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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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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docx

    环境及资源爱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自考环境及资源爱护法学 2010-12-08 16:24:09 阅读213 评论2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案例1:2003年5月7日,农夫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觉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爱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缘由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乙未予理会。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展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及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屡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迫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回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迫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询问及本案有关的诉论及赔偿问题。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答: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市环保局进展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迫约束力也无强迫执行力。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按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答: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不是上诉。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爱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案例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四周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于是环保部门作出该酒店停业的确定,并要求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及此同时,四周居民和酒店局部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问:(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实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爱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是否成立?答: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实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爱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因环境爱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全部的单位和个人。(2)环保部门作出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环保部门作出的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环保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确定。(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的诉讼?答: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因及职工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案例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消费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消费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状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削减,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响,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样(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确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恳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 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担当连带责任。问:(1)环保局对两工厂赐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答:环保局对两工厂进展罚款惩罚无法律根据。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2分)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赐予行政惩罚。(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展赔偿?为什么? 答: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展赔偿。因为:(a)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担当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担当环境民事责任; (b)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担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有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担当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例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立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此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境爱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 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确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实行措施进展治理,并根据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需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企业只满意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结果,法院承受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确定。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1)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需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消费、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案例5:农夫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展甲鱼养殖。某食品的废水排放渠间隔 养鱼池只有50米远。郭某听说食品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养分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场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干脆经济损失5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废水污染所致,于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解除危害,并对干脆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恳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答: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纠纷可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2)食品是否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为什么?答:食品不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因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案例7:湖南某县村民何某、张某等3人从某市矿务局工厂购回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制袋,并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秦某、田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坪上晾晒。袋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造成一镇一乡、63个村、12个村民组40户的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437公斤粮食由于晒在坪里面而受污染;含砷量最超群标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超群标95倍;沿水渠以下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何某、秦某等6人怎么也没想到在小区里漂洗塑料编制袋竟然会造成如此严峻的后果。问:(1)何某、秦某等6人应当担当什么责任?答:何某、秦某等6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担当刑事责任;(2)何某、秦某等6人已构成什么罪名?答: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何某、秦某等6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对何某、秦某等6人是否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为什么?答: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遇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峻后果的心理看法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峻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忽略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开。而共同犯罪必需是由有意构成,因此,何某、秦某等6人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案例8:位于县城北郊的某化肥厂有一条排放污水的管道通向小河,管道途中有村民张某承包的鱼塘一口。1999年8月26日,张某发觉排污管道有漏水现象,即向化肥厂反映,并要求化肥厂实行措施防止漏水。化肥厂考虑到近期雨水较少,未对管道进展修理。同年9月7日,一场罕见的暴雨持续了3天,待雨过天晴后,张某鱼塘里的鱼全部死光,经济损失21600元。经调查、检验,系管道漏出的污水随雨水一同流入鱼塘,造成水污染致鱼死亡。张某要求化肥厂赔偿损失,化肥厂认为下大雨是自然灾难,往年同期都是干旱无雨,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是意外事务,不予担当责任。问:(1)化肥厂的理由成立吗?是否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化肥厂以罕见的暴雨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化肥厂若要以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主见免责的话,就必需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于自然灾难造成的。而且这种自然灾难必需是不行抗拒的。此外,其还须证明自己在灾难发生时已刚好实行了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避开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张某鱼塘中的鱼的死亡是化肥厂未刚好实行措施修理从前已发觉的管道漏水,导致大雨发生时污水漏出管道流入鱼塘引起的。其污染损害的发生是化肥厂未刚好检修管道的过错行为所致,化肥厂要求免责的理由不成立,必需依法赔偿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答:本案关键在于明确污染环境致损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是不行抗力;二是受害人自身引起的;三是第三者有意或过失所引起的。由以上三缘由造成污染损害的,可以不担当民事责任。案例9:曹某家隔壁房主买来一台榨油机,放在仅及曹家一墙之隔的房屋内,创办对外营业的榨油作坊。榨油机器整日隆隆作响,有时黑天半夜里还开机榨油,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不得安静。为此,曹及隔壁房主作过屡次交涉,但始终未解决问题。无奈,曹找到市环境爱护局,请其出面解决。环保局并没派人对现场进展检测。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无法忍受。问:对于这一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曹某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来解决。答: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除了可以通过干脆及污染者协商加以解决外,还有下列解决途径: (1)向环保部门提出恳求,解除危害或者赔偿损失。(2)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诉讼。案例10:2002 年8 月15 日,某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 Z 市现场执法检查时发觉该市A 纺织实业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闲置局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中PH 值和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排放标准。 执法人员经调查,查明:1、A 公司经Z 市政府批准于1999 年3 月转制,转制后不再进展消费经营。A 公司将厂区内的厂房、设备等租赁给数家企业运用,收取租金。A 公司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则仍旧由A 公司负责管理,为厂区内的B 公司、C 公司和D 公司3 家有污水排放的企业处理消费废水。A 公司已于2001 年向市环保局领取了排放污染物答应证,有效期自2001 年3 月1 日至2004 年3 月1 日。B、C、D 三公司均未向市环保部门申领排污答应证;2、 A 公司转制后,原来企业的污水排放口标记牌的名称没有变更,同时A 公司负责厂区内公用工程的管理和修理,以及收取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修理费和人工费等。Z 市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上的缴款单位也是A 公司;3、A 公司用其全部的污水处理设施为 B、C、D 三家企业处理消费废水,但并未及该三家公司签定托付处理的协议,也未向环保部门备案。问:本案中违法行为主体是哪个公司,对其应怎样进展惩罚,根据是什么? 答:本案的违法行为主体应为A 公司,A 公司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属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对A 公司处以罚款。 本案中,虽然消费废水的产生者是 B、C、D 三家企业,但是最终的废水处理和排放者却是A 公司。案中的污水处理设施是属于 A 公司全部并由 A 公司负责管理和运用, A 公司向环保部门领取了排污答应证,并负责缴纳排污费,因此A 公司有义务保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A 公司不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就擅自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并超标排放,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并且主观过错及违法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 公司应对该违法行为担当责任。 案例11:某河面出现了一条数公里长的污染带,漂移有大量白沫。环保部门经调查发觉,是某纸业公司将大量未经处理的造纸废水及处理后废水混合后排入江中。环保部门对采样过程及该公司两条排水沟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造纸废水的事实进展了公证。环保部门认为,该公司存在有意不正常运用污水处理设施和恶意偷排污水的事实,对其进展行政惩罚10 万元,责令其封死排水沟,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该纸业公司申请进展惩罚听证。由于环保局承受了公证取证的方法,该公司对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及水质监测报告单废水超标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当时连降大雨,造成污水处理池中水量增大而导致废水外排,应属不行抗力,并非有意不正常运用污水处理设施。环境执法人员认为,气象部门对降雨早有预报,该公司知道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要求无法满意消费须要,应实行限产或停产措施。但该公司在明知后果的状况下,为节约运行本钱,放任污染发生,因此构成“有意”违法。而且,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既未进展通报也未实行任何措施,而是任由污染产生,因此应当担当行政惩罚的法律责任。问:以上案例中环保部们惩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环保部们惩罚是正确的。关于“不正常运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国家环保总局曾特地做过说明(环发2003177 号),其中规定排污单位有“将局部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干脆排入环境”等任何一种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运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盼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意”不正常运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在上述案件中,该纸业公司“明知”“将未经处理的污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干脆排入环境”可能造成污染后果,为节约本钱而“放任”结果发生,因此构成“间接有意”。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责令有意不正常运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复原正常运用,并应同时处以10 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由于该公司连续违法排污、排放的废水严峻超标、行为后果严峻,因此可以适用该条款的最高惩罚,即处以10 万元罚款。 案例12:某年8 月20 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 220 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看法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惩罚确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 122 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现根据某省征收排污费施行方法第18 条第1 款规定,处以5000 元罚款”。刘某不服,于某年 8 月 25 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在本案中环保局违背行政惩罚程序的行为有哪些? 答:本案中违背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主要有: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是违法的。行政惩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惩罚确定书,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假如没有出示证件,便没有权利对当事人进展惩罚。2、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因当事人对行政处理提出异议,就以看法不好加重其行政惩罚。行政惩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展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承受。”由此可见,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申诉意见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无论当事人的申辩有无理由,都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该条第2 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所以本案中县环保局办案人员作出加重惩罚确定,是侵扰了当事人进展申辩的权利。 3、本案中行政惩罚确定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环境爱护行政惩罚方法规定:“惩罚确定应载明以下内容:(1)被惩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惩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2)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 (3)惩罚的法律、法规根据;(4)惩罚结论;(5)不服惩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6)惩罚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7) 作出惩罚确定的年、月、日。”本案中,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书,有以下错误:(1)错误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本案的当事人应当是刘某,而不是“市场122 摊位”;(2)没有载明行政救济途径;(3)没有执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案例13:某市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展检查时,发觉该设施未运行,于是提取水样监测,发觉该厂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峻超标。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运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以罚款。该厂承受惩罚,马上重新运用废水处理设施。为防止该厂再次擅自停运该设施,市环保局在施行惩罚一周后,再次对该厂进展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又发觉该厂处理设施停运,经监测,外排废水石油类仍严峻超标。问:市环保局第一次惩罚是否正确?根据是什么?能否再次对该厂进展惩罚? 答:该市环保局对该厂第一次惩罚是正确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需保持正常运用,撤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需事先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部门批准。”本案中该厂的行为具有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未经当地环境爱护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8 条 “排污单位有意不正常运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撤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复原正常运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运用,并惩罚款”的规定。 关于能否对第二次擅自停运同一处理设施的行为进展惩罚,关键看这两次行为有无连续性,即中间有无中断。若中断则为两次行为;若无中断,则为一次违法行为。比照本案,该厂行为有中断,具备了两次违法行为的特征,因此该市环保局对该厂可再次施行行政惩罚。 案例14:王某居住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管理的商品房(多层U 形建筑群) 内。由于该开发公司建房时未考虑设置机动车停车场,致使大量汽车(公、私车均有)停放在院内,在不大的院子里停放了四五十辆汽车,这里简直成了无人管理的免费停车场。每天早晚汽车的发动声、报警声响彻不断,吵得住户苦不堪言,严峻影响着住户的休息和生活。问:对于这种问题该怎样解决? 答:目前很多住宅区由于没有规划建立停车场,结果使胡乱停放的汽车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我国的立法对这类噪声的污染防治尚无特地的规定,因此使得这类噪声污染问题的解决非常困难,但并不能因此就让居民长期受害。根据目前的立法状况和住宅小区管理的特点,针对这类噪声污染问题主要通过要求经营管理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实行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来解决。这是因为,居民及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着租赁或买卖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或租房的居民供应的住房必需是适于居住的住房。这种适于居住不仅是房屋的质量符合建筑和平安标准,而且也包括其他居住条件,如通水、通电、道路等。噪声问题作为影响居民生活的重要因素,当然也应包括在居住条件之内。从住宅区建筑设计的要求看,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规划设计停车场,对噪声污染的产生负有过失责任,那么噪声的治理当然也应由其负责。从管理的条件来看,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住宅区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也有条件实行管理措施。如:它可以规定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区的条件;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无停车位的车不得进入;规定机动车进出的时间等等。 根据以上分析,受污染影响的居民可以干脆找经营管理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污染问题。假如不给解决,居民可以要求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房地产公司解决污染问题,居民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案例15:企业改制后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应由哪一方担当? 答:国家环保总局1999 年1 月29 日在环发l999J 27 号文件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第24条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需实行措施,防治在消费建立或其他活动中对环境的污染。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另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担当。”公司法第184条和第185条还分别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担当”。 据此,企业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所担当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依法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担当。 案例16:某工厂排放的废水进入城市的市政管道最终排向海洋。请问该污染源是否属于陆源污染?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管理条例的规定, 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疆排放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它不仅包括干脆向海洋排放。此例通过市政管道或者小渠排放污染物,但其流向干脆指向海疆的排放行为, 也属于陆源排放。 案例17:某环保部门发觉辖区内一企业水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未按操作规程进展运行,应如何认定其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用,应如何进展行政惩罚? 答:人大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必需保持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用。排污单位有意不正常运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标准,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复原正常运用,并处以罚款。地方环保部门在详细适用上述规定时应驾驭以下界限: 1、关于“不正常运用”的认定对排污单位违背水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标准而运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形,环保部门均可认定为“不正常运用”处理设施。“不正常运用”通常表现为如下情形之一: (1)局部或全部废水不经过设施正常运行标准运用水污染行政设施的情形。(2)将未处理达标的废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干脆排入环境。(3)将局部或者全部废水处理设施停顿运行。 (4)违背操作规程运用途理设施或不按规程进展检查和修理,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5)违背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2、关于“不正常运用”处理设施的行政惩罚,对有意不正常运用水污染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复原正常运用且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详细违法情节。排污单位违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可比照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形进展认定。如不按规定操作,致使燃煤锅炉的除尘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又超标排放的,可视为擅自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赐予惩罚。但应留意,锅炉本身不属于污染防治设施,对锅炉的不正常操作,不应视为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案例18:某企业因局部车间停产而使局部处理设施停顿运转,但处理后的废水达标,是否可以认定该企业为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答:环境爱护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违背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行政惩罚的规定,其中规定两个适用条件:其一为排污单位“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撤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其二为“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环保部门在根据该条款施行行政惩罚时应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按国家环保局1988 年公布的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爱护监视管理方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而停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就应认定为 “闲置”。但本例中该企业局部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局部设施停顿运转,处理后的废水又达标,则不应认定为“擅自闲置”。 案例19:关于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机构及其权限。答:国家环保局1997 年5 月4 日在环法1997 284 号文件中明确:关于水污染事故的处理问题,水污染防治法作了明确规定,即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渔政监视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调查处理。又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渔业水体”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据此, “渔业污染事故”则是指发生在划定的渔业水体范围之内的水污染事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除发生在依法划定的渔业水体范围内的渔业污染事故以及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对其它水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均负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各级环保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水污染事故,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根底上,依法肃穆处理。关于水污染危害引起赔偿责任和金额的纠纷的行政处理机关和处理程序, 水污染防治法已作了明确规定,即根据当事人的恳求,由环保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其它行政机关无权处理。 案例20:关于个体经营者经营时排污也要缴纳排污费吗,有何根据? 答:国家环保总局1999 年1 月14 日的复函中认为,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根据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国家的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其中“国家规定”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据水法规定于 1993 年 7 月10 日制定了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 1366 号) ,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爱护部门缴纳排污费。”因此,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均属水法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范围,前述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对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废气、固体废物、超标噪声征收排污费也可比照废水排污费的规定去理解执行。 案例21:新建的饮食消遣效劳设施是否应当执行环境影晌评价制度,国家对此有何规定?答:原国家环境爱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 年2 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消遣效劳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 100 号)规定“新建、改建(含翻建)、 扩建、转产的饮食、消遣、效劳行业,有涉及污染工程的,应按环境爱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建立工程环境爱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立的,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建立,限期复原原状,并处以罚款。因此凡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的饮食、消遣效劳设施,以及承租别人已建成的房屋或厂房改建或扩建装修成饮食消遣效劳设施都应向当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等级或审批手续。违背上述规定的,环保部门可根据建立工程环境爱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赐予相应的行政惩罚。对此,国家环境爱护总局1999 年1 月20 日给江苏省环保局的复函有明确的答复。案例22: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视管理和排污申报有何规定?答:国家环境爱护局1996 年4 月2 日在环法1996 358 号文 件中明确:(1)关于排污申报问题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申报制度适用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 另据理解,目前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的规定,要求消费机动车和发动机产品的企业就其消费的产品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进展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根据检测结果依法施行监视管理。我们认为这对于推动新消费的机动车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逐步减轻机动车造成的大气污染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视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详细监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表述,我们理解其立法本意是受权国务院制定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的监视管理职权,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即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爱护部门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施行统一监视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施行监视管理。 案例23:某化工厂因排放废水进入某水域造成某养鸭场很多鸭子死亡引起污染赔偿纠纷。当地环保局对此进展了处理,但养鸭场对处理结果不服,认为环保局偏袒化工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把化工厂和环保局都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问:我们应怎么正确相识和处理这类问题?答:根据环境爱护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恳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环境爱护法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对如何理解法律所指“处理”的含义,以及应以什么方式处理这类纠纷等总是存在很大争议。各地环保部门详细处理这类纠纷的方式各异,由此引起的诉讼,地方人民法院的作法也不尽一样,有的地方法院作为民事案件,也有相当多的地方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讯。地方环保部门对此反映剧烈,普遍要求对此问题进展说明。原国家环保局1991 年11 月26 日对此提出看法: (1)由于这类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有关赔偿问题的民事纠纷,环保部门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中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调解处理。环保部门根据当事人的恳求,详细处理这类纠纷时,应仔细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根底上,通过调解的方式,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根据当事人的恳求,对污染赔偿纠纷所作的处理确定,不同于环保部门依职权主动做出,并表达环保部门单方意志的详细行政行为;它及其他行政部门就赔偿问题所做的裁决和强迫性补偿确定在性质上是有区分的。根据前述“意见“第六条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居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处理,当事人对调解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当事人对环保部门就赔偿纠纷所作的调解处理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以环保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就原污染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讯。 案例24:对危急废物如何进展认定鉴别?答:国家环保总局2000 年4 月30 日在关于危急废物认定鉴别问题的复函中明确:(1)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急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急特性的废物,属危急废物。据此,某类废物虽未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但若根据国家规定的危急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其具有危急特性的,也属危急废物。(2)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的废物分为两类:一类不须要鉴别;另一类须要根据标准进一步鉴别。对前一类不须要鉴别的废物,即按危急废物管理。对须要进一步鉴别的废物,如经鉴别其危急特性高于鉴别标准的,应按危急废物管理;低于鉴别标准的,不按危急废物管理。(3)危急废物鉴别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须要一个过程。对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且须要进展鉴别,但其鉴别标准尚未公布的废物,暂按危急废物登记。案例25:煤矿开采过程抽放的矿井水和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是否应收取污水排污费,国家对此有何规定? 答: 1994 年7 月25 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此问题认为,在煤炭开采过程中抽放的矿井水污染物成份主要是煤粉岩粉等悬浮物,一般不降低水体水质,而且大局部用于矿区消费、生活和农灌;承受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一般只增加水量,不增加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经商议得到国家环保局同意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煤炭开采过程中从煤矿矿井(包括露天煤矿)抽放出的矿井水和承受直流方式的电厂凝汽器冷却水(不包括其它消费或生活污水),不属于污水排污费的征收范围。 (2)抽放的煤矿矿井水和承受直流方式的电厂凝汽器冷却水在外排过程中,假如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仍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该通知于1994 年10 月1 日起执行。 案例26: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反映当地税务部门对排污费征收营业税的作法是否合理? 答:该问题国家环保局监视管理司向财政部有关部门理解,经探讨,1995 年8 月 15 日对该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方法), 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按期解缴国库,全额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爱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单位治理污染源。环保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是各级财政的预算内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交纳营业税及其它税金。(2)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对排污费征收营业税,根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必需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凡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机关自己干脆收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或托付其它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由于对环境监察机构的性质、职责等理解不够,将所收排污费视为非行政机关自己干脆收取。各级环保部门应主动、反复宣扬环境监察机构征收排污费属行政执法,避开税务部门对此接着产生误会。 (3)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已在银行设立了排污费征收及解缴专户,但排污费仍被征收了营业税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主动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说明状况,办理退税。 案例27:1996 年1 月1 日施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没有一氧化碳的排放标准,在大气污染源的监视检查时,应怎样执行一氧化碳排放标准? 答: 1997 年2 月26 日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就此问题答复河北省环保局:近几年我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展了修订、补充,标准体系调整根本到位。污染物限制工程由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13 种增至 40 多种,其中综合排放标准含33 种污染物。新的排放标准无论是限制工程,还是指标体系、标准值比原标准都有很大开展和更加严格。制定排放标准应以污染治理技术为根底。对原“三废”排放标准中的个别污染工程,根据国内现状调查认为缺乏好用治理技术的,不再制定排放标准。一氧化碳多为燃料燃烧不充分所致,干脆净化一氧化碳缺乏好用技术,多从进步燃烧效率着手,以削减其产生。因此,在锅炉、工业炉窑等到燃烧设备的国家排放标准中均规定了烟气黑度限值,要求燃料燃烧充分,从而到达削减一氧化碳排放的目的。1985 年我局发布的钢铁工业、轻金属和重有色金属工业国家排放标准就未规定一氧化碳排放限值。假如须要,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工程,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方法有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案例28:建筑施工在夜间需连续作业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国家环境爱护局1998 年2 月18 日在环发1998 104 号文件中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制止夜间进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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