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应如何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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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应如何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3页).doc
-中小学教师应如何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第 3 页中小学教师应如何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当今阶段,如何保护青少年的权益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在关注青少年权益保护问题的同时社会却似乎忽视了一个与之关系密切的问题,那就是作为与青少年接触最为密切的中小学教师应该如何提高自身法制观念的问题。什么是法制观念?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法制”,所谓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方法。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静态上看,它是法律和制度;另一方面,从动态上看,它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有机统一,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那么,法制观念就是指人们对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其核心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我国,人民教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和建设者。”揭示出中小学教师在青少年人格养成阶段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这么一个注重尊师重教的国度中,其影响尤为突出。而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人数是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是无法比拟地。但是近些年来,中小学教师违法犯罪的案件数量却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些问题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过程中,中小学教师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制观念,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自己遵纪守法作好表率方面,发挥人民教师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需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高素质人才,而“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造就高素质人才”;这是公理性观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条件下,对高素质人才定位的诸多条件中,政治法律素质、思想道德品质是不可或缺的必要要件。而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有一支自身具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先进思想的,而且能把这种思想转化为教育教学行为的教师队伍;其中教师的法制观念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高素质人才后续队伍的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培养。从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和法律体系而言,中小学教师要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依法获得教师资格并确定自身的法定地位的意识改革开放后,我们对教师的法律地位的认识,经历了模糊到明确的过程;尤其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使全社会对教师的合法地位的认识都有了法律根据。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以部长令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育事业进入法制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时意味着,教师的行为不再单纯是道德规范领域的、“糊口养家”的手段,教师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二、培养自觉学习、贯彻、理解、讲授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的意识,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处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第一线。因此,要想使学生了解“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教师自己就要通过自觉学习,懂得“依法治国”的涵义;明确二十一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与特征;明确现行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制度上和对全社会的成员在行为规范上的总体要求;这样才可能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对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的正确理解,讲授清楚:“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治理或制约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应当明确,公民(包括教师和学生)和其他组织(包括学校)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现代法治精神问题上,中小学教师切不可“以其浑浑,使人昭昭”。三、树立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每位教师都应当明确,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教师在工作中的教育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义务,相应的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矛盾,若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民事责任。因此,教师不要以“管人者”自居,要学会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教学关系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尊重”上。就是指尊重人的尊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在自己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一句话,就是把法律所赋与的权利和义务还给学生。依法“尊重”学生,就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相互促进的适宜学生发展的教育环境。只有教师首先真正依法“尊重”学生了,才能培养学生“尊重”的意识和能力。自尊是一个人灵魂中伟大的杠杆,更是“人权意识”的前提;不会自尊的人,无法理解“人权”。人首先要尊重自己,才能尊重他人和社会,也才能获得外界对自己的尊重,也才能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教师必须自己懂得并告知学生,自尊应从认识自己开始,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应依法受到尊重,并且每个人都有捍卫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无法定理由,不被剥夺。“尊重他人”强调“平等”。尊重他人,并不是失去自己,是基于平等,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实际上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平等待人、诚实守信、善于助人,不窥探、干涉他人隐私,宽容大度等法治环境的条件。“尊重社会”强调遵守法律“规则”。人的权利和义务最起码的体现就是树立法制观念。遵守法律规则是尊重社会的底线,因为这是法制社会的基准。四、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和聘任制,放松对中小学教师的行政人事关系的管束;在条件具备时成立教师联合会,增强教师维护自身权益的效能,以便尽可能地确立其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秩序地自由流动(即使其由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人”向社会契约关系的“社会人”的转化),使其生活、工作与法律更加紧密结合,加速提升中小学教师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五、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和一般法理的继续教育,并使之与取得教师资格和教师职称评定挂钩,即只有通过一定的教育法知识的考试后才能取得教师资格或职称,以增强其知法学法的紧迫性和积极性。此外,可以学校为单位,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教师定期举行法制讲座。六、加强中师、高等师范院校的法律法规教育,把教育法学定为一门必修课并落实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增强教学的实效性。为未来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知识和依法办事观念的人,使其适应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担当起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重要历史责任。总之,中小学教师只有首先具备了与其教师资格相应的法制观念,自己首先依法办事,我国对学生进行的素质教育才能全面,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预防,才能减少一个漏洞;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才能有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条件;逐步实现素质教育制度化、法制化的条件才能更健全。王夫之认为“师弟子者以道相交而为人伦之一。故欲正天下之人心,须顺天下之师受。主教有本,躬行为起化之原:谨教有义,正道为渐摩之益”。这说明了教师的选择,关系到整个社会的人心道德,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了教师对社会的影响力。中小学教师由于其处于进行中小学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主体以及作为社会人际关系的主体的特殊社会地位,必然要担负起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传播者和法律文化的建设者的历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