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世界贸易组织法(二)货物贸易规则(9页).doc

    • 资源ID:35565122       资源大小:138.50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世界贸易组织法(二)货物贸易规则(9页).doc

    -世界贸易组织法(二)货物贸易规则-第 9 页WTO货物贸易规则 一、GATT的主要内容GATT本质上只是一个国际条约,而不是一个国际组织。这不仅可以从GATT的谈判签署过程中得到印证,而且,其条文措辞和结构也与一般条约并无二致。但与此前的多边国际条约不同的是,GATT的修订频率之高、加入国家数量之多是较为罕见的。GATT1947包含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仅两个条款:普遍最惠国待遇和减让表。 第二部分21个条款涉及GATT的主要实体规则,包括国民待遇、海关程序、配额、补贴、反倾销、取消数量限制、例外规则等,GATT机制下贸易争议解决的规则和程序为该部分的最后两个条款。第三部分主要包括一些程序性的规则,如总协定接受、生效和登记,减让的停止或撤销,关税谈判等。其中第24条是关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该条规定使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齐头并进,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四部分是1964年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是GATT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贸易与发展。根据使GATT生效的临时适用议定书,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应毫无例外地实施,但第二部分只要求成员方“在不与现行立法相冲突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适用”。这一规定被称为“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祖父条款解决了一个现实问题:它使多数国家不需经过议会就可批准GATT。但该条款对于GATT在其运行的四五十年间所表现出来的法纪松懈、壁垒丛生负有重大责任。马拉喀什协定附件部分包含GATT11994马拉喀什协定的目的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并将包括GATT在内的贸易协定涵盖进去。因此,延续GATT第30条关于条约修正的程序不仅会导致各国议会表决复杂化,也不利于马拉喀什协定和其他协定的一揽子接受(single undertaking)。这也是将GATT1947及其修订、解释、豁免合并命名为GATT1994,而不采取修订GATT1947的原因。从内容上看,GATT1994与GATT1947又存在着紧密联系,但GATT1994不同于GATT1947,从条约批准的角度上看,它是乌拉圭回合新缔结的协定。GATT 1994包括:(1)GATT历经多次修改后的文本,即GATT1947;(2)马拉喀什协定生效前在GATT 1947项下己实施的法律文件,包括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加入议定书,但不包括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以及祖父条款;根据GATT 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马拉喀什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GATT 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3)以下所列谅解:关于解释GATT1994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GATT1994第17条的谅解;关于GATT1994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关于豁免GATT1994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GATT1994第28条的谅解;(4)GATT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此外, GATT1994还在措辞 由于GATT1947在其运行的47年里已经成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但在各国国内法上,GATT仍不具备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缔约方全体”、“执行秘书”便是对此中情形的变通。对于“祖父条款”问题,由于临时适用议定书已不复存在,“现存立法”自然也就无法在GATT1994规则面前得到豁免。上作了一些处理:GATT条款中的“缔约方”应视为“成员方”;“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视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执行秘书”应视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GATT1947规定应由缔约方全体履行的职能应由部长级会议履行或进行分配。 二、非歧视原则原GATT体系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两个非歧视原则,来实现消除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待遇,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目标,WTO承继了这个目标。 1、最惠国待遇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石。它集中体现在GATT1994第1条,GATT其他许多条款也有体现。例如,第3条第7款关于数量规则,第9条原产地标志等规定。 (1)最惠国待遇基本条款。GATT1994第1条第1款概括规定: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国内税费)和第4款(国内法规) 第3条第2款(国内税费)和第4款(国内法规)所指的所有事项,是指国民待遇。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相似产品。(2)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尽管最惠国待遇的给予是无条件的,但其适用却有诸多例外,具体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等。一般例外。第20条规定包括10项内容: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关于金银进出口的措施;为实施与本协定各项规定无抵触的法律和规章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海关法令等;有关罪犯所制产品的措施;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关于保护有限天然资源的措施;为履行符合总协定原则的任何政府问的商品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保证国内工业需要而对某此地原料采取的输出限制措施;对于当地非常缺乏物资的取得和分配而采取的措施。安全例外。第21条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包括对核裂变物质,武器军火贸易,在战时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或阻止任何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第24条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毗连国家的优惠(第3款);不得阻止各缔约方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第5款)。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例外。第18条规定,不发达国家可以为建立某一特定工业提供所需要的关税保护;可以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第36 条规定,发达缔约国对不发达缔约国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它非关税壁垒的义务,不应期望得到互惠;第37 条规定了发达缔约国对发展中缔约国应承诺减税和放宽限制的义务。此外,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时还通过了“授权条款”,授权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的、更加优惠的待遇。除上述例外,GATT还规定了以下几种例外:历史上的特惠安排;经缔约国大会批准的豁免;因国际收支不平衡而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为保护国内工业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2、国民待遇GATT1994第3条第1款是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概括规定: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 (1)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该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国内税收及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是在商品各流通环节国民待遇的规定;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此类法规通常直接或间接要求受其管辖的任何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案例10-2】 意大利歧视进口农业机械案意大利1952年7月颁布第949号法律, 该法第三章规定,对某些类别的农场主购买意大利产农业机械给予特殊信贷便利。意大利政府根据该法建立了循环基金,授权农林部对购买原产于意大利的农业机械授予特殊的信贷便利。该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具体数额由意大利当局确定。贷款利率为3%,期限5年,贷款额度为机械成本的75%。利息和还款付给循环基金,并可用于进一步贷款。该循环基金一直运作到1964年。当购买意大利农业机械时,合格的买主可从这些优惠的条件中受益;但如果他们希望购买外国机械, 则信贷条件较差。申诉方英国指控意大利的这一措施违反了的GATT第3条义务, 第949号法律的实施损害了英国据GATT所产生的利益。专家组认为,意大利政府第949号法律将信贷便利限制在意大利生产的机械的这些规定,对原产于英国的农业机械尤其是拖拉机出口的不利影响,意大利政府应通过修订该法的运作范围或其他适当的方法,在合理时间内消除该法对农业机械进口贸易的不利影响。(2)国民待遇的例外。具体包括:政府采购例外。国民待遇的的规定不得运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不以商业转售为目的或不以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为目的的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国内补贴例外。国民待遇规定不阻止仅给予国内生产者的补贴的支付;外国影片的数量限制。本条的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制定或维持与已曝光影片有关的、且满足第4条(有关影片的特殊规定)影片是一种特殊产品,不仅涉及一国的经济贸易政策,更重要的是它与一国的文化政策和政治利益密切相关。GATT第4条允许缔约国建立或维持有关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可以规定为国产影片保留一定的放映时间。参见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页。要求的国内数量法规;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三、关税法 WTO关税法是指WTO关于各成员影响进出口的有关关税征收、数量限制等法律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贸易规则的总称。这其中既有直接对关税的规范,也有对国际贸易管理机制的规定。具体包括:关税减让、国内税和其他费用、关税及海关收费、海关估价、装运前检验、数量限制以及进口许可等规则。 1.GATT中的关税关税是最古老的贸易政策形式,不仅被当作一国贸易保护的工具,也是一国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关税通常有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三种类型。从价税是一国(或一个独立关税区)按照进口产品的价值比例征收的海关税种;从量税是按照进口产品的数量征收的海关税;复合税是则按照进口产品的价值和数量实现综合征收。WTO成员普遍采用的是从价税。关税是最为常见的贸易壁垒,但却是多边贸易体制所允许各成员用以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虽然高关税会在短期内给征税国带来利益,但容易激发贸易战甚至导致战争。为此,GATT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多轮谈判,使得各成员方的普遍关税已经大大降低。由于经济实力不同所导致的各成员税差将长期存在;发达成员为了阻挡发展中成员的加工产品出口、保护国/区内贸易,而发展中成员也将利用关税保护其稚弱产业;新成员的加入也离不开关税减让。关税仍将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并将长期存在。GATT第2条规定,缔约方谈判达成的实际关税减让列入关税减让表后,成为各缔约方GATT项下的关税减让义务。各缔约方不仅不得征收超过其约束关税部分的关税,也不得征收任何“其他税费”。 1994年成立的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是为统一关税、简化海关手续而建立的,在国际海关事务方面进行沟通和协作的一个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身为1952年成立的海关合作理事会。截至2013年3月,世界海关组织共有成员176个。几乎每一种关税体系都依赖于分类制度对产品的描述。因为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差别很大,从零关税到30%或40%,甚至更高,这就有必要对进口产品进行分类,以选择合适的关税。1988年正式实施的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S),是当今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和编码制度的最新发展。HS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 1947年部分欧洲国家成立了“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1950年12月30日该小组在布鲁塞尔会议上,制定了三个有关关税事项的公约:(1)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2)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3)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关税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就是根据第一项公约于1952年12月正式成立的。其功能已被1994年成立的世界海关组织所取代,但官方名称仍然保留。我国于1983年7月18日成为该理事会成员。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和编码体系,广泛应用于进出口贸易申报、关贸谈判、海关关税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普遍优惠制税号、国际商品运输、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贸易统计以及商情调研等领域。HS是一个6位数的多用途分类目录,也是一个以4位数税目为基础的结构式分类目录。6位数主要用于贸易统计和分析,4位数则用于海关征税。HS将商品分为21大类、97章、1242个品目和5019个子目,有助于迅速、准确地确定某一具体商品在HS中的位置。海关估价,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估算,并对此价格作为计算应付关税的基础。海关规则与约束关税同等重要,如果进口货物的应付关税由于海关高估价格而增加的话,那么进口国低关税保证的市场准入就失去了意义。同样,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如果海关不采用进口货物的发票价格,而采用相同产品的进口平均价格,关税减让的好处就可能被抵消,甚至更糟。为了避免海关估价被当作一种非关税壁垒,确保进口商关税不高于进口成员方关税减让表中确定的正常关税水平,建立货物估价规则至关重要。GATT第7条最初确立了以进口商品实际价格为核心的海关估价规则。为了建立一个可预测的、尽量符合商业现实的海关估价体制,东京回合部分成员签署了关于实施GATT第7条的守则。乌拉圭回合重新审议,达成了关于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定(也称WTO海关估价协定)及其附件。协定建立了简单、公正的海关估价标准,要求各成员使其国内立法与协定协调一致,以确保这些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保持统一性。 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或地区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确定的原则制定并施行的,以确定货物或服务的来源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或者形象地说是确定货物或服务“经济国籍”的一系列标准。原产地规则起初只是关税法中的一个技术性法规。随着关税税率的不断降低,原产地规则作为识别和保护本国/区产品、决定特惠待遇以及辅助其他贸易管制手段的工具,其地位越来越突出;而且,由于其技术性强,在执行中又存在缺乏透明度的环节,往往又被当作贸易保护的工具;加之,各国/区原产地规则的标准不统一,运用方式各异,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如何管理原产地规则成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在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过渡期间各成员原产地规则规制、过渡期后各成员原产地规则规制,以及组织管理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成员应保证原产地规则是客观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影响;成员应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则执行其原产地规则;成员不得追溯性地实施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审议机构应对有关申请材料予以保密等。该协定还引进了原产地评估制度,要求各成员政府必须提供独立的审议机构,对原产地认定意见进行及时的审议。在GATT1947签署前,数量限制是最严重的非关税壁垒 Kenneth W. Dam,,“The GATT”,20,1970.,有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数量性外汇管制等措施。实践中,最常采用的是配额和进口许可证措施。相比关税来说,数量限制缺少透明度,更容易导致贸易扭曲;而且缺乏公众监督,容易被利益集团所操控,滋生政治腐败和犯罪。因此,GATT1947制定了第11条,禁止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数量限制措施。现在GATT1994中关于数量限制的条款有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其中,第11条和第13条是核心条款。 鉴于数量限制已为许多国家采用,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因也很多,因此数量限制也可用于一些有限的例外情况:一是某些具体的贸易环境下;二是作为平衡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1)出口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严重短缺;(2)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或法规之目的;(3)对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第12条、第18条B节规定的是国际收支平衡情况下的例外 WTO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发达成员方几乎不再使用第12条,而使用进口附加税、进口储备要求,或者类似的以价格为基础的措施,这些被认作是较数量限制更好的措施。WTO关于GATT1994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正式承认发达成员方的这些变革措施,这种承认几乎等同于对以上两个条款的修改。第13条是规定实施数量限制的非歧视原则,第14条是关于第13条规定的例外规定。第20条与第21条的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也同样适用于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规则还体现在另外两个协定之中。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要求WTO成员客观实施和公平地管理许可证制度;提前公布有关规定和资料;简化申请表格和手续。装船前检验协定要求进口方政府,应确保所进行的检验活动遵守非歧视原则;确保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根据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标准进行;确保检验的透明度等。【案例10-3】 欧盟香蕉案二十世纪50年代后期,欧共体与“非加太地区”几个前欧洲殖民地国家建立了优惠性的贸易安排,其中包括免税进口这些国家的香蕉。但欧共体与“非加太地区”的国家连续这类贸易安排影响到拉美国家的香蕉在欧共体市场上的地位。鉴于美国几家大的跨国公司在拉美香蕉生产中有重要的投资和利益,欧共体与“非加太地区”国家之间的贸易安排使美国的经济利益也受到了影响。WTO成立后,美国及若干拉美国家厄瓜多尔、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墨西哥为寻求问题的解决,于1996年2月5日,就有关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制度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WTO专家组裁决,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违反了GATT第1条第1款、第3条第4款、第10条第3款以及第13条第1款,违反了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1条第3款以及GATS的第2条和第17条。欧共体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报告中的大部分结论。

    注意事项

    本文(世界贸易组织法(二)货物贸易规则(9页).doc)为本站会员(1595****071)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