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全面从严治党“一案双查”暂行办法.docx
学院全面从严治党“一案双查”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快完善监督体系, 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依据 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 执纪审查工作中,发现严重违纪的被审查对象所在部门“四 风”问题突出,出现系统性、区域性严重违纪问题的,除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应当追究该部门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员 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第四条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 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那么,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 任追究。第二章启动条件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启动实施“一案双查”: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疏于监督管理, 致使一届任期内3名(含3名)以上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 违纪违法问题的;(二)发生系统性窝案串案,或本部门发生重大案件,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 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四)对执纪审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 销毁证据、阻碍调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阻碍、阻挠纪 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五)对巡视巡察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反应意见和整 改事项不整改、不落实的;(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问题线索的,导致违纪 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或者导致危害扩大的;(七)违反审查纪律和程序,包庇袒护、跑风漏气、以 案谋私的,或者侵犯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的;(A)对本部门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 报的;(九)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违纪违法行为严重、 要求启动“一案双查”的;(十)其他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第六条实施“一案双查”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 子在职责范围内承当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当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当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 承当监督责任。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第七条对党组织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 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 整改,并在全校进行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不 能纠正的,予以改组,并依据党章纪律处分条例问 责条例给予班子成员相应处分。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一)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 依规整改,并在全校进行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 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 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 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 照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第九条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单独使 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四章实施程序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进行执纪审查或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应当启动“一案双查” 的,由执纪审查部门填写“一案双查”问题线索呈批表,经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核,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 批准后,按程序办理。原那么上“一案双查”由原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实施程序按照XX省纪律检查机关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 执纪工作规那么实施方法执行。被审查人为下一级党组主 要负责人的,报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一条“一案双查”审查结束后,由承办部门起草审 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包括违纪事实、审查的基本情况和结 论、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等,报经纪检监察机 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 进行审理。第十二条根据审查结果,案件承办部门应提出具体处理 建议。(一)对存在失职失责情形,但情节轻微,可不进行问 责的,提出对该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相关党员领导干部进 行谈话提醒的处理建议;(二)需要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提出明确的问责方式建议。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一案双查”情况及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报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后, 严格按照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省实施方法进行责任追究。(一)采取了结、谈话提醒或者采取通报批评和诫勉方 式进行问责的,由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问责的,应当事 先与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党委组织部门 办理;(三)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 等办理并备案。第十四条校纪委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 案件查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照程序严肃追究责 任。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五条本方法由XX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