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水电管理暂行办法.docx
大学水电管理暂行方法一、为协调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 常的供用水电秩序,平安、经济合理使用水电,为教学、科 研、生产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特制定本方法。二、总务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房产科专 门负责水电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学校内部水电设施的维 修、改变、保养工作;各单位水电计划、分配、指导、协调、 监督、节约和计量以及用户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三、居民用水电均应安装计量装置,按实际用量交费。四、用户对计费水电表及其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应 负责赔偿;因用户责任造成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 由于用户原因需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户负担;凡已购房 或集资建房者,无论何种原因一切费用自理。五、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学校的水电计量装置、 线路或其它供用水电设施者;自行引入备用水、电源者,均 属违章用水用电,对于违章用水用电,总务处水电管理人员 应立即制止并处以200300元的罚金。六、凡在学校公共线路上私自接线用水电或绕超水电表 用水电;改变总务处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启封表计封印 以及采用其它方法致使水电表计量不准;私自增加用电容量 的均属窃电行为;总务处管理人员一经发现除当场予以停电 外并按追补水电费20倍处以罚金,如窃电起迄日期无法查 明时,至少以6个月(电力用户每日十二小时,照晚用户每 日用10小时)计算。用户违章用电或窃电造成学校设备损坏 时,应负责赔偿和修复。七、学校对检举、查获窃电的人员给予奖励。水电管理 人员检举、查获的,奖金按窃电罚金总额的50%计算;非水 电管理人员检举、查获的奖金按窃电的60%计算,奖金从窃 电罚中支付。任何单位和部门以及居民户,均不得自行转供 水电。凡未经学校领导同意属自行转供水电;对转供水电者, 学校将处以当事者5001000元的罚金。对于遗留的转供水 电问题,总务处应按规定收纳供水供电,直至被转用户改由 供电、水厂直接供水电。八、严禁使用高耗电热设备(如空调、电炉、电热壶、 热得快等)确因教学、科研、医疗、办公必须使用的,经校 领导批准,到总务处备案,方可使用否那么一经查出无论学生、 教师,除没收设备,另处以当事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 的罚金,同时和年终考核评先挂钩,情况严重的实行一票否 决权。九、对校办产业和其他创收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用水电, 一律按计量水电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计量的,水电管理 部门与当事者协商解决),加收5%管理费收取。十、学校对水电逐步实行统分配政策,落实计划用水电, 节约用水电政策,择优供应,统筹安排的原那么,向各用户下 达最高电力负荷、电量,规定用电时间,核定水电指标,各 用户按照总务处下达的指标,实行计划用电用水,超指标处 罚,节约奖励。十一、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水电(包括教室、食堂、 学生宿舍)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那么,要切实加强公共水电 及其设施的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晴天严禁开启 日光灯照明,否那么视情节处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50元以上 的罚金。十二、水电管理人员因公检查线路、设备属例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种种理由加以阻挠。十三、水电管理人员要树立用户至上,服务光荣的观念, 办事认真、讲质量、提高效率;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电的政策 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原那么、认真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 为,按规定处分,不徇私情;要接受用户监督,虚心吸取群 众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十四、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颁发的有关水电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