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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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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docx

    化大发2017) 62号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室)、馆、中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了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方法,经学校党政联席 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希遵照执行。二。一七年九月一日.期末考核成绩低于40分的;4 .期末考核已经及格的;.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六、考核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课程考核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课程考核违规者根 据其违规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分 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开除学籍等纪律 处分。具体的认定与处理按沈阳化工大学学生考核违纪处 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七、编入下(上)一年级第二十三条编入下一年级按照学生学业状况,根据沈阳化工大学本科生学业预 警管理方法对学生进行学业预警,符合四级以上预警的学 生,予以编入下一年级。第二十四条 编入上一年级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获得上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 必修课及限选课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可 编入上一年级。八、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休学1 .由于身体等原因,暂时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所在 学院审核,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休学。由于某种 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办 理休学手续;2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最多可休学两次。因创业休 学的学生,一次可休学2年,最多可休学两次。学期内休学, 本学期即算休学一个学期;3 .休学学生必须离校,在接到休学批复之日起一周内办 理离校手续;4 .休学期间不受理学期学籍注册、不得回校跟班上课和 参加考核;.学生休学在规定期间保存学籍。第二十六条保存学籍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由校武装部出具学校正式公文,由校教务处保存 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离校期间,校武装部与学生所在部队 就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工程,离校前应办理 保存学籍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 其保存学籍。联合工程负责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应与联合学 校建立管理关系。保存学籍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第二十七条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一周内持复学申请书(因病 休学者还须附专项康复诊断证明)办理复学手续;1 .准予复学后,一周内到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并到所 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逾期按自动撤销复学申请论,做 自动退学处理;2 .准予复学且学籍注册后,编入原专业的休学时对应 年级学习。九、退学第二十八条退学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1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者;2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3 .休学、保存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者。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报告,送教务 处、学生处等主管部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 专门会议批准(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除外)。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通知由所在学院(系)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学生经 本人申请,由学校按规定发给律业证或学习证明。学生接到 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 校。十、转专业、转学第二十九条转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 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符合条件者可根据沈阳化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 法、沈阳化工大学转专业实施方法办理。第三十条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 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 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符合条件者可根据沈阳化工大 学转学管理方法办理。十一、肄业和结业第三十一条肄业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三十二条结业1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 到达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补 考,其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重做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 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经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 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补考只准一次,仍不及格者,不 换发毕业证书。十二、进入毕业学期、毕业与学位第三十三条毕业学期毕业学期系指教学计划规定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集中 安排毕业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第三十四条 进入毕业学期的审核毕业前考核结束后进行进入毕业学期资格审查,获得教 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期前应得的全部学分者或自愿结业者, 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进入毕 业环节。第三十五条毕业与提前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 容,到达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通过先修或其他方式提前到达毕业条件的,经学生 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 请只在毕业学期受理。第三十六条学士学位各本科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照我校关于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学士学 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均不能补发,学生可以申 请办理相关证明书,具体方法按照沈阳化工大学办理毕业 (学位)证明书暂行管理方法执行。十三、其他事宜第三十七条学籍管理的其他事宜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按沈阳化工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 理方法(试行)执行。第三十八条本方法的执行本方法从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于沈阳化工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其最终解释权归校教务处。原沈阳化 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方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与本管理方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方法为准。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方法(2017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和完善学分制,维护我校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教学质 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新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沈阳化工 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方法进行修订,形成沈阳化工大学 学分制学籍管理方法(修订)如下。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 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 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保存入学资格新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暂不具备入学条件可以向校招生 与就业工作处申请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保存入学资格期间不 具有学籍。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保存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新生保存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 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入学资格复查学生入学后,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 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具体复查内容与方法按照沈阳化工 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初审与复查管理方法执行第五条学期学籍注册在校各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返校并按有关 规定到所在学院(即学院或系,下同)办理学期学籍注册手 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办理暂 缓注册手续,否那么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返校,但未缴 纳学费或住宿费以及符合其他不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视 情况按自动退学、保存学籍休学离校或保存学籍暂时跟班学 习等处理。保存学籍者不全部享有在籍学生的权益。二、学习年限与年级第六条年限统招生基本学制年限为4年,实行学分制。学生根据本 人的实际情况设计学习进程,可提前、延迟或按基本学制年 限完成学业,可中途休学。在校年限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为 “延长(在校)时间二在校年限(含休学时间)最长一般为 基本学制年限加2年,申请创业者可在此基础上再延长2年, 经学校批准参军入伍学生申请保存学籍期间不记入在校年 限。第七条年级、班级为便于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学生从入学起按基本学制 年限制定的教学计划每年分为一个年级,每年级设两个学 期。每学期均进行学业预警,并依学生实际完成学业情况编 入相应学院、专业、年级和班级。具体方法按照沈阳化工 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方法执行。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 所在班级的活动。三、课程与学分第八条课程类别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等统 称为课程。课程均按学期设置、注册、修读、考核和计算学 分。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除另有规 定外实践教学环节均为必修课。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两种。第九条课程学分理论课程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32学时为1学分, 集中实践环节1周为1学分,分散实践环节每学分一般按16 学时的教学内容设置。每门课程学分以教学计划为准。第十条毕业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其相应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 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其它教育环节,修满规定的 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在任选课总学分之内设定假设干任选 课组(或类型模块、特定课程)并规定每组应获的最低学分。 未达该最低学分要求的视为未获满毕业所要求的规定学分。 除另有规定外在一组内多获学分不能抵充另一组所缺学分。第十一条 课程修读注册学分限额课程修读按教学计划统一注册进行。教学计划中规定课 程的第一次修读为首修,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首修, 申请提前首修的须获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必修课平均 学分绩点在3. 5以上(含3. 5)o除另有规定外每学期修读的 各类课程最高限额为35学分。各学期所注册课程有严格先 行后继关系的应按顺序修读(含必须同时修读)。第十二条重修重修是指为提高成绩而重新修读课程。重修随其他年级 进行并须在进入毕业学期前完成。重修时应随教学班听课并 完成规定的课内外各环节,确因上课时间冲突的可向任课教 师申请免听局部内容,但免听学时控制在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内。第十三条保健课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参加体育课者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取得体育课的 学分。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设置 课程考核分为期末考核、补考和毕业前考核。1 .期末考核各课程均进行期末考核。2 .补考必修课期末考核不及格的有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设在 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补考不及格的必须参加重修。 补考不计平时成绩。选修课不及格不设补考,可重选或改选 其它课程。实验课和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一般不设补考,需 随其它年级重修。3 .毕业前考核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期末考核不及格,假设无任何其 它重修机会,可在毕业学期初申请参加毕业前考核。毕业前 考核成绩按照重修成绩计,不设缓考。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分别对应于考试课和考查课的考核。1 .考试课的期末考试统一采用笔试方式进行。考试课成 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开课学院亦可根据课程 性质和特点按有关规定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 30%)的平时考核成绩,并预先向学生公布考核方法。某些 包含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 实习或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2 .考查课的期末考查可以采用笔试、操作、设计、论文、 辩论、综合评定等多种形式,考查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 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个别课程经教务处 批准可采用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计分,由开课学院和 任课教师按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实施。第十六条创新创业学分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 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 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方法按照沈阳化工大 学创新创业大赛学分认定及转换方法、沈阳化工大学课外 实践环节学分认定方法执行。第十七条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通用的平均学分绩点法评价。平均 学分绩点二ETiai/ETi ,其中,£为在规定课程范围内求 和,Ti为第i门课程学分,ai为第i门课程绩点系数。课程绩点系数按下表方法确定成绩X绩点系数a百分制五级分制二级分制95WXW1005. 090<X<95X二优秀4. 585WXV904.080WXV85X二良好3. 575WXV80合格3.070<X<75X二中等2. 565WX<702. 060<X<65X二及格1. 50 <X<60X二不及格不合格0第十八条成绩记载教务处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 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 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 取条件,考入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 院(系)根据所学课程的学分与教学要求是否与我校相关专 业课程要求一致予以审核,最后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局部或全 部予以成认,并将成认的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系统中。学校根 据相关专业学习进度可将其编入相应年级、班级。五、考核资格第十九条期末考核资格注册修读课程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无参加期末考核资格:1 .作业缺缴、抄袭、不合格等累计达1/3以上数量的;.缺课(经批准免听的除外)累计达1 / 4以上学时的;2 .旷课累计达1/5以上学时的;.该课程所含课外环节、实验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3 .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第二十条缓考与旷考1 .确有原因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缓 考。缓考随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的补考一同进行;2 .缓考不计平时成绩。缓考及格的其成绩按照期末考核 成绩对待。缓考不及格的不设补考;.不设补考的课程不得缓考;3 .擅自不参加期末考核视作旷考。第二十一条补考资格有以下情形之一,无参加补考的资格:1 .期末考核违规并受到处分的;.期末考核旷考的;2 .被取消参加期末考核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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