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4页).doc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第 4 页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二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第三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质量安全科(简称“质安科”)负责交通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质安科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及全体职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2、 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各施工队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3、 每季度定期对各施工队的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各施工队使用的机动车辆符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标准。4、 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机动车的审验工作。6、 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业主安监处到公司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其它活动。8、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机动车检查记录台帐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第五条 各施工队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1、 负责对队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交通安全责任制。2、 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3、 负责各队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5、 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业主及公司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动。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 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各队管理员和驶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第八条 质安科应利用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九条 公司领导、各施工队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质安科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的规定:各施工队及管理部室的员工驾驶车辆的,公司规定每月应保持不低于3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时由公司质安科统一安排。第五章 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1、 质安科应对公司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新购车辆应有质安科签字,以便备案管理。2、 为保证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制。4、 准驾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应与安委会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并服从公司质安科的管理。7、 准驾公司车辆的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质安科每季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8、 机动车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原则上规定应配备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9、 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各施工队和管理部室,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公司机动车辆转借他人或外单位使用。10、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理。11、 准驾公司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12、 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部门经理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质安科报告,质安科接到报告后应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并代表公司与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1、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车辆使用部门到质安科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以便实施门卫管理。2、 在院区内租房单位的机动车辆,因经营和工作需要需经常在院区内停放通行的,应到公司质安科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办理车证应交押金100元,车证制作工本费20元。3、 到院区内临时办事的外部机动车辆的停放和通行,按公司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4、 与公司或租户生产经营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原则上规定不得在院区内通行和停放。5、 公司员工和各租户员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经常停放和通行的,应到公司质安科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办理车证应交押金100元,车证制作工本费20元。工作之余禁止在院区内存放过夜。6、 停车时应在停车位内停放,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保持道路的畅通。如在院区内发生车辆碰撞、刮蹭、损坏或丢失,质安科主管人员应妥善处理或及时报案,减少和避免院区内交通事故的发生。 7、 逐步实行院区内停车收费制度,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另见公司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8、 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定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1、 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2、 执行北京市制定的行人交通行为规范和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3、 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骑车的,应注意行车安全。确保在院区内不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4、 院区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不得随意乱放。楼道、车间、库房等生产区域禁止存放非机动车辆。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扣罚分数的有关部门和准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无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应对当事人和“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部门经理承担管理责任,处以200元罚款,并由质安科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院区内禁止练习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的,对当事人或“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由质安科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交管局给公司下达的违章控制指标为公司机动车辆总数的30%(每季),当公司接到单位机动车违章超标处罚通知书后,其处罚金额由质安科按照通知书中所列违章车辆和违章人员并根据车辆行驶记录进行责任追溯,由责任人共同分担。质安科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质安科主管人员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第二十条 当出现非司机开车、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公司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并由质安科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或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公司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属公司驾驶人员责任的,对当事人的处罚按交管部门裁决的事故损失的同等数额予以罚款。并由质安科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第二十二条 当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应由事故部门在24小时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和现场情况,并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公司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当接到交管部门的违章通知书 (含非机动车、行人), 除实施上述处罚外,质安科应在公司内部予以通告。第二十四条 未按院区交通标识规定行车或停车的,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罚款由质安科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 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第二十五条 未达上路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由质安科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停车落锁。对员工违反规定在车间、库房、楼道和办公室等存放自行车辆的,每查出一辆,对部门经理和当事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并由质安科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质安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