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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EPC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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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EPC总承包合同.docx

    发包方合同编号:承包方合同编号: 工程总 承 包 合 同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合同协议书1合同条款4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31 工程里程碑进度232 合同价格233 合同价款支付234 合同设备性能担保及罚则245其他违约责任:256联系方式及结算账号26附件一分项价格表28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29附件三 预付款保函(格式)30附件四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31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33合 同 协 议 书 (以 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总承包人”)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1.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可以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工程的工作范围及施工界面,技术规范说明、指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表、图纸等(4) 合同附件;(5) 本合同通用条款。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当顺序相同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1.2合同附件附件一分项价格表附件二 履约保函附件三预付款保函附件四施工安全管理协议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会议纪要、备忘录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修改和新增的部分,以双方最终确认的文件为准。2.合同范围和条件 (包括线路及配套光通信)EPC总承包,包括送出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设备技术规范书、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货及监造、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工程建筑及安装;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带电72小时及所有设备并网试运行240小时。如果合同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它对于一个工程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这些建筑、设备或服务,也应由总承包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3. 合同金额合同包干固定总金额为 ¥ 万元(大写: 万元整),其中:(1)发包人向总承包人( )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万元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工程所在地建安税发票。(2)发包人向总承包人( )支付设备费为¥ 万元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承包方向提供满足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全部设备费用增值税发票。4合同货物的支付条件、交货时间、目的地和安装验收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有关条款。5.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贰份,发包人壹份,总承包人贰份;副本壹拾份,发包人伍份,总承包人伍份。6.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4. 总承包人责任定义为合同的主要总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果涉及第三方的产品质量问题,也由总承包人负责处理发包人: (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总承包人: (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总承包人: (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合同条款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发包人”是指 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2 “总承包人”是指 ,包括各自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3 “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内容。1.4 “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范围的价格。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6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规定的用于光伏电站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 “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范围所供应的部分设备、材料。1.8 “监理” 是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工程建设阶段对总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工程总承包人在总价合同的条件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1.9 “质保期”是指光伏电站启动验收证书签署后进入质量保证期的时间。具体的质保期时间见第专用条款第2.3.4条。1.10 “最终验收”是指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的验收,由发包方向总承包人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1.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2“送出工程”是指 。1.13 “技术服务”是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及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4 “现场”是指 现场,为发包方实施本项目工程所在地。1.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要求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满足光伏电站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见供货范围。1.16 “试运行”是指调试结束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电站的运行。1.17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18 “分包商”或“供货商”是指经发包方同意由总承包人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19 “设备缺陷”是指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中的要求。1.20 “开工日”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日期。1.21“工期”是指本工程开工至升压站设备带电的时间。1.22“预验收”是指组件安装完成、且调试全部结束,通过240小时并网试运行。预验收证书是表明发包方接受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发包方和总承包人共同签字。1.23 “停工待检点”是指总承包人在本工程土建/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土建/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1.24 “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件中虽然有标题或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给予合同双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2 合同标的本合同适用于 EPC总承包。2.1本合同总承包范围为: 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设备技术规范书、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货及监造、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工程建筑及安装;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及所有设备带电运行至竣工验收。2.2本合同工期为 年 月 日前并网发电。3设备供货范围本合同范围内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运输、验收、功能试验及现场保管等均由总承包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相关临时设施由总承包人自行解决。4 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设备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调试、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总承包管理等费用,还包括相应的税费、运杂费(含接卸、运输、仓储保管等)、保险费等及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5 付款方式1.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1.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银行电汇,其中银行汇票所占比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6 交货和运输6.1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配套的完整性。6.2交货地点: 光伏电站施工现场。7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7.1发包人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和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升压站内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7.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7.1条规定的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总承包人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7.3发包人将上述7.1条某项工作委托总承包人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总承包人相应的费用。 7.4 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付款延期超过30日,总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一切经济损失。7.5通往升压站的主道路由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提供使用便利,若总承包方提前进场施工,通往升压站的临时便道由总承包方自行建设。8 总承包人责任和义务8.1总承包人的责任:负责完成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供货、监造和催交、运输、保管和发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服务、调试及配合整套系统的启动和售后服务,并根据本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保修,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8.2 总承包人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 (DL/T5210.1-2005)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的相关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2)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总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3)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40m2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4)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发包人会同总承包人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总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5)已竣工工程在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总承包人按约定负责保管,保护不善发生损坏,总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总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6) 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 保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 办理升压站红线以外送出线路土地征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9 工程分包9.1总承包人需分包的内容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批准,并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发包人。分包合同及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9.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承包人任何约定义务及责任。总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总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 9.3除非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人及分包单位结算。 10 现场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10.2 除非另有协议,在履行本合同的全过程中,总承包人应承担如下条款的责任:10.2.1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他人的安全及方便,在施工现场,总承包人提供并维修在其驻地区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等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10.2.2双方各自负责其工作人员及劳务人员健康和安全的费用。10.2.3 总承包人负责其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区及生活区的保安、保卫和消防工作。配备保卫、保安人员,安装安全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以保证工程安全,防止设备、材料被盗、被毁。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保卫消防的有关规定。10.2.4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10.2.5对现场保洁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做到区域划分、责任到人、定期检查。10.2.6工程竣工移交后,总承包人应将其施工区域的生产临建、生活临建及剩余的材料、设施等撤走,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10.2.7总承包人负责协调合同范围内及工程有关的各方关系。10.2.8总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总承包人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2.9总承包人不得将及施工无关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施工现场。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区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时,总承包人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存放、保管和使用。如因总承包人原因对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当对总承包人自身、第三者及环境造成的危害,由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由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1 工程的照管在履行本工程合同的全过程中,总承包人应全权负责且对应负有照管责任的工程材料、设备、在建及已完尚未验收移交工程本身负照管的责任,如损坏和遗失总承包人负责修理或赔偿。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接收工程或部分工程,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 施工组织、开工及工期12.1进度计划 12.1.1总承包人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对于总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及否,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发包人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及之不符时,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总承包人应报请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12.2 延期开工 12.2.1 总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在总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总承包人的延期开工要求。 12.2.2 总承包人延期开工未按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征得发包人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12.2.3 总承包人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发包人的同意,或发包人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12.3工期延误 12.3.1 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一周内,非总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3) 合同中约定的或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12.3.2 总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总承包人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发包人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13 放样13.1总承包人应首先对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校对,然后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13.2正确布置本标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并应仔细保护使用的基准点。14 施工安全14.1 总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及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14.2 总承包人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发包人设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员,总承包人应服从其对施工安全的监督。14.3 总承包人全面负责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并办理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保证工程安全施工,以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火灾事故。14.4 总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负责按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总承包人按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在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和防范措施未制定之前,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不得开工。14.5安全措施14.5.1总承包人应该:(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b) 保证及本工程相关、进入现场人员的安全;(c) 及时清理现场排除隐患,避免造成人身伤害;(d) 提供工程的围栏、安全警示标志、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移交;(e) 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不因工程施工给临近的道路的正常通行带来不便 。14.5.2总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以下五种事故的发生:(a)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b) 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c) 重大火灾事故;(d) 特大交通事故;(e)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14.5.3 总承包人的职责:总承包人在现场的施工经理(杨秉义)是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负全面责任。(1) 全面贯彻发包人发布和执行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2) 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编制安全管理工作程序;(3)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4)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5) 向发包人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6) 按照发包人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7) 对施工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商,总承包人必须予以辞退,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7)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保护责任;(8)按照发包人及总承包人的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的管理和施工人员;(9)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责任;(10)总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参加由施工监理和发包人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11)总承包人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并提供一套完整手续报发包人安监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12)总承包人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并提供一套完整手续报发包人安监部门审核后上岗。15 变更15.1 设计变更 15.1.1总承包人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15.1.2总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审查的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 变更增加的工程量;(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15.1.3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总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同时承担设计责任,发包人不承担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费用增加、工期延误责任。15.2确定变更价款 15.2.1发生第15.1条约定的变更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总承包人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 施工费用结算以实际合同价和现场变更的签证作为结算依据。15.2.2总承包人对于发包人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监理予以评定,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按第32条约定处理。 16 设备、材料检查及检验16.1 施工过程的检查:发包人及其授权人,有权进入工地、试验室、以及为工程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总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16.2 材料及设备的检查和试验:在施工及准备阶段,总承包人负责对其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进场材料及设备进行复查,发包人有权检查及试验用于工程的材料及设备。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检查、检验的报告。发包人这些检查、试验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总承包人的义务。16.2.1 如果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准备,或者发包人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发包人可以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应用到本工程中,并应立即书面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确保所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16.2.2 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人提出以下要求:16.2.2.1 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撤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16.2.2.2 用适用、合格的合同规定的同档次技术标准的材料取代原来的材料; 16.3 独立检验:发包人可以委派第三方对材料、设备进行独立检验,但须将检验结果通知总承包人,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7 隐蔽工程的检查及复查17.1 隐蔽工程的检查:未经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指定的授权范围内监理工程师,下同)的批准,隐蔽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隐蔽,总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隐蔽工程的下一道工序进行检查。当任何隐蔽工程部分具备检查条件时,总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参加该隐蔽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工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拖延隐蔽工程检查,总承包人有权覆盖并继续下一道工序施工。17.2 隐蔽工程的复查:当发包人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总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其进行恢复、完善。如果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总承包人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总承包人获得相应工期延长。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总承包人承担。18 工程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18.1 检验的通知和时间:本工程实行监理制,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质量检验,检验的通知和时间按监理实施细则执行。18.2 检验和返工18.2.1总承包人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人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总承包人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8.2.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总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18.2.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8.3 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18.3.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18.3.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可要求总承包人返工,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总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总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8.3.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2条约定处理。 19 工程的暂时停工19.1发包人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总承包人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总承包人按发包人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发包人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19.2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总承包人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总承包人可自行复工。总承包人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19.3暂停施工出于非总承包人原因,由发包人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20 包装及标记20.1总承包人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振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总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21 道路的管理和使用21.1 在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确定进场路线。21.2总承包人应自行处理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相关费用。总承包人还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其使用的现场道路、桥梁、涵洞等不受损坏。21.3 总承包人的施工区、生活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标准建设及现场主干道接口的通道并承担其费用。总承包人应提供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厂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21.4总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 21.5在施工或保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公用道路、人行道道路的畅通。22 技术服务和联络22.1总承包人应负责及本合同有关的设计、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22.2总承包人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中发现的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22.3总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执行22.1和22.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22.4总承包人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发包人参及总承包人的技术设计,并向发包人解释技术设计。22.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22.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如涉及费用变化应在纪要中明确提出,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22.7 总承包人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发包人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合理的变更或修改,并向总承包人作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应给予充分考虑,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22.8 发包人有权将总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及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及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及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22.9对盖有“密件”(或保密等)印章的总承包人、发包人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22.10总承包人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总承包人统一组织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费用应由总承包人自行负担。22.11总承包人须对其合同范围内的供货、设备(包括分包及外购的)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22.12凡及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总承包人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22.13总承包人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总承包人现场服务人员,总承包人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发包人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发包人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总承包人没有答复,将按25.8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22.14由于总承包人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总承包人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总承包人负责。23 监造、监理及检验23.1监造和工厂检验。23.1.1总承包人负责对其合同范围内设备进行设备监造,但发包人有权随时进行抽检总承包人对设备的监造情况。23.1.2总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提供:23.1.2.1本合同设备备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半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半月度检验计划。23.1.2.2及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23.1.3由总承包人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及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递交给发包人存档。此外,由总承包人供应的所有货物,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总承包人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23.1.4本项目为EPC总承包合同,合同设备的一切质量问题由总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原则上不对供货设备在工厂的检验及试验发生约束条款。由总承包人自行组织专家前往相关工厂进行检验及试验。但是对重要设备仍然需由发包人参及(具体项目由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协商确定),但不能免除总承包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责任。23.1.5 总承包人对所提供设备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随时查阅总承包人的监造记录,如果发包人要求复制,总承包人必须提供复印件。发包人对设备质量的监造不解除总承包人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23.2现场开箱检验23.2.1货物到达现场后,总承包人尽快开箱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发包人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对重要设备(具体项目由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协商确定)总承包人需及时通知发包人共同参及开箱检验。23.2.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总承包人负担。23.2.3由于总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光伏电站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2个月,否则按25款处理。23.2.4上述23.2.1至23.2.3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和开箱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总承包人已按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总承包人按合同25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23.3发包人有权在供货期间向总承包人自费派遣代表,总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总承包人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负责配合总承包人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总承包人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23.4 发包人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总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总承包人应对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工程的义务时的监理行为进行积极配合。24 工程启动试运行24.1 总承包人的义务总承包人应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和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05)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的要求进行工程启动试运行。(a)合同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b)升压站和场内电力线路已及电网连接,并通过冲击试验;本工程光伏电站分项调试试运验收结束后进行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试验,应包括规定的操作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分项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地操作。在试运行期间,当工程正在稳定条件下运行时,总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告知工程已可以做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试验(如果有),以证明工程是否符合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和履约保证。24.2试验延误由于非总承包人原因造成试验延误,总承包人发生的相关费用经发包人确认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如果总承包人不当延误240小时试运行,发包人可通知总承包人,要求在接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240小时试运行。总承包人应在上述期限内的某日或某几日进行240小时试运行,并将该日期通知发包人。24.3 重新试验由于总承包人的原因未能通过240小时试运行,由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消缺整改后重新试运。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总承包人负责。由于非总承包人原因造成试验延误,总承包人发生的相关费用经发包人确认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24.4 未能通过240小时试运行如果工程或某项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24.3款重新试验的规定重新进行的240小时试运行,发包人有权:(a)下令根据第24.3款再次重复240小时试运行;(b)如果此项试验未通过,使发包人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或(c)颁发预验收证书。在采取(c)项办法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格应予降低,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此项试验未通过的后果给发包人带来的价值损失,除非对此项试验未通过相应减少的合同中另有说明(或规定了计算方法)。25 质量保证及索赔25.1本合同范围内的质保期如下: 25.1.1建设工程质保期: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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