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docx
学院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二级院(系)重要问题议事规那么和 决策程序,促进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高 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 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 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那么。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院(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 重要事项的会议,是二级院(系)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第二章会议原那么第三条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主要工作和重要事项, 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 定重要问题。第四条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二级院(系)党政主要负 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增进理解,互相支持, 凡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通过会议形式,按照会议程序要求 作出决定。第五条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二级院(系)主要工作和 重要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并根据议题内容和职责分工由 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会议,主持人为该项工作或事项的第一责任人。第三章参会人员范围第六条参加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党总支 书记、副书记、院长(系主任)、副院长(系副主任)、工会 分会主席、党总支秘书、行政秘书、教务秘书、团总支书记、 教师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会议主持人还 可邀请党总支委员、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学术(学科) 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教授、学生党支部书记、校党代会代 表、校教代会代表、校工代会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四章议事范围第七条二级院(系)重点工作、重要问题和重要决策, 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议事范围为:(一)学习贯彻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学校党委、行 政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解决在贯彻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二)研究制定本院(系)开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和制定、修订、废止内部管理制度等。(三)研究确定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师 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教研科研、人才引进、人才培养、 评优推先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研究学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 安排原那么、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五)研究招生、实习、就业、毕业、学生奖惩、学生 资助等学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六)研究提出本院(系)内设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意见。(七)本院(系)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 情况,重要国有资产管理、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八)研究5000元以上的业务经费使用、设备购置等问 题,通报相关收支情况。(九)对外交流合作和开展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事项。(十)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 题。第五章议事规那么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行政 主要负责人提出,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 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确定会议 主持人,以党务工作为主的会议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主持, 以行政工作为主的会议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第九条重要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之 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 工作。需经过总支部委员会、院长(系主任)办公会研究后 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应按规定程序执行。凡未经会前 商定的或准备不充分的议题,原那么上不列入会议议题。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 也可随时召开。议题确定后,应由专人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 到会且参加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 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需向主持人请假。对因 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 情况和决定。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 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重要决定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 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第十三条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会议应暂 缓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经酝酿 或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党政联 席会议的议题不能达成共识而形成决定且工作急需解决的 事项,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请示上级领导。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那么,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列席人 员无表决权。第十五条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事项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在讨论时,本人必须回避。第十六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会议纪律,不私自泄露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第十七条本方法未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应遵照执行,无 政策规定的请示上级组织。第六章决议落实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结论和 决定的事项必须记录清楚,做到有案可查。第十九条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 贯彻执行,有关人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 证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个别有不同意见者, 可以保存或向上一级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会议决定。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 人应做好催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二级院(系) 主要负责人应向党政联席会议及时报告,在此基础上,以一 定的方式向教职员工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定期对二级院(系)贯彻落实党政联 席会议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检查结果作为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方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