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x
学院实验室平安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 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及财产平安, 保障校内教学、科研正常有序进行,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 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平安管理领导小组,实验设备 处、保卫处在实验室平安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组 织、开展实验室的平安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学院 的实验室平安工作。第三条各学院院长是学校委托本学院管理的实验中心 (简称:实验室)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 的院长(副院长)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平安管理,对实验室的 平安负有直接责任。各学院根据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可设 立相应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配备相应 人员,协助主管院长落实实验室平安工作。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中心主任平安管理负责制。实 验室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平安管理,制定实验室平安 操作规程,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实行科学、规范管 理。第二章实验室平安管理工作职责第五条 实验室应明确经过培训且具备本实验室平安知 识和技能的兼职平安员,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平安工作,平安 员在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平安工作。建立平安教育制 度、平安责任制度和平安检查报告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提高防火、防水、防盗及防事故发生的能力。平安 员对实验室平安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不符合操作 规程、有碍平安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第六条实验室平安工作要始终坚持“平安第一、预防 为主”的原那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平安规定,并根据实验室 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平安管理方法、平安操作规程和安 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应的平安管理制度及实 施细那么,并在实验室显眼地方悬挂,严格贯彻执行。第七条实验室应建立平安教育制度,普及一般急救知 识和技能。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开始实验前必须接受安 全教育和培训,在其熟知实验室各项平安管理方法和必备基 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实验室工作 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平安管理制度和技术平安操作规程。第八条实验室要建立值班制度,安排好值班人员,保 证值班人员在位在岗,做到“定人、定位、定时、定责”, 并做好值班巡查记录和实验室出入登记记录。第九条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 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实验室应定 期进行平安检查,形成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第十条实验室平安工作的检查,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 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平安工作档案。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平安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 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 不得隐瞒事实真相。第十二条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 应明确平安责任。第三章事故处理与奖惩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平安事故时,按“谁主管,谁负 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实验,谁负责”的原那么,裁定 应承当的责任。第十四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 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 边扑救边报告。发生较大险情的,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 隐患。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平安而造成了被盗、火 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 损坏等重大事故,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调查,以 最短的时间报告。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予以从严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实验室平安责任事故 的,学校有关部门对平安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做出处理意见,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相关责任人及其实 验室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将依据国 家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法规进行处分, 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学 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 罚)。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不顾及国家有关规定而自行 其是的,学校实验设备处、保卫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 并做出限期整顿和改变的决定。凡被勒令整顿、改变的实验 室,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 工作。第十七条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平安运行,按 规操作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 救、排除险情,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 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 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章附那么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