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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 资源ID:35615761       资源大小:14.84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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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6月24日市 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朱开国2022年7月14日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活 动。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 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局部)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和农村新型社区。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住宅物业消防 平安检查,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推行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网格 化管理,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德州天衢新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住宅 物业消防平安管理工作职责。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消防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并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平安工作职责,承当火灾预 防、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对辖区住宅物业进行日常消防 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平安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开展改革、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 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以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管理行业 公约,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催促会员单位提高住宅 物业消防平安防范服务水平。第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 参与住宅物业消防平安工作。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与邻近住宅小区建立互助协 作机制,共同做好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消防工作。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平安法律、法规、 规章的宣传,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益性 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知识宣传,对涉及住宅物业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 行舆论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八条 鼓励住宅物业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电气火灾监测、 火灾自动报警、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 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也消防平安防范服务质量 和智能化水平。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住宅物业消防安 全责任:(一)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依法制定防火平安公约并公布实 施,进行防火平安检查;(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 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三)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平安工 作;(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住宅物业消防平安责任。第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住宅物业消防安 全责任:(一)催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二)监督物业服务人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平安防范服 务事项;(三)配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平安工 作;(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住宅物业消防平安责任。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是住宅物业消防平安责任主体,应 当履行以下住宅物业消防平安责任:(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 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遵守消防平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执行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住宅物业消防平安事项的决定;(三)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平安工作,及时消 除火灾隐患;(四)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平安有关规定;(五)配合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做 好消防平安工作;(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住宅物业消防平安责任。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住宅物业消防平安责任:(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平安防范服务事项;(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平安制度,明确各岗位消防平安责任人,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平安培训,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灭火和应急 疏散演练;(三)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平安 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四)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平安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 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五)发生火灾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救助、火灾 调查等工作;(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住宅物'也消防平安责任。没有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平安有关工作。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公共消防供水设 施,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工作。供电企业应当对其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定期进行检查 和维护,指导用户平安用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平安检查。供气企业应当指导用户平安用气,定期对住宅物业的燃气管道等 设施设备进行平安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平安检查。第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住宅物业 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也移交消防设施设备的 竣工验收资料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等,与物业服务企业 完成承接查验、约定各方消防平安责任等工作。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和标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缺失、老旧、损毁严重的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纳 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第十七条本市推动住宅物业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消 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的指导。鼓励邻近的微型消防站实现联勤联动。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 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 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 全标志进行巡查、检查,对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及时组织维修整 改;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平安。住宅物业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 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缺乏的,消防 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当。第二十条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支持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集 中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应当配套设置符合消防平安标准的充电 设施和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 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的催促和指导。第二十一条 不得违反用电平安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 车充电。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停放 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规范使用集中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做好充电设施设备的 消防平安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二十二条对于安装智能道闸的住宅物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部门可以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救援车辆顺畅进出住宅物业的措 施。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老旧小区周边采取合理措施,保 障进入老旧小区前的进出口消防车通道通行顺畅。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平安基本情况和 消防平安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 委员会。鼓励物业服务人实现消防档案电子化,并将消防档案信息与消防 救援机构共享。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以下行 为:(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 平安标志;(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四)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阻碍消防车作业的架 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住宅物业区域内有违反消防法 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等危害公共消防平安行为的,可以劝阻或 者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报告,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住宅物业消 防平安联合检查,催促消防平安责任落实和火灾隐患整改;分别进行 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平安违法行为需要由其 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 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实际需 要共享住宅物业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消防监督执 法等信息。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 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相应的消防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接到危害 公共消防平安行为的举报、报告,未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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