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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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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标准规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4年3月5日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2 坡顶、坡底 the slop top、the slop bottom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2.0.4 天桥、平台 overpass、platform 坡地建筑及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宽度较小的称为天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室外环境)、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 2.0.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fighting 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其靠建筑一侧边缘与建筑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2.0.6 坡地建筑总高度(总层数)the total height (the total floor)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2.0.7 坡地建筑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吊层高度(层数)the height (or the floors) of the lower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平顶层与坡顶相连接的楼板面层的高度(层数)。 2.0.8 坡地建筑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上层高度(层数)the height (or the floors) of the higher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平顶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2.0.9 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简称公共建筑部分高度)the height of the public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顶层顶板面层。 2.0.10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度(层数)the height (or the floors)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for the fire-prevention design 坡地建筑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层数)。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3.0.1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如图3.0.1所示。 3.0.1.1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3.0.1.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0.1.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 3.0.1.4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1.5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3.0.1.6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7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0.1.8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3.0.1.9 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10 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不合用前室时,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置;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应参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前室及防烟设施。 3.0.2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或住宅层数超过9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规范3.0.1.1-3.0.1.10条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如图3.0.2所示。 3.0.3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24m,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本规范3.0.7条吊层部分执行。如图3.0.3所示。 3.0.3.1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在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低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3.2 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两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3.0.3.3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开设置。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3.0.4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和3.0.3.1-3.0.3.3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参照本规范3.0.7条吊层部分执行。如图3.0.4所示。 3.0.5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吊层高度不超过24m,且符合本规范3.0.1.-3.0.1.9、3.0.3.3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如图3.0.5所示。 3.0.6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其吊层高度超过24m,底层室外地面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4-3.0.1.9、3.0.3.3条规定,且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出口完全独立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如图3.0.6所示。 3.0.7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4.0.1 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4.0.2 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 4.0.3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 4.0.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邻近建筑扑救面的道路、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 4.0.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符合4.0.1-4.0.4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4.0.6 消防扑救场地及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5.0.1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包括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象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可设在底层及其上二层,并符合以下规定。如图5.0.1所示。 5.0.1.1 该场所以底层(平顶层)为起算首层时,首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要求。 5.0.1.2 该场所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或平顶层的室外地面。 5.0.1.3 该场所宜布置在疏散和扑救最为边界的底层或平顶层室外地面一侧。 5.0.2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层且满足本规范5.0.1.1-5.0.1.3条及下列规定时,可考虑同层有多个场所。 5.0.2.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平顶层视为首层时,也不应设置在平顶层以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时,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与该层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5.0.2.2 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5.0.2.3 每个厅、室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 5.0.2.4 所有厅、室的每个疏散出口均应直通公共疏散走道。 5.0.2.5 每个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0.2.6 每个场所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 5.0.2.7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0.2.8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5.0.2.9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5.0.2.10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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