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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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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docx

    永州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第1章  总则第2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3章  股东与股东会第4章  董事第5章  监事第6章  总经理第7章  股权与股权转让第8章  利润分配第9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第10章 合并和分立 第11章 解散和清算第12章 修改章程第13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州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永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精神,制定永州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湖南省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永州市冷水滩区   路    号。第四条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登记机构:湖南省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六条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邹某某人民币%刘某某人民币%金某某人民币%员工持股会人民币%社会零散股东人民币%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担保业的繁荣与发展。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提高自身信用为基础,以提高企业信用为使命。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二)公司股东因其实缴出资而享有分红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三)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料及公司其他资料;(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向董事、监事进行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有按所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的分配权;(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本章程规定的数额及形式各自足额认缴出资;(二)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三)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十七条  股东认为公司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损害其权利的,可以以本股东的名义向公司主张权益。第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权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公司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认为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利益的,有权对公司提起关于知情权的诉讼。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并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赔偿股东聘请律师、会计师的合理费用。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控股股东利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权利之行为,大股东应当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小股东的相关损失,包括聘请律师、会计师合理费用。控股股东或其所属董事存在侵权行为或无法阻止结果发生,且其他股东提出股权转让要求的,控股股东应受让。第二节 股东会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章程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审议股东的提案;(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三月底前召开。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单独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时;(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召集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会议资料。对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齐备资料。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五)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股东对代理人的行为可以事后追认。第三十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第四章  董事与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三十一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三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三十三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一)董事享有董事会表决权;(二)董事可以直接调阅公司的各项决议、财务、业务、会议信息;(三)董事有权对公司的不合法或不合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除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四)不得挪用资金或者擅自以公司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护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财产权;(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三十六条  对股东认为其所委派的董事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由该股东予以撤换。第三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其他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多种形式对董事进行激励。第三十九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董事会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至七人,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其中,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一名。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融入资金及对外担保事项;(十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以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准;对于担保项目的审批以湖南省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董事会担保业务审批工作规程为准。董事会决议事项,投“弃权”或“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责。第三节 董事长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接受股东提案,保障股东及董事的知情权;(二)督促、检查及向股东及董事反馈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在法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公司其他文件;(四)保管或者授权公司部门保管公司印章、合同、营业执照;(五)对外直接代表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应尽职权,代表公司签署对外业务文件,掌握公司财务,直接听取财务部门工作汇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作为临时负责人代理董事长的职务。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该保护股东及董事依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侵害。第五章  监事与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四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七条  股东认为其所委派的监事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予以撤换。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董事免责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二节 监事会第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选举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成员三名,其中,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监事可以不经董事长、总经理的批准,直接要求财务人员出示财务报告、财务帐薄、原始财务凭证;(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八)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总经理第五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在公开招聘的基础上,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和聘任。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五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七)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一)总经理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能擅自越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擅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总经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四)总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五)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承担一切责任。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报告或者做出虚假陈述的,应当承担一切责任;总经理对自己的报告负有举证义务;总经理能够证明自己提供了真实陈述的,总经理可以免责;总经理在提供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供与自己观点相反的材料来源供董事参考第六十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第六十一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总经理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公司总经理进行职务交接的方法及责任;(五)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第七章     股权与股权转让第一节 股权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资后由公司刑具出资证明文件。出资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六十四条  股东名册系公司商业文件,包括股东名称、固定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可选),还应当包括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任何股东均有权查阅。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在股东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名册变更,并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第六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公司应当进行记录;股东有权复印本人的股权登记情况。第六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公司总股本:(一)     由新股东投资加入;(二)     原股东增加投资;(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的其他方式。第六十九条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七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的最低要求,但是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节 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转让前应当告知其他股东,具体程序如下:(一)转让通知:股东以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的方式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向其他股东通告;(二)通知内容:通知的内容包括股东姓名、转让原因、转让数量、转让价格、截止时间、交付程序;(三)对象选择:如果股权买受人购买股权价格高于其他股东的收购价格,则出卖人有权优先选择买受人;(四)签订合同:买受人与出卖人就股权问题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将合同在公司处备案;(五)交付:买受人与出卖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股权与价款的交付;(六)股东变更:出卖人与买受人交付完毕后,双方到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向买受人发放新的股东出资证明。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护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向新取得股权的股东签发相关证明。第八章  利润分配第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依公司法、会计法及税法规定进行计算。第七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红利。第七十七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第九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第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董事、监事、股东公开财务、会计及业务统计报告。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三)现金流量表;(四)营业费用明细表;(五)会计报表附注。(六)业务统计报表及董事、董事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第八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是会计法中认可的会计人员,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公司的财务章、帐薄和原始凭证。第八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和决定报酬,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揭发公司内部徇私舞弊的财务人员提供就业保护,使其免受他人的打击报复;对有重大贡献的财务人员,应当对其奖励,奖励额为公司利益免受损害的3%,但最少不低于1000元,最多不多于50000元;资金的来源由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来承担。财务负责人应当保存一份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原件,此件仅供向董事会、股东会进行汇报。第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八十七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八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第八十九条  董事长负责向股东披露财务信息、人事信息、经营活动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重要债权债务、对外抵押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顾问单位变动信息。第九十条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含对外公司信息的对外披露)的真实性负责。第十章 合并和分立第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第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     股东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当地重要报纸上公告三次。第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第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单位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公司应当根据清算组的要求提供全部信息、文件资料;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九十八条  清算组依据破产法履行职责,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本地重要报纸上公告。第一百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     支付清算费用;(二)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     缴纳所欠税款;(四)     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一百零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决议修改的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公司应提交股东留存。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基于某种章程细则得出的结果显然与章程相抵触的,该细则无效。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以股东会表决通过的中文版章程为准。附件为本章程组成部分。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有争议的,可以提交股东会解释;股东会相对多数的解释优先,但不得作出不利于非控股股东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有章程自动失效。股东签名、盖章:湖南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盖章)永州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筹备领导小组二0一一年 七 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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