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汇编.docx
(修订稿)桦甸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6、检查、催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 作。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8、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二)保密工作部门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 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3、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 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4、.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 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催促检查。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 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 经发现,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依 法予以查处。五、工作程序(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 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平安、公共 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领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 工作机构的意见。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三)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8-材料: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2、不能确定的原因。(四)对行政机关提交确实定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保密工 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 告知申请机关,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本行政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 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 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 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七)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应同时确定是否属 于国家秘密,以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密级标 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实施方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 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六、行政复议中涉及政府信息确实定(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 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二)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 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故意或者过 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够 刑事处分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9-八、附那么(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 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方法。(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 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方法执 行。九、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0-桦甸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方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 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档案局),提高政府信 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 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吉林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那么、吉林市政 府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 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和图书馆设置的 查阅场所。本方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 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 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四条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 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确定的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 信息。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 统规范的原那么。各部门、各单位对外发布信息的同时,必须将该信息 登录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第六条 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 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纳入本机关 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档案馆和政 务公开办公室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 信息的交接手续。-11-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 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主动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或通过信 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 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 格式。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我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 送交。第八条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 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 信息查阅场所。电子文档在吉林市政务公开网站管理系统同时修改。第九条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 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第十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 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第十一条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 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 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方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 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2-桦甸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方法第一条为确保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 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吉林省信息发布协调方法 (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 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那么。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 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条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 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第四条行政机关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对外贸易公共信息、 重要地理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规定 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按要求报批。第五条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职 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 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第六条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 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 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协调事项、自行协调情况、主要争议 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相关行政机关以及该领域专家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 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确认回复。第七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协调而未协调、直接发布 信息的,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可提出异议,由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 机关就信息发布、补救措施等问题进行协调;已造成各机关发布信息 不一致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发布机关和相关工作人 员的责任。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 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3-桦甸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方法第一条为做好全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据吉林省政府信息 清理工作方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 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清理政府信息工作。本方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 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机 关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被撤销、合并或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合并、 职能转移前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全面清理自成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凡未 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机关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均 属于清理范围。按照由近及远的原那么,重点对2003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制作和 保存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 清理完毕的,要进一步清理2003年以前的政府信息。第五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要进行认真审查。对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注公开类别; 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第六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 和社会稳定。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 息:(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 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 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字样。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将条例第十条、第H" 一条的政府信息-14- 纳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除条十条、 第十一条外,还应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入重点公开 的政府信息范围。第八条 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 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依 申请公开”字样。第九条 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性和有效 性。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 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方法。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 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 企事业单位,清理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公共服 务信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5-桦甸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方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吉 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或散布 的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并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 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当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 义务。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 当、主责澄清的原那么。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 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建立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 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 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 强化对所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 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及时按预案要求, 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国家、省和长春市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 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七条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 准。(一)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 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第八条对未及时发现、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16 完整信息,并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 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平安、 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 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 息澄清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法或参照本办 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7-1、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法;2、桦甸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方法;3、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方法;4、桦甸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方法;5、桦甸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方法;6、桦甸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方法;7、桦甸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方法;8、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9、新闻发言人制度;10、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1、桦甸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那么;12、桦甸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方法;13、桦甸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制度。14、桦甸市政策解读工作制度15、桦甸市社会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实施办 法(暂行)-0-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 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社会评议的主体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级具体实 施。第三条社会评议的对象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公共企事业单位。第四条社会评议的方式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年确保 一次。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 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 展评议。第五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 括:(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A)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 整的提供政府信息;(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18-(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 评议告示;(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 公开;(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及运用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纳入被评议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 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9-桦甸市新闻发言人制度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的任职条件。新闻发言人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 表,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情况和动态(包括能参加有关会议、 阅读有关文件),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应 变能力。为保证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市政府设专职发言人,由市政府 一位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部门主管领导担任。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定期研究新闻发布工作,准备新 闻发布会材料,制订与汇总新闻口径,接受日常记者采访,制订突发 事件报道应急方案,根据授权发布新闻,及时评估新闻发布效果,协 同有关部门做好发布工作。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条件和管理方式。各部门要为被确定的 新闻发言人配备1名联络员,协助处理日常工作,完成新闻发言人委 托的各项事务性工作。被确定的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应报市政府新闻 发布机构备案,同时应与市政府新闻发布机构和媒体保持经常联系。 市政府新闻发布机构工作人员安排上分两处:一处设在市政府主楼办 公,参加政府有关会议,阅读政府有关文件,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 闻发布的筹划和口径把握工作;一处设在市委外宣办,负责新闻发布 会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20-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市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 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七)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A)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 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第六条信息公开责任人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给信息获取人或第三 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七条本制度由桦甸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桦甸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那么为规范我市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确 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那么。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部门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政务公开办,各部门工作 机构设在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 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公开的范围。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九、十、十一、十二 条规定,确定本行政机关所属公开范围,并将范围内的公开内容编入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公开的方式。我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方式是政府公 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同时,采取信-22- 息公开查阅点公开和部门查阅公开等形式。各行政机关要把本行政机关网址和信息查阅点、本机关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地址、查阅时间、联系方式等编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三)公开的程序。(具体程序参见附件1)(四)公开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 开。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一)申请公开的范围。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二)依申请公开程序(参见附件2).提出申请。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 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 也可以在指定网站上下载。1 .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当面填写并递交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 函、 、电子邮件、网站申请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 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通过 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 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邮件主题中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23-个人递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递 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 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 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2 .初审。各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递交的申 请表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 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及时登记并出具桦甸 市XXX局(单位)中止受理信息申请告知单(见附件4),要求申 请人补充或更正。以下情况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及时登记并出具桦甸市XXX局(单 位)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 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 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 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3 .受理。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有效身份证明属实,同时不 在中止受理申请程序范围内的,即时登记并出具桦甸市XXX局(单 位)信息申请受理单(见附件5)。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收到申请的先 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各行政机 关可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4 .详审。对受理的申请要详细审查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是否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5 .收费。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24-生的费用,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6 .答复。对于单项申请,各行政机关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出具桦甸市XXX局(单位)信息申请答复单(见附件6),属于公 开范围的,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答复申请 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假设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 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 超过15个工作日。四、监督和保障(一)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或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对举报调查核 实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2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 息公开目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3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4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25-(二)实行考核评议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各单位 要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催促检查 考核工作,积极开展社会评议,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奖优罚劣。附件: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2 .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桦甸市XXX局(单位)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3 .桦甸市XXX局(单位)信息申请受理单.桦甸市XXX局(单位)信息申请答复单 26附件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27-报协调确认如不能确定报主管 立R门田不 予 公 开刍、亥攵、一付、言刍3移龙或史乏、乙rrr.过OO4匚乍m勺电政府网政府公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 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法(以下简称考核方法),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 效、促进工作的原那么。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部门、各单位需按照考核方法 的相关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进行考 核,并形成考核材料。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 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 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 显著,群众评价满意。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 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 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 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发布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 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 设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附件2经保密审查,不属于保密 世闰经保密审查属于保密第三方同意公 开;或者第三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国家没有规定;田义田a 士171 士 打7。、/在言协调确-28-不予公开-rL左n4二主k工田U-1当场松后15日i4i延期代盒附件3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 请 人 信 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电子邮箱法人/ 其它 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信息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联系人 联系人电子 邮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时间所 需 信 息 情 况所需 信息 的内 容描 述选 填 部 分所需信息的索取 号所需信息的用途是否申请减免费用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不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 方式(可多项选择)纸面电子邮件光盘口磁盘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项选择)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假设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29-附件4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告知单编号:申请人:年月0,接到您关于的申请,经初审,该申请属于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范围,情况如下:中止受理信息申请程序理由情况告知要件不完备口1、申请表填写不完备,需要补正口2、个人申请缺少身份证复印件口3、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申请缺少组织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口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口4、身份证件不属实口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请到桦甸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huadian. gov. cn)、桦甸市政府信息公 开网(. 62. 86. 138/zwdtSjgl )网 上查阅,还可以在桦甸市档案局四楼管理科现 行文件利用中心(桦甸市人民路37号)和本 行政机关桦甸市政务大厅三楼政务公开指导 科(信息科)进行现场查阅。不属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口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联系 :,地址:该信息不存在口承办人: 咨询 :投诉 :上级行政机关( :0432-66222307)、监督机关(0432-6622291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0432-66273392)。年月0-30-附件5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编号:申请人:年月日,接到您关于的申请,经初审,基本符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于 年月日前给您答复。承办人: 咨询 :投诉 :上级行政机关( :0432-66222307)、监督机关 (0432-6622291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0432-66273392)。年月0-31-附件6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单编号: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信 息描述答 复 内 容不 予 公 开 经保密审查,您申请的信息属于保密范围。口按国家规定您申请的信息需要批准,经部门审定,你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口您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方,通过和第三方沟通,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并且 本行政机关认为也不应公开。口您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具体答复为:一、根据(号)规定,您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缴纳政府公开信息检索费用元人民币、复制费用元人民币、邮寄费用元人民币,以上费用共计元人民币,请于年月一日到本行政机关(地址=)交齐。二、在收到您的缴费后:本行政机关将于年一月日前,通过(邮寄口快递口电子邮件口 口)方式为您提供申请的信息。口请于年月日前到本行政机关自行领取您申请的信息。年 月 日-32-桦甸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方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本方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 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 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贝, 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 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时限,通过适当的 途径发布。政府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 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第四条 政府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 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第五条 政府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 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33-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 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财务管理、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 归入机关单位内部公开范围。对于只涉及局部人和事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 关应按照条例确定该类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属性。第六条 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 由是否充分。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 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 由公文签发人按有关规定确定。本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七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 管部门进行审查的重要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