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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探讨性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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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探讨性问题.doc

    试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探讨性问题来源:建筑电气商务网 摘要: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执行中经常遇到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常见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分歧的一些探讨性建议。     关键词:高规 执行 理解 探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1997年、1999年、2001年几次局部修订,对于及时总结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和火灾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的需要、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起到了十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规范的一些内容未明确规定或者执行确有困难,建设、设计、消防部门在理解和执行中出现分歧,导致标准尺度不一,给设计带来不便、给消防监督审核带来负面影响。现将在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来探讨,敬请批评指正。    1 单元式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2条规定“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1.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1)规范未明确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的部位,一种理解是相邻单元楼梯间平台或前室相连,利于安全疏散,但影响建筑立面效果且住户之间存在干扰,因而实施起来较困难;另一种理解是可以通过两个单元住户之间的阳台或凹廊相通,疏散须穿越住户房间,使用中该连通阳台或凹廊往往被住户封堵,实际上是一种假连接,不利于安全疏散。(2)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中,12层是一个界限,涉及到是否设封闭楼梯和设置两部电梯(包括设置消防电梯),因而在一些城市中修建11层跃12层的小高层较多,而按规范要求在10层、11层设置利于安全疏散的连通阳台或凹廊,实施的难度较大。    1.2 建议:鉴于单元式住宅一个楼梯户数、人数不多,是否可以考虑1018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在一定条件下单元间设或不设连通阳台或凹廊,以及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明确设置部位。(1)对10层11层的单元式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指每个单元标准层一个楼层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1500平方米、每个单元每层不超过4户、且楼梯为封闭楼梯间时,单元间可不设连通阳台或凹廊。每个单元每层不超过2户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的户门不应采用所谓的防火防盗门。宜设置两扇门,其中一扇为乙级防火门。对10层11层的单元式住宅,建议电梯具备消防电梯的功能。(2)对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一种措施是标准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每个单元每层不超过4户,从第十层起每隔三层在相邻单元楼梯间平台、前室设置连通阳台、凹廊或走道。另一种措施是每个单元按塔式住宅设计,单元间墙的耐火极限达到防火墙要求、紧靠防火墙两侧或设在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的规定、且每个单元塔脚之间的防火间距或防火间距不足的防火处理措施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的规定时,单元间可不设连通阳台或凹廊。(3)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向屋面,且在屋面设置单元间的专用通道,不被屋顶绿化或私家花园占用。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0.1条建筑分类:“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属一类建筑。    2.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当建筑高度未超过50米、用建筑面积确定是否属一类建筑的时候,存在两种情况。(1)有的建筑大多数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1500平方米,但不是每层超过该面积要求;(2)有的建筑下部几层每层超过1000平方米或1500平方米且高度超过24米,但上部楼层未超过或部分楼层超过该面积要求。这两种情况,从理解上似乎应该属一类建筑,但按规范中的“每层”从严谨的角度上看又不属于一类建筑。建筑分类认定的不同,带来的是消防技术措施上很大的差异。    2.2 建议:根据高层建筑分类的原则和规范制定这一条的本意,我认为“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下部数层每层超过1000平方米且这几层总高度超过24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下部数层每层超过1500平方米且这几层总高度超过24米的商住楼”应该按一类建筑确定。    3 商业服务网点的定量标准。    3.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没有术语解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是“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定义中的300平方米不知道是指总面积还是指每个防火隔间的面积。如是指总面积300平方米,该面积很容易在设计中突破,如是指每个防火隔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又容易导致多个3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形成一个大型商场。而且,确定商业服务网点的定量标准,涉及到建筑定性是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还是公共建筑(商住楼)的问题。    3.2 建议: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1.0.4条的规定,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 4 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是否可以减小。    4.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规定了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规定了相邻高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可以减小的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及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可以减小的措施,唯独没有说明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可以减小的措施。从逻辑上讲,既然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都可以减小,为什么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不可以呢?严格地讲,遇到这类问题发生的纠纷,在规范中找不到依据。    4.2 建议: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综合考虑满足消防扑救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节约用地及防火间距现状等因素,而且发生火灾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蔓延造成的影响、损失比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更大,因此,我认为只要不是在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扑救面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是可以减小的,考虑到发生火灾时通常火焰都是从下向上蔓延,单、多层建筑起火时对相邻高层建筑影响较大,其技术措施可以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2条、第4.2.3条的规定执行,即尽可能相邻外墙至少一面采用防火墙,但规范应当给予明确。    5 地下层是设备用房、汽车库、自行车库,首层是汽车库或自行车库,上部是住宅的建筑定性。    5.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针对该类建筑定性,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综合楼,一种是居住建筑。按照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定义分析,地下层是设备用房、汽车库、自行车库,首层是汽车库或自行车库,上部是住宅的建筑应该是属于综合楼,若按此定性,在防火分区划分、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以及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与居住建筑的要求差别很大,显得不经济合理,消防设计要求过严。    5.2 建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8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我认为该类建筑可以按居住建筑考虑,但尚应采取下列措施。(1)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独立设置并直通室外;(2)与首层车库相通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一定的防火分隔措施;(3)首层汽车库停车数量控制在50辆以内;(4)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5)消防用水量按住宅和汽车库的消防用水量较大值确定。    6 商住楼、综合楼中的住宅部分疏散楼梯设置数量是按商住楼、综合楼确定还是按住宅确定。    6.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因商住楼、综合楼属公共建筑,若住宅部分疏散楼梯数量按商住楼、综合楼确定,则不论住宅层面积多大、层数多少,均应设置两座及两座以上的疏散楼梯,这对于符合设置一座疏散楼梯的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来说是很困难、也是显得不合理的。    6.2 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商住楼、综合楼如果首层、二层是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上部是住宅,其住宅部分疏散楼梯设置按住宅设置,但必须是独立设置,与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的楼层分开。如按要求只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的楼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住宅分隔开,且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以提高其耐火性能和防止火灾蔓延;(2)将建筑本身应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接入住宅层走道、前室或楼梯间,确保疏散楼梯的安全可靠。如果有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商场或其它使用性质,则上部住宅的疏散楼梯则应按公共建筑确定。另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A条只规定了“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建议综合楼中住宅楼梯也应独立设置。    7 剪刀楼梯的设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2条规定“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第6.1.2.3条规定“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7.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1)在实际设计中,由于塔式建筑和通廊式建筑只有定性概念而没有定量标准,对一些以“房间较长走道楼梯”为疏散体系的既可称之为通廊式建筑又可称之为塔式建筑(介于通廊式与塔式之间)、或者多个通廊组成的“Y”型建筑,是否可以采用剪刀楼梯呢?(2)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2.3条规定,塔式住宅前室可设置一个会带来三个问题:一是容易出现剪刀楼梯两个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三前室合一”的情况,而规范条文说明中提出不能采用,更不能推广。二是既然塔式住宅剪刀楼梯可以合用一个前室,作为安全疏散更可靠的两座独立的疏散楼梯是否可以合用前室呢?而且合用前室本身就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相矛盾。三是合用前室的剪刀楼梯当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是否还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呢?(3)剪刀楼梯的设置,如果不是设置环形或半环形的疏散走道,一般都是袋形或尽端式疏散,难以形成利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双向疏散方式。    7.2 建议:针对上面提到的问题,剪刀楼梯的设置是否可以这样考虑:(1)当设置剪刀楼梯时,可以不考虑建筑形式,但应控制标准层建筑面积,比如对住宅层可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对其它使用性质楼层可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2)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两个楼梯不能合用一个前室。这样可以避免带来的一些问题,也不会出现与防排烟设计相矛盾。(3)剪刀楼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双向疏散,住宅可以除外。但住宅采用袋形或尽端式疏散方式时,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应从严要求,可否按旅馆建筑15米考虑(规范规定为20米)。    8 燃油、燃气的无压冷热水机组(含直燃机组)的设置位置。    8.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燃油、燃气的无压冷热水机组(含直燃机组)因其燃烧效率高、对大气环境污染小、体积小占地省、可供冷采暖提供生活热水、使用范围广的优点,近年来在建筑中广泛采用。但是规范对其设置没有明确规定,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2条燃油、燃气锅炉的设置条件“宜设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而实际工作中,在用地紧张特别是旧城改造的综合性建筑中,这些设置条件是难以具备的,因此,设计往往将其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面上。    8.2 建议:燃油、燃气的无压冷热水机组(含直燃机组)与我国目前生产的燃油、燃气快装锅炉的危险是不一致的,尽管二者均因使用燃油、燃气,发生泄漏都有火灾和爆炸的可能,但快装锅炉本身有发生爆炸的可能,而无压冷热水机组(含直燃机组)本身不会发生爆炸。对燃油、燃气的无压冷热水机组(含直燃机组)而言,核心是防止燃油、燃气泄漏以及发生泄漏后能及时控制消除。当使用天然气、城市煤气、轻柴油作燃料时,只要不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不布置在安全出口两旁,是否可以考虑在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的前提下,可以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面上。当使用天然气、城市煤气作燃料时,宜设置在屋面上;当使用轻柴油作燃料时,宜设置在地下二层。    对燃气的无压冷热水机组(含直燃机组)而言:(1)机房与其它房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与配电间不得相邻设置,机房地面采用不发火花地面。(2)机房通风必须良好,如自然通风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系统,通风换气次数一般为310次/h。(3)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口不得开向人员密集场所,泄压面积与机房体积的比值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3条0.050.22采用,必要时还可设置防爆减压板。(4)燃气管线应靠外墙敷设或设在专用管井内,燃气引入管室内外均应设置快速切断阀,燃气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进入室内的燃气管路应采用焊接连接,阀件应采用法兰连接;燃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放散管,其端部应有防雨、防堵塞和防雷措施;燃气管道应有防静电措施。(5)机房所有电气设备均应为防爆设备,所有电力装置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6)机房内设置燃气检测报警系统,当燃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下限15%-20%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联动自动关闭快速切断阀和启动强制排风设施。消防控制中心应能显示各点报警信号、故障信号、自动启闭信号并应能遥控关闭快速切断阀和手动启停事故排风机。(7)封闭式机房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8)无压冷热水机组(含直燃机组)的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燃具,安全保护元器件应有自动点火、熄火保护装置,特别是当点火误操作时,均有安全措施给予保障。    对燃油的无压冷热水机组(含直燃机组)而言:(1)尽量控制室外储油罐的容积不超过15立方米,以便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10条的规定减小与建筑的防火间距。(2)室内日用油箱(中间罐)的设置要求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10.2条的规定外,尚应设油位控制器,油位高、低装置与供油设备(输油泵、回流泵)联锁,紧急排油管通到室外存油设施中,日用油箱严禁设在机组的上方。设置室内日用油箱的房间应有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3)贮油罐和日用油箱的顶部应设置通气管至室外,通气管的管口设在或朝向有火星散发的部位,其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4)燃油管线应靠外墙敷设或设在专用管井内,油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连接,阀件连接采用法兰连接;直埋油罐、地下油管采用加强级防腐;机组的供油干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5)地下油罐、日用油箱和油管应有防静电措施;供油系统和机房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油泵房应设置防爆排风扇。(6)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联动控制快速切断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通风排烟系统。(7)无压冷热水机组(含直燃机组)的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燃具,安全保护元器件应有自动点火、熄火保护装置,特别是当点火误操作时,均有安全措施给予保障。    9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3条规定“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9.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有些设计将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二层,这就与规范相矛盾。一是柴油发电机房若设置在首层,解决噪音问题较困难;二是建筑一般地下一层是车库、地下二层是设备用房,若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有可能地下一层层高不够而无法布置柴油发电机房或者因变配电房设在地下二层而不便于电力设计布线。    9.2 建议:从重要性看,水泵房、变配电房与柴油发电机房同等重要却能够设在地下二层;从火灾危险性看,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地下一层、地下二层都是一样的,而且柴油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因此,我认为在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3.1条、第4.1.3.2条的要求并采取下列加强的消防安全措施后,可以设置在地下二层。(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水措施和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2)柴油发电机组与控制柜之间分开设置。(3)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以是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轻水泡沫灭火系统)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和排烟系统。(5)电气设计应采取可靠的防爆、防静电等措施。(6)有条件时,应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出口。    10 商场疏散人数和疏散距离的确定。    10.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但是没有规定商场疏散人数的确定。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4.2.5条规定“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平方米)来确定”,第3.2.2条规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平方米(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平方米计”,第3.2.7条规定“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1.35平方米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平方米计)”,第3.1.12条规定了为顾客服务的设施面积,从第3.2.2条、第3.2.7条看,除非商场已将货柜、货架设计布置好,才能确定营业厅面积或顾客人数,这在建筑设计时是不可能的,也是与市场经济下商场布局的经常性调整不相适应的。由于“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的不确定,往往导致商场设计的疏散宽度不足,与商场使用后的人流量极不相符。(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7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营业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在设计中这个距离是没有任何货柜、货架等阻挡物摆放下的直线距离,而商场使用后,受阻挡物的影响,疏散距离是远远超过30米。    10.2 建议:(1)应确定“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占每层建筑面积的比例,这样更利于计算疏散人数。每层商场除了辅助部分(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等)、共享空间(中庭、自动扶梯等)外,基本上都是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视其规模,一般占50%-70%的比例。(2)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4.2.1条规定“营业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米”,若按此规定确定商场的疏散距离,更利于人员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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