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医院处方管理制度.docx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制度编码RMYY-YX-ZD-制定部门药械科制度类别药事管理审核部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版本2021 版修订日期2021. 11.定期更新每2年目的: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 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平安。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有法律法规,以及处方管理方法。内容:1、医师处方权,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提出中请,科主任审 查,医教科考核审批,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医教科、药械科等 医技科室.2、必须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以下简作药师)方可从事处 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工作,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非药学技术 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师签名式样在医教科、药械科留样备查3、医师应当根据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 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响和考前须知等开具处方;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 师与门急诊主任联系,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5、处方格式由三局部组成:(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用、患者姓名、性别、 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 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工程。(2)正文:以Rp或R (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 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和加益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 对、发药人员签名。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第 二类精神药品和普通处方分别用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填入患者身份证号码,代办人员 姓名、身份证明编号.7、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以下规那么:(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工程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8、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 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 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9、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 注明体重.10.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 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11、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 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12、药品的用法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3、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 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1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 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一个 月,但医师必须注明慢性病等理由。1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 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 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 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16、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17、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醇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 导原那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并同时开具纸质处方附 于电子处方留档备查。18、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 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 明慢性病等理由。19、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 查十对”,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20、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 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 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21、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 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等。22、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平安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不合理处方干预记录表上,经 办药师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 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23、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24、处方由医院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几科处方保存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 记备案,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