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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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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docx

    2022年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 摘要: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其实质反映了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对价关系。当前,这种犯罪给我国反腐倡廉、严惩腐败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在肯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更对打击该犯罪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关键词:受贿罪;既遂;未遂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界定的标准受贿罪是一种有意犯罪,与其他有意犯罪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对其产生的不同作用,完成犯罪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因而出现了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以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来区分行为的既遂和未遂,既遂犯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未遂犯是面对自己无法克服的阻力,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的通说,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所有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别详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处于意志以外的缘由,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对于导致行为人未遂的缘由,有的学者认为仅指客观状况的意外改变,有的学者认为还包括有碍犯罪既遂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一般可以将“意志以外的缘由”定位在与行为人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相违反的界限上。受贿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可以分析为若干方面:首先,受贿罪在客观上基本要求: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详细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需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运用价值。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权钱交易的行为。最终,受贿罪在主观上是有意实施的利用职务行为与收取贿赂交易的有意行为1695-696。二、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理推断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一般都认为,受贿罪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态,但由于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较为困难,对于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有若干不同的理解,总体来说存在下列观点。(一)承诺说收受财物型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索取财物型行为人完成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收受贿赂的形式下,只要受贿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受贿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实施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均侵扰了受贿罪的客体,破坏国家的廉政制度。(二)实际受贿说1695-696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或索取了他人财物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受贿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无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构成受贿罪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没有收受行贿人财物的,属于未遂。(三)谋取利益说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只要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索取到他人的财物或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均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的未遂。上述观点主要是基于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解而形成的不同看法,这几种观点均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承诺说以受贿罪侵扰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作为理论依据,单纯地以承诺受贿行为的法律属性为动身点,去探求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这种做法明显无视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基本要求。受贿罪存在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形态,其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行为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假如行为人先承诺,承诺以后将来得及收受贿赂就案发,这种状况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把承诺行为作为受贿罪的既遂处理,明显有些严格。其次,收受行为标准说或称贿赂取得标准说的结论没有什么问题,但其论证过程中所阐述的理由值得商榷。中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主要有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犯罪构成说三种观点,其中犯罪构成说为通说。以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实现为依据来论证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明显失当。再次,谋取利益说以受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作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之所以不妥,是因为“谋取利益”并不属于该罪完备的标记。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但尚未收到财物,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受贿人基于受贿的犯罪有意,已收到了贿赂,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尚未起先实际实施为行贿人谋利益的行为,假如对这些案件以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为标准来区分既遂与未遂,就会违反犯罪既遂与未遂划分的原则和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2。三、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综合标准依据刑法第383、385、386条的规定,受贿罪有基本犯和情节严峻、情节特殊严峻的加重犯之分。前述观点均忽视了我国刑法关于加重构成无未遂的基本理论2。所谓基本犯,是指仅具备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而适用该罪一般刑罚幅度的犯罪。关于无加重情节的受贿罪基本犯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笔者认为应当实行我国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所赞成的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主见以是否收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基本犯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从刑法理论来看,这种观点坚持了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否齐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理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受贿罪是否得逞。而受贿罪是否得逞的认定,应以受贿行为是否已经齐备了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为准。依据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详细规定,受贿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有意,有意的内容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客观方面,无论是索贿还是受贿,行为的目的就是使贿赂到达行为人手中。因此,只有行为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了贿赂,才能认为已经齐备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假如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行为人并未从中收受财物,那么这种情形就不能认为已经齐备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能以受贿罪的既遂论处。至于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从受贿罪的发展过程上看。受贿犯罪可分承诺谋利益、收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利益三个阶段。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贿赂行为是一种连体的复合行为,二者缺少其一就失去刑法关于受贿的行为上的意义。如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即便是收受贿赂也不构成受贿罪。同样道理,即便是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不正值利益的行为,但缺少收受贿赂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因此,是否完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不正值利益”的行为,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不是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干脆结果。因此,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四、受贿罪加重犯的既遂形态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着大量的关于情节加重犯的条款,受贿罪就是其中之一4。所谓特殊情节或情节加重犯,是指具备某一犯罪的基本要件,由于同时具有某种严峻或特殊严峻的情节,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使其罪责加重的情形。简言之,即因具备特殊严峻或严峻情节而依照加重于基本犯的刑罚予以惩罚的情形,受贿犯罪的严峻或特殊严峻情节是受贿犯罪行为危害严峻或特殊严峻,以及与受贿犯罪相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评价。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加重构成无未遂的基本理论,严峻或特殊严峻情节加重犯,只有严峻情节或特殊严峻情节是否构成之分,而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别。因此,只要受贿犯罪行为具有严峻或特殊严峻情节,就不应再区分既遂与未遂等犯罪形态,也不能因其受贿基本犯罪未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而是依照较重的法定刑进行惩处。参考文献: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探讨综述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2伍柳村.贿赂罪个案探讨M.成都:四川高校出版社,1991.69.3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高校出版社,1991.419.4张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精释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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