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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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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docx

    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 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 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 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答:不符合,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劳务出资(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答: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 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符合,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可以协议 约定方式(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答:不符合,企业名字应有“有限合伙”字样。(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答:符合,有限合伙企业利润亏损分担方式可以自拟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 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 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 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以下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 合同损害了 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 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 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 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归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 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 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以下问题:(D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 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 伙为由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 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债权人D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什么?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10)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例题2答案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那么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 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当无限责任, 不允许有承当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 以用劳务出资。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 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当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 任。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 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 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 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 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乙屑于当然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 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 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债权人D公司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D公 司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时,其他合伙人 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40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25万元进 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缺乏清偿的15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 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 影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0)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 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 意第三人。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元出资,乙以 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 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甲以现金人民币 5万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 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 手续。199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 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 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归还全 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归还全部贷款,丁 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归还全部贷款, 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归还全部贷款, 丙那么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当归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 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案例题1 答案(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 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当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 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 债务承当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 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 也应承当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丁的 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 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 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缺乏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 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 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缺乏清偿的局部,由甲、乙、丙、 丁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 承当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当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当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 清偿责任,那么可向乙、丙、丁追有权就其超过的局部,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当份额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 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当的份额时,的合伙人追偿。案例题21999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10万元, 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5: 4: 3:年1月,甲、乙、 甲以局部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合 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当风险。合伙协议约定 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 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 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 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成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 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 然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 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当 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 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缺乏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缺乏清偿的局部,哪些合伙人应当 承当清偿责任如何承当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 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答案:(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 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此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3)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在此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3、 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此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 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4)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当有 限责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当有限责任。(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 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此题中,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 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3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的第三人。”在此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3分)(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3分)根据合伙企 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但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分)(3)乙的质押行为无效。(2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 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在此题中,普通合伙 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其质押行为无效。(1分)丙的质押行为有效。(2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此题中,由于合伙协议 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1分)(4)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当无限连带责任。(1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 利,承当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当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 责任。” (1分)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当有限责任。(1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有限责任。(1分)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当有限责任。(1分)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财产为限承 担有限责任。” (1分)(5)甲、乙、庚决定华仁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3分)根据合伙 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此题中,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华仁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华仁企业中 仅剩下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因此,华仁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3分)【案例2】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局部内容如下: 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 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 人员。因合伙企业开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 参与合伙事务。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案例3】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 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 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 2: 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当 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 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发生以下事实:(1) 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 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成认。(2) 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 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当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 绝承当。(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单独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 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归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 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归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 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 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答案:1)有效。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不成力。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 带责任。可向赵、钱、孙追偿。按约定2: 2: 1:1比例承当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3)周主张不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 连带责任。(4)不合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5)不合法。未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6)自愿退伙。【案例4】有限合伙的退伙和新入伙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 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 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 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 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 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 变为普通合伙人。(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 万兀O(6) 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 为30万元。(7) 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此题要点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此题要点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缺乏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缺乏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5)对于缺乏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丁、戊、庚清偿全部的60万 元并说明理由。【答案】(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 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 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 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在此题中,乙应 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 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 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当 责任。在此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 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 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案例5案情介绍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 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 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问题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分析.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 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事收益、共担风 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 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以看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一个重要依据,各合伙 人依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当义务。为此,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合伙 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事有权利,承当责任。”在本案 中,张甲、王乙、李丙拟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协议,但李丙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 章。依照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议无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 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利德食品” 在名称中出现了 “有限”字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名称不合法。案例4 案情介绍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 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 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1,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 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 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1 .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 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那么由某乙承当。2 .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 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3 .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某乙负无限责任。问题.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 .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合伙 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债务承当的约定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分析1.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以 实物出资也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但一经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不得 不办理过户手续,更不得由合伙人擅自处理。2 .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约定有效,但执行合伙人事务 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 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当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3 .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 伙企业的债务。4 .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是合伙人依法承当无限责任,所有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 带清偿责任。某乙一人负无限责任,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负有限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家住山东的张知律师于2006年2月1日夜间接到在北京读大学的儿子张小强的 请 他赶紧到北京帮助处理债务纠纷原来张小强在读大学二年级时就做起了计算机生意并注册 了个人公司生意较好但1月份的一笔生意近20万的生意因上当受骗卖出的都是假冒伪劣产 品按合同约定张小强要赔偿全部损失但张小强称自己财产仅6万元无归还能力于是对方要 求其家长负连带责任声称假设不归还就起诉到法院张小强怕事态闹大无奈请父母出面帮助解 决这一案例即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问题答案: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 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 一合法所有者。(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缺乏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 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 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对方要求父母承当责任完全没有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二、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 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 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 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 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 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 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 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 但因为企业财产缺乏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 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 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问:(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 法(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6) 黄某是否承当责任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 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 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 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 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 信息咨询”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 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 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 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 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 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 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 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 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 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 个人负无限责任。(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 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 法。(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 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当。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 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5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 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 经王某同意。2005年8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与甲企业串通,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了一 批价值万元的劣质货物。此外,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事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 直至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06年9月,好味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归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 问(1)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之处有哪些请予改正。(2)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吴某从其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好味企业应如何归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 务怎么办(I)好味企业属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应为个人独资企业。 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两处。一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 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 或者“公司”字样,好味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好味食品加工厂或好味食品加工部等。(2)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无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 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 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但是,本案中的第三人甲企业与吴某串通,提供劣质物品,损害投资人王某的利益,不同善 意第三人,故此不适用该法律规定,应为无效。(3)吴某从其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的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吴某的关联交易行为,即同受聘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须经投资人王 某的同意。因吴某未经王某同意暗中进行交易,故其关联交易行为不合法。(4)好味企业首先应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有权要求甲企业和吴某从事的无效行为,给本企 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还有权要求吴某因违法的关联交易行为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 偿。并将该两项赔偿并入好味企业。如果好味企业的财产缺乏的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依法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因为其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王某对债权人乙公司的债务仍应承当归还责任,但乙公司在五年 内未向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题1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 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 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 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 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 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 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归还全部货款,甲称自 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归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 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归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 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归还全部贷款,丙那么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当归还贷款义 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案例题1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 其他合伙人承当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 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当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 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当合 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 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 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 伙企业财产缺乏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 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 偿银行贷款,缺乏清偿的局部,由甲、乙、丙、丁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当按份 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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