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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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docx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 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 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方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全行业层 面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行业平台),省级层面的网 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城市层面的网约车监 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城市平台)。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 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方法。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 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平台的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与 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按照相 关规定,负责规范本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第二章数据传输第五条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运政信息系统实时 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供行业平台 实时共享。未能实时共享的,应通过行业平台及时录入上传网约 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原那么上每周至少更新 一次。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行业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 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 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 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行业平台,不得通 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传输。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后,由行业平台 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平台重复传输 相同数据。第九条行业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 年。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指定 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行业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 务人员和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行业平台。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 动的,应及时告知。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 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行业平 台。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平安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 造成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 知行业平台,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 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 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 在可能危害行业平台系统平安的,行业平台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 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章传输质量要求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 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第十五条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 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确保 全量数据传输,不遗漏信息及字段。(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 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 度、编码规那么等方面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 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数据变更的, 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数据传输至行业平台;订单信息、经营 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 信息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 有效,基础静态数据、动态数据间应相互关联,相关数据之间的 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第四章传输质量测评第十六条 行业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 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 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式将根据行业 开展情况予以更新。第十七条 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年度测评,月度、 年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自然年。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行业平 台定期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内容。行业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网约车行业基本运行情况、 未按规定向行业平台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等情况。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 互平台,加强网约车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并公开发布分析结果,接 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网约车监管信 息交互平台,提高执法效能,提升监管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五章运行维护第十九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行业平台使用的责 任人及联系人,并告知行业平台;要加强行业平台登录账号的申 请开通管理,并催促使用人员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密码。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络平安、数据平安和个人 信息保护管理,实施网络平安等级保护,加强数据传输追踪,定 期开展平安排查,对于发现的平安风险和漏洞,要及时整改,建 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平安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遭到篡 改、破坏、泄漏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 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应建立平台系统 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X24 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 监管的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实现 信息共享。第二十三条网络链路维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由各级网约 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同开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 网络链路由行业平台、省级平台或直辖市城市平台共同维护;省 (自治区)内网络链路由省级平台、城市平台负责维护。第六章 附那么第二十四条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按照各地有关规定 传输数据信息。第二十五条负责行业平台运行维护的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 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平安等工作,确保平台系统平安稳定运行, 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加工使用有关数据信息。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