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三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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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三部分).docx
2022年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三部分)十一缺陷责任第八十二条缺陷责任在本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间,并从下列时间起算:()从工程师依据第条证明的工程竣工的日期;或者()在工程师依据第条签发了一份以上证书的状况下,各个被证明白的日期。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马上或一旦可行即将按合同要求的条件并以使工程师满足的状态将工程移交给雇主,承包商应:()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的工作;以及()按工程师的要求或以工程师名义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进行检查后,指示承包商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收缩或其他毛病时,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天内实施工程师可能指示的上述全部工作。假如工程师认为上款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下列状况之一引起的,则全部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当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由于承包商的疏忽或者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商方面的明确的或隐含的任何义务。假如工程师认为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缘由造成的,则工程师应依据第条确定在合同价格中增加一笔款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当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这些指示时,雇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给付酬劳。假如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则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工程师应确定全部由此造成或随之产生的费用,此费用应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取,并可由雇主从其应支付或将支付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假如缺陷责任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上述状况的缘由,并将副本呈交雇主。除非按合同规定,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应属承包商的责任,否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上述调查所支出的费用总额,并应将其增加到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副本呈交雇主。如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是承包商的责任,则上述有关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担当。在此种状况下,承包商应按第条规定自费修补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十二变更第八十三条变更假如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为此目的的或出于任何其他理由,工程师认为上述变更适当时,他应有权指示承包商也应进行下列任何工作:()增加或削减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省略任何这类工作;()变更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变更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变更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依次或时间支配。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全部上述变更的影响应按第条估价。凡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或毁约或他对此负有责任,使工程师有必要发出指示变更工程,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附加费用应由承包商担当。没有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当工程量的增加或削减不是因按本条发出的指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规定者,则不必发出增加或削减工程量的指示。第八十四条变更估价第条所述的全部变更以及根据第条予以确定的合同价格的任何增加,如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及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运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穿如做不到这一点,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工程师和承包商应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当双方看法不一样时,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合适的此类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费率或价格经同意或确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使有可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条发出的证书中。假如任何变更了的工作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状况下,工程师认为由于该变更工作,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项目的费率或价格已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由工程师与承包协商定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未能达到一样看法,则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适当的此类另外的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费率或价格经同意或确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便有可能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条发出的证书之中。同时,由工程师依据第条指示而进行的变更工作应按款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上述指示发出后天内,以及在变更工作起先之前,应发出下列通知之一:()由承包商将其索取额外付款或者变更费率或价格的意图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将其变更费率或价格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假如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发觉由于:()按、款估价的全部变更工作,以及()对工程量表中开列的估算工程是进行实测后所作的一切调整,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及按第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而不是由于任何其他缘由,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削减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即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及计日工补贴的合同价格)的,则在此状况下,经工程师与雇主及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或减去承包商与工程师可能议定的另外款额。如双方未能达成一样;此款额就由工程师在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管理费后予以确定。工程师应将依据本款作出的任何确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上述金额仅以那些加上或减去超出有效合同价格的的款额为基穿假如工程师认为必要或可行时,可以发出指示,规定在计日的基础上实施任何变更工作。对此类变更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所定项目和承包商在其投标书中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供应可能须要的证明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供批准。对此类按计日工作制实施的工程,承包商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向工程师提交受雇从事该工作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准确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所用该项工程所用和所需材料和承包商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依据此类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中包括的承包商设备除外。如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工程师将在每种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商。在每月月末,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所用的劳务、材料和承包商设备的标价的报表。除非已完整按时地提交了此类清单报表,否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假如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由于任何缘由而不行能依据上述规定送出此类清单和报表时,他仍旧有权批准对此等工作付款,或按受雇的时间,以及用于该工程的劳务、材料和承包商的设备作为计日工偿付,或按他认为公允合理的该工作的价值支付。十三索赔程序第八十五条索赔通知尽管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假如承包商依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准备索取任何追加付款的话,他都应在引起索赔的事务第一次发生后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当第款所指的索赔事务发生时,承包商应有同期记录。依据第款,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在不必承认雇主责任的状况下,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这种记录可用作已发出索赔通知的补充材料。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全部依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工程师发出提示时,向工程师供应记录的副本。第八十六条索赔证明在依据第款发出通知后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时间内,承包商应送给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项及提出索赔的依据等详情材料。当据以提出索赔的事务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具体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具体报告,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发出进一步的临时具体报告,给出索赔的累计总额及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工程师发出临时具体报告状况下,承包商应在索赔事务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天内发出一份最终具体报告。如工程师要求这样做的话,承包商应将全部依据本款交工程师的具体报告复印送交雇主。假如承包商在寻求任何索赔时未能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他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工程师或依据第款指定的任何仲裁人或几位仲裁人通过同期记录核实估价的索赔总额。第八十七条索赔的支付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认为依据承包商所供应的足够充分的细微环节使工程师有可能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承包商有权要求将工程师可能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入工程师按第条签署的任何临时付款。如承包商供应的细微环节不足以证明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应有权得到已满意工程师要求的那部分细微环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确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十四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第八十八条工程专用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由承包商供应的承包商的全部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就应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所用,承包商除将上述物品从现场某一部位移至另一部位之外,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移出现畅但用于运输任何职员、劳务人员、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出入工地的车辆无需经过同意。除第条和条所提及者外,雇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担当责任。对于承包商提出要求时,雇主应尽最大的努力帮助承包商办理工程所需的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的海关手续。对于承包商为本工程目的而进口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当承包商依据本合同条款将该设备撤离时,雇主应在须要时尽其最大努力帮助承包商获得政府对承包商设备再出口的任何必要的许可。假如发生合同终止,为保证能够接着为工程施工运用租用的承包商设备,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商设备带至现场,除非有一个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且协议包括如下规定:假如雇主在合同终止生效后天内提出书面要求,以及雇主承诺从今日起担当上述全部设备的租金,设备全部者将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以与原来租给承包商时完全相同的条件租给雇主运用。此外,雇主还有权要依据第条的规定,为实施、完成及修补任何工程缺陷之目的,允许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运用这些设备。假如雇主按第款签订了租用承包商设备的任何协议,雇主依据该协议正值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全部由于签订该协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视为依据第条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专用的一部分。在为该工程任何部位的施工而签订了任何分包合同的地方,承包商应将本条中有关分包商带入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规定编入此类分包合同中。本条款的执行不意味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项的任何批准,也不阻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上述材料的拒绝。十五工程测量第八十九条工程量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合同通过测量来核定和确定工程的价值,并依据第条,承包商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当工程师要求对任何部位进行测量时,他应刚好地通知承包商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应:()马上参与或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帮助工程师进行上述测量;以及()供应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具体资料。如承包商不参与,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表,则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测量应被视为对工程该部分的正确测量。对永久工程进行测量须要记录和图纸时,工程师应在工程过程中打算好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商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天内参与审查,并就此在记录、图纸与工程师达成一样。并应在双方一样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假如承包商不出席此类记录和图纸的审查和承认时,则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假如在审查上述记录和图纸之后,承包商不同意上述记录和图纸,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它们仍将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商在上述审查后天向工程师提出申诉,申明其认为上述记录与图纸中的不正确之处。在接到申诉通知后,工程师应复查这些记录和图纸,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测量应当测量净值,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为根据第款提交报表,承包商应在接到中标函后天内把包含在投标书中的第一包干项目的分项表提交给工程师。该分项表应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十六暂定金额第九十条定义和运用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供不行预料事务之费用的一项金额。这项金额按工程师的指示可能全部或部分地运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仅有权运用按本款规定由工程师确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应或不行预料事务的费用数额。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确定通知承包商,并向雇主呈交一份副本。对于每笔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指示下列人员实施工作、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商,据此,承包商就有权运用依据第条所确定的与上述工作相应价格的款额;()按下文定义的指定分包商,据此,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按第款确定和支付。除那些按投标书中所列之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的工作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出示与暂定金额开支有关的全部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十七指定的分包商第九十一条指定的分包商可能已经或将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和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的全部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依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商进行分包的一切有关人员,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的分包商”。雇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商或认为承包商有任何义务去雇用承包商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的分包商,或去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有关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是服务的问题,指定的分包商应对承包商担当此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商可以根据此合同条款免除他自己对雇主担当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同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方面以及凡是由此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方面,或是与任何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完成上述责任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方面,爱护和保障承包商;以及()指定的分包商应爱护并爱护承包商免于担当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损失,以及免于担当分包商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实施合同所供应的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以及免于担当上述的一切索赔。假如要供应与任何指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永久工程配套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则此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的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合同应规定,供应上述服务的指定的分包商要爱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担当由于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的分包商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和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由任何指定的分包商已实施的全部的工作或已供应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商有权得到:()按工程师的指示,并依据分包合同的规定,由承包商已付出或应付出的实际金额;()由承包商供应的有关劳务费用,其金额按工程量表中所列,或者,若工程师按第()款规定发出指示依据第条加以确定;()有关全部其他费用和利润,其金额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表中已对有关暂定金额比率作出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对该项目所填写之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好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在投标书附件中填写的,并在工程量表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作出这种规定时加以重复填写的比率计算。在依据第条颁发任何包括关于任何指定的分包商已完成的工作或已供应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应有权要求承包商供应合理的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包括的该指定分包商的有关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全部费用均已由承包商支付或偿清。假如承包商未供应上述证明,除非承包商:()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有正值的理由扣留或拒绝付给该项款额;并()向工程师递交合理是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状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指定的分包商。则雇主有权依据工程师的证明干脆向该指定分包商支付在指定分包商支付在指定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向该指定的分包商支付的一切费用,并以冲账方式从雇主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将雇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除。在工程师已发给证明,且雇主已如上述规定干脆付款的状况下,工程师在颁发以承包商为受款人的进一步的证书时,应从付款额中扣除上述干脆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应当发出的证书。十八发出证书与支付第九十二条报表与支付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按工程师可随时指定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一式份报表,每份均应由工程师按第款规定批准的承包商代表签字,报表应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月底得到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及类似项目;()表列材料及承包商在工地交付的打算为永久工程配套而尚未装到该工程之中的工程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投标书中所注明的;()按第、条进行的调整;()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工程师应在接到上述报表天内向雇主证明其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保留按投标书附件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商依据第款()、()、()和()项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以及()扣除第条规定之外的承包商到期应付给雇主的任何金额。但是,假如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临时支付证书的最小限额时,工程师没有义务按本款开具任何证书。尽管有本条款或任何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并经雇主批准之前,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款额开具证书。()当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工程师应为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商开具证书,或是在颁发永久工程的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工程师应为把由他确定的与永久工程的这一区段或部分的价值相应的保留金付给承包商开具证书;()当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书付给承包商。但依据第条若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缺陷责任期满这一措词在本款中应被认为指上述缺陷责任期中最终一个责任期的届满。但假如在此时依据第条,对整个工程来说还有已下达的应由承包商完成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工作时,工程师有权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发工程师认为与须要完成的工程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证书。工程师可通过任何临时证书对他所签发过的任何原有的证书进行任何修正或更改,假如他对任何工作执行状况不满足,他有权在任何临时证书中删去或削减该工作的价值。颁发有关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后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一份竣工报表,该报表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具体地说明以下内容:()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依据合同所完成的全部工作最终价值:()承包商依据合同认为应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款项;以及()承包商认为依据合同将支付给他的估算数额。估算数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工程师应依据第款开具支付证书。依据第款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天之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草案供工程师考虑,该草案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具体地说明以下内容:()依据合同所完成的全部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商依据合同认为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假如工程师不同意或是不能证明该最终报表草案的任何一部分,则承包商应依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草案进行修改以使双方可能达到一样。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给雇主一份书面结算单,进一步证明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终确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全部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但该清单只是在依据第款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款提及的履约保证书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在接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算单后天内,工程师应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证书,并将一份副本呈交承包商,说明:()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最终应支付的款额;()在对雇主以前支付的全部款额和依据合同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雇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雇主的余额。除非承包商在其最终报表中以及在第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索赔事宜,对由合同及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和事务,雇主不应对承包商负有责任。在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颁发的任何临时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在该临时证书被送交雇主后天内,或在第款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雇主后天内,由雇主支付给承包商,但应受第条的约束。假如雇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则雇主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商支付全部付款额的利息。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商依据第条应享有的权利。第九十三条仅凭缺陷责任证书的批准只有第条规定的缺陷责任证书能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批准。第九十四条缺陷责任证书在工程师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雇主,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申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完成其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足的日期之前,不应认为该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天内颁发,或者,假如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则在最终一个缺陷责任期终止或依据第条,在任何被指示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达到工程师满足之后尽快签发。但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不应作为将款规定的其次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的先决条件。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但承包商和雇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履行的义务担当责任。为了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对合同双方仍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