性替换备件应为全新、未使用过。】 此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卖方将故障件修理后返还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将替换件推还卖方;或由卖方提供永久性替换件,收回故障件。如最终用户未要求卖方提供替换件,则卖方应在收到故障件后【 】天内修理完毕并返回给最终用户。13.4 保修期内,卖方应尽快按照最终用户提供时间表,免费纠正或替换任何与本合同规定功能有偏差软件部分。纠正或替换软件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应及时免费提供给买方和最终用户。13.5 保修期内,虽买方或最终用户未提出要求,但卖方或软件版权人仍单方在技术上对本合同软件进行升级或更新,则卖方承诺最终用户能够免费获得上述软件版本升级或更新服务。13.6 保修期内,卖方应提供每天【 】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如果出现紧急技术问题,在最终用户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卖方情况下,卖方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相应资格工程师)应在【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最终用户要求紧急处理,卖方应在收到最终用户通知后【 】小时(或从卖方设立最近维修点至最终用户现场之间最短距离并乘坐最快交通工具时间)内赶到现场。当合同系统提供业务中断时,卖方在提供远端服务同时,必须在收到最终用户通知后【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检修。13.7 保修期内,卖方承诺在最终用户要求时免费提供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基本技术支持(含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为保证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需预防性维护支持、日常维护支持、网络调整支持、数据备份支持等工作。(B) 当最终用户通信网络或设备调整时,在调整后设备与合同系统网络物理连通情况下,提供网络调试,实现调整后通信设备接入合同系统技术支持。(C) 对合同系统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产品以及其它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日常技术咨询服务。(D) 合同系统发生搬迁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支持,向最终用户 提供合理、可行搬迁技术方案,并保证搬迁后系统正常运行。13.8 保修期内,中国相关部门及最终用户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关合同系统技术体制标准而造成合同软件与附件三所述标准不一致时,卖方承诺免费对合同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工作以使其符合上述最新标准。在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应按最终用户要求提供此类服务,并可收取合理费用。13.9 保修期及保修期满后【 】年内,只要本合同系统正常运行,则对本合同系统正常运行过程中设备损耗所需零部件,卖方保证按买方和/或最终用户需求,以不高于本合同成交价格(指各零部件单价)向买方和/或最终用户提供与合同系统货名和型号相同零部件。【价格若有高出,高出部分由卖方自行承担。拒不提供,卖方应承担由此引起合同系统运行故障导致全部损失。】 括号中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上述期限内,若卖方和/或合同系统所需零部件生产厂商决定停止生产合同系统所需全部或部分零部件,或卖方和/或生产厂商发生分立、合并、被收购或破产、撤销或终止经营,卖方必须在上述事由正式发生前【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买方和/或最终用户有权依据需要订购所需任何零部件,卖方应继续以不高于本合同成交价格供货以确保合同系统正常运行。卖方或生产厂商停产后,则卖方应保证提供同类生产厂商生产、在性能上完全适用或兼容于合同系统且不低于本合同约定合同系统质量同类型、规格零部件,其价格应不高于本合同成交价格。【价格若有高出,高出部分由卖方自行承担。拒不提供,卖方应承担由此引起合同系统运行故障导致全部损失。】 同上。13.10 保修期满后,卖方对买方或最终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对本合同系统在运行中出现一般故障或检修,卖方保证收到买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后【 】日内,对发生故障本合同设备或部件进行维修;对特殊和紧急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后【 】内,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或提供技术支持。卖方承诺对上述维修中所发生费用,仅收取实际生产成本和相关直接费用。未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卖方应对因此而产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述一般故障或检修或特殊和紧急情况,可以约定“以最终用户通知为准”,或可在相关附件中作出定义 13.11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应根据最终用户要求按照最终用户技术规范对其软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在最终用户提出新业务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时,卖方应在双方确认需求后【 】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开发计划,经最终用户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必要软件更新或版本升级,以满足新规范要求。相应软件修改、更新、版本升级价格和商务条件应不低于本合同。 13.12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保修服务所发生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包装费、保险费、修理费、人员差旅费、替换备件费等,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最终用户或买方不为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卖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买方或最终用户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合同设备系统进行维修,由此产生费用由卖方承担。对因合同系统在保修期间发生质量缺陷造成买方和/或最终用户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卖方应予以赔偿。如果最终用户垫付相关保修费用,卖方应按最终用户提供原始单据复印件向最终用户支付相关费用。对本款中应由卖方承担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买方有权在卖方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继续追索。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14.1软件知识产权归属14.1.1对在本合同项下由卖方按最终用户提供工程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发所有软件,相关知识产权包括独占和排他著作权归最终用户所有。14.1.2 在未经最终用户书面允许情况下,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软件产品、文档及或软件任何数据或程序向最终用户以外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地披露、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14.1.3 卖方不得将在按最终用户提供工程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发上述相关软件产品过程中获悉任何技术文档、相关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向最终用户以外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地披露、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14.1.4 卖方应保证在合同软件初验前提供给最终用户上述所有软件产品全部信息和资料,并保证在其发生变更后及时告知最终用户,包括但不限于:(A) 合同软件产品概要设计、功能设计详细文档及源代码,类库定义说明文档和类库本身;(B) 合同中涉及软件数据库结构详细文档,包括数据模型、数据字典等;(C) 卖方依据本合同专门为最终用户相关业务流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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