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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期末复习卫生监督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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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期末复习卫生监督复习重点.docx

    卫生监督学目录第一章 卫生监督概述1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3第五章 卫生监督依据6第六章 卫生监督手段7第七章 卫生监督程序18第九章 卫生监督文书20第十章 卫生监督法律救济25第十一章 卫生监督稽查及法律责任28第十二章医疗机构监督30第十三章 卫生技术人员监督管理34第十四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34第十五章 职业卫生监督37第十七章 食品安全监督39第一章 卫生监督概述u 卫生监督学的概念是研究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监督实践,揭示卫生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卫生监督学的理论基础是预防医学、卫生法学、监督学、社会学等学科。u 卫生监督学研究对象卫生监督领域的各种制度、工作实践及其运行规律等特有的矛盾运动。公共卫生管理活动的整个运行过程和机制。u 卫生监督: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及卫生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u 卫生监督的性质: 行政性 技术性u 卫生监督的功能 规范功能反映了卫生监督的效果; 制约功能显示了卫生监督的目标; 预防功能突出了卫生监督的重心; 促进功能明确了卫生监督的结果。u 卫生监督的特征u 一般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职权的法定性 行为的主动性 国家强制性u 卫生监督的特有特征 健康权及合法权益保护性 (保护性是卫生监督的显著特征) 法定性及授权性 行政性及技术性 广泛性及综合性 强制性及教育性u 卫生监督的作用和意义 卫生监督为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卫生监督是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反卫生法规活动的重要手段; 实施卫生监督是保护国家、团体、公民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卫生监督的大力开展,能够促进卫生监督的自我完善; 对于增强人的法制意识,卫生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u 卫生监督的分类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 :预防性卫生监督 经常性卫生监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羁束及自由量裁卫生监督行为、依职权及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 、要式及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u 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n 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一般条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行为的主体合法、行为不超越权限、行为内容合法皆为实质要件,是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卫生监督行为必须遵循的实体法规则;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则属于形式要件,是卫生监督主体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所须遵循的程序法规则。法律效力 : 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u 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u 依法行政、 遵守法定程序、 以事实为依据、 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u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及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及义务关系。u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一方是行使卫生监督职 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体的特殊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及义务都由法律规定。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卫生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u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卫生监督主体、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内容(身体、生命和健康、物、行为) 客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u 卫生监督主体: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u 卫生监督主体的特征: 是组织而非个人。 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的组织。 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u 卫生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 卫生监督权的法定性 卫生监督权的单一性及垄断性 卫生监督主体进行卫生监督活动的独立性 卫生监督主体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主动性及单方性 卫生监督主体监督行为的有效性u 卫生监督主体的组成 卫生监督机关:卫生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中医药管理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u 及卫生监督主体相关组织和个人受委托组织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区别受委托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职权来源委托行为直接授权转移方式委托代理关系单方授权关系行为后果归属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第五章 卫生监督依据u 卫生监督依据的概念:是指卫生监督活动借以成立的依据。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活动中必须始终遵照执行的我国法律、法规的总和。u 卫生监督依据的分类 法律依据 技术依据(卫生标准) 事实依据(证据)u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效力等级宪法中有关卫生的规定(最高),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最低)。(一) 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 宪法中有关卫生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上级法优于下级法(二)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u 卫生标准: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及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u 卫生标准的特征科学性、 法定性、 应用性 、统一性 、规范性 、可行性u 卫生监督的证据是指用以证明卫生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证据的种类:(1)物证 (2)书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六章 卫生监督手段u 卫生行政许可:是指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及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u 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便民的原则 效率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合法原则 监督责任原则 实施许可不得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原则u 许可证的效力:证明力 约束力 确定力u 卫生监督手段:卫生监督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卫生监督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卫生监督手段主要包括:卫生法制宣传、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即时控制、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等。u 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基于卫生监督职权,依法对卫生监督相对人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了解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u 卫生监督检查的特征 1、卫生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卫生监督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卫生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卫生监督相对人; 3、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卫生监督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 4、卫生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u 卫生行政奖励的概念:是指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自觉遵守卫生法律规范,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u 卫生行政奖励的原则(一)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二)民主公正原则(三)依法奖励原则(四)功奖适应原则u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或制裁。它是卫生监督的重要手段。u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 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卫生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卫生监督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卫生监督相对人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卫生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u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法定原则、 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处罚及教育相结合原则、 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及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u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为预防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秩序,依法采取的强制限制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流通的各种措施。u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做出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u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意义、形式;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education of health legal system),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将卫生法律、法规等的基本内容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得到充分的知晓、理解和受到教育,从而自觉地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一种活动。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意义I. 通过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使卫生监督相对人知法、懂法、守法,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II. 通过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公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III. 通过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使卫生监督主体及其卫生监督人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形式:从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来看,有一般性的宣传教育和针对具体违法行为人的宣传教育两种形式。u 卫生行政许可的设定、变更及延续,撤销、注销及中止;u 卫生监督检查的分类和方式等。u 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u 卫生行政奖励的特征; 卫生行政奖励是一种特殊的单方行为,无须卫生监督相对人申请,没有强制力; 卫生行政奖励是赋权性行为,赋予相对人权利,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使精神的; 卫生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u 行政强制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第七章 卫生监督程序u 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定程序原则、相对人参及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l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l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一般程序:受理及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结案第九章 卫生监督文书u 卫生监督文书概念、作用及特性 卫生监督文书(document of health supervision)是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针对特定的管理相对人和事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公用文书。 卫生监督文书的作用卫生监督的必备手段、卫生监督的忠实记录、卫生法制宣传的重要途径、考核卫生监督人员的重要内容。 卫生监督文书的特性法定的强制性、对象的针对性、效力的时限性、制作的严肃性 卫生监督文书的制作原则合法原则、准确原则、实用原则u 卫生监督文书种类(了解)u 卫生监督文书的制作规范、原则及要求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对卫生监督文书制作提出如下要求: 1.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2.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3.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4.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5.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6.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7.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8.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10.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11.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u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之后,把审查意见形成的书面材料。u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是卫生监督主体对一项建设项目在竣工时进行验收之后,表示的意见而形成的书面材料。u 卫生许可证是卫生监督主体在企业开业前依据其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之后,认为经营的项目和卫生设施等都符合相应企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而制发的卫生许可证明书。u 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制作监督意见栏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使其达到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一般用于设施、设备、工艺、具体操作等。u 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及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u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书写违法事实、证据(所取得、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一切资料)、法律依据(引用条款要准确)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4.检验结果告知书5.卫生监督意见书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9.查封、扣押决定书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2.物品清单13.公告14.封条15.案件受理记录16.立案报告17.案件移送书18.现场笔录19.询问笔录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3.合议记录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5.陈述和申辩笔录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8.听证笔录29.听证意见书30.行政处罚决定书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2.送达回执33.催告书34.强制执行申请书35.结案报告36.续页37.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第十章 卫生监督法律救济u 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法律上的补偿,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u 卫生监督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卫生监督行为予以纠正,并对相应的财产予以弥补的内容。卫生监督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包括卫生监督行政复议、卫生监督行政诉讼、卫生监督行政赔偿等。u 卫生法律救济的意义(一)保护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二)促进卫生监督主体依法行政(三)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四)推进卫生法制建设u 卫生监督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 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监督主体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种法律制度。 原则I. 依法独立行使复议职权的原则II. 实行一级复议制的原则III. 合法、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IV. 卫生监督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u 卫生监督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一、卫生监督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卫生监督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二、卫生监督行政诉讼特征: 原告是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被告是行使卫生监督职能的卫生监督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卫生监督行为; 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审理作出裁决。 u 卫生监督行政诉讼的原则、管辖、受案范围和程序。(熟悉及了解)1. 原则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对具体卫生监督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卫生监督行为、不适用调解2.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卫生监督行政诉讼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卫生监督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3.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4.程序起诉和受理、审理及判决、执行第十一章 卫生监督稽查及法律责任u 卫生监督稽查概念: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u 卫生监督稽查的特点 稽查性质:卫生监督执法系统的内部监督 实施主体:卫生行政机关 稽查对象:卫生监督机关及其卫生监督员的 执法行为 稽查内容: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 稽查方式:监督和检查 稽查目的: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促进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效能u 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 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u 稽查形式:本级稽查和层级稽查 u 卫生行政违法:卫生监督主体及卫生监督人员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实施的,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有过错的卫生行政行为。u 卫生行政违法的特征 卫生行政违法的主体是卫生监督主体; 卫生监督主体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卫生监督人员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卫生行政违法是一种侵权行为; 卫生行政违法行为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卫生行政违法的后果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u 卫生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 事实依据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 程序违法 卫生行政越权 卫生行政滥用职权 卫生行政失职 行政不当掌握: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医疗事故、医疗废物、院内感染的概念,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及执业、医疗安全的相关监督内容及要求。第十二章医疗机构监督u 医疗机构的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u 卫生机构设置及执业的监督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许可和执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u 医疗机构设置的监督(一)医疗机构设置及审批的监督1医疗机构的设置纳入当地的规划布局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的规划布局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才能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二)医疗机构登记及校验的监督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登记的监督包括执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监督。u 医疗机构登记的监督(1)执业登记的监督 主要是审查申请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法定的执业条件。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2)变更登记的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医疗机构重要事项的变化进行监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的监督 歇业的医疗机构是否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核准后,收缴歇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1年;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u 医疗机构校验的监督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卫生监督机构应监督医疗机构到期是否申请校验,医疗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效验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效验。不能通过校验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u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为死因不明者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u 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一)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印章使用的监督1执业许可证的监督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对诊疗活动的监督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监督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实行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u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u 一般血站及特殊血站的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至少保存10年u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u 医疗安全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控制、医疗事故的防范及处理,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u 医疗机构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u 医院感染管理机构设置的监督 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科,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应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对于10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医院,要求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不得少于3人;300500张床位的医院,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不少于1人,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u 根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医疗废物分为: 1.感染性废物 2.病理性废物 3.损伤性废物 4.药物性废物 5.化学性废物u 医疗机构为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章 卫生技术人员监督管理u 卫生技术人员监督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卫生管理法律规范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u 卫生技术人员的范围条件:接受过医药卫生教育;掌握医药卫生知识;具备政府规定的从事特定医药卫生工作的各项条件;从事医药卫生工作范围:医师(士)类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医士、乡村医生护师(士)类卫生技术人员药师(士)类卫生技术人员 技师(士)类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u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 报名条件:执业医师 学历本科 + 试用(实践)1年 执业助理医师 + 学历专科 + 实践2年 执业助理医师 + 学历中科 + 实践5年执业助理医师 学历专科 或中专 + 试用(实践)1年医师资格证书 法律文件卫生部统一印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u 执业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三:职业类别、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第十四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u 传染病防治监督是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及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群的健康。u 监督病种:甲、乙、丙3类,共39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实行分类管理。 对乙类传染病中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u 传染病防治监督的原则(特征)预防为主的原则、综合性原则、经常性原则、科学性和全面性原则、点面结合的原则、分级管理的原则、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原则、监督及被监督相结合的原则。u 重点预防措施的监督(一)对传染源管理的监督 1、病人、病原携带者管理的监督 2、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管理的监督 3、传染病菌(毒)种管理的监督(二)对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措施的监督 1、消毒等卫生处理的监督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2、医源性感染阻断的监督 医院内感染 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对特殊人群的防护措施的监督u 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监督 1、对传染源的控制措施的监督 病人:应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病原携带者:对病原携带者应做好登记、管理和随访至其病原体检查23次阴性后。在饮食、托幼和服务行业工作的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久治不愈的伤寒或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威胁性职业。 接触者:留验、医学观察、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 动物传染源:视感染动物对人类的危害程度、经济价值和所感染的病种,采取治疗、杀灭、焚烧、深埋等措施。 2、对传播途径控制的监督 肠道传染病:加强被污染物品和周围环境的消毒。 呼吸道传染病:加强通风和空气消毒。 消毒:预防性消毒和疫源地消毒 预防性消毒: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施行消毒。 疫源地消毒:对现有或曾经有传染源存在的场所进行消毒。包括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A.随时消毒:当传染源还存在于疫源地时所进行的消毒; B.终末消毒:当传染源痊愈、死亡或离开后所作的一次性彻底消毒。 3、对易感人群的保护措施 预防接种 是提高机体免疫水平的一种特异性预防措施,可有效地预防相应传染病,是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重要手段之一。 药物预防 对于某些有特效防治药物的传染病,在发病的危险人群中可采用药物预防。 防护措施 在某些传染病流行的季节,对易感者可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防止其受到感染,如戴口罩、手套、等都可起到个人防护作用。 4、传染病控制的紧急措施 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第十五章 职业卫生监督u 职业卫生监督是职业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u 职业卫生监督的意义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u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u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3类: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u 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的监督(一)职业病诊断及诊断争议鉴定P328(二)职业病报告制度P321(三)职业病病人保障的监督u 职业病报告时限要求 3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死亡的急性职业病应立即电话报告 发生3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职业病报告卡报告 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应在15日内报告,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第十七章 食品安全监督u 食品安全监督: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体质,由食品安全监督主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授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全过程中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监测、监督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u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u 食品生产原料的监督 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u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是一个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管理体系。(一)HACCP方法的基本内容1. 危害及危害分析 ( hazard analysis ) 危害 :食品中污染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指食品中可能造成人类健康损害的生物性、化学性、放 射性污染物因素2. 关键控制点 ( critical control points ) 针对危害因素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是指对食品生产过程 中的一个或多个危害因素实施控制措施的环节CCP1:能完全消除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点;CCP2:仅能减轻而不能完全消除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及控制标准“ 关键控制点” 被确定后,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必须有控制标准4. 监测控制效果监测方法:现场观察、 化学检验、 物理学测定、微生物检验5. 控制措施校正(改进)如果监测结果表明控制措施未达到标准时,则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校正6. 验证 验证目的:确定HACCP系统是否正常运行7.建立文件和记录档案u 食品安全监督的意义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改善食品安全状况,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 促进食品行业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和促进食品的国际贸易,维护我国的国际信誉和合法权益。 考试题型: 单选10x1=10 多选10x2=20 判断10x1=10 名解5x3=15 简答5x5=25 论述2x10=20 (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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