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docx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和学士学位授权与 授予管理方法(学位2013) 20号),结合我校实际,设立XX学院学位 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 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 学位管理、学位授权等工作。第二章组织与机构设置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一 人、副一人。由校长担任,副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或由的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委员担任。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中具有教 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教师中遴选产生,并吸收学校有关负责人参加。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 学管理部,负责处理各项日常工作。第三章机构职责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和学位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二)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五)行使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授权的其它相应职能。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与学位相关的日常工作,主要 职责为:(一)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组织召开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校学士学位审核和信息上报工作;(三)根据相关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 关的实施规范和方法;(四)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有关事宜。第四章议事规那么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流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三次会议。如有特殊 需要也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或委托副主持。(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项,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 经、副审定后,由或委托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三名以上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联名,可以提出有关学位工作的议项,经、副审定通 过后可列入议程。(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项,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研 究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作决定,可授权学位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处理意见经、副审定后,提交下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做出学位授予和撤销决定等决议时,应 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 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学位管理其他问题时,除有特殊要求外, 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凡因 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副批准方可参加会 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 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或副报告。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 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管理工作有关议 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二条本章程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