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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35663420       资源大小:13.81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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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办法.docx

    大学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房 产资源的配置,充分、合理、高效地利用和维护好教学科研 办公用房,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确保学校事业的可持 续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 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和国家开展改革委与 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全校教学、科研单位及党、政、工、 团机关单位,所指用房分为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办公 用房和其他用房。第三条 本方法中房屋面积均指可分配使用面积,单位 为平方米(Itf),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共 面积和各楼房已有配电室、保安监控室、值班室等公共空间 的面积。第二章管理原那么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 制,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定额核算、有偿使用、提 高效益”的管理原那么,优先保证教学用房、标准配置办公用 房、有偿使用科研用房。学校统筹全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 核定和管理,各学院(部、处、中心)作为二级管理单位, 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 责审订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公有用房整 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研究和解决用房管理工作中出现 的重点、难点和特殊问题,讨论用房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 对违反用房管理的行为提出处理决定。下设小组办公室,挂 靠资产管理处。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成立“公有用房管理小组”,制定 本单位用房的管理细那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用房的分配 调整、监督使用、收缴费用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和本单位的管理细那么,结合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用房使用方案,统一调配、规范管理,集 中使用教学科研用房,标准配置办公用房,收取科研用房资 源使用费。第七条 为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各单位 应统一管理和使用科研用房,依托学科和学术团队组建科研 共享平台,实施工程进出机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四级以上岗位人员(含四级)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自 的科研团队或平台分配单独使用的科研用房,面积不得超过 本岗位级别科研用房的定额面积;五级以下岗位人员(含五 级)原那么上不配置个人科研用房,按工作需要进入科研团队 或平台使用科研用房。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核定和管理的日常工作,按定额 标准核定各类用房总面积并移交二级使用单位,核算房屋资 源使用费,保证公用房屋的合理配置。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 处、研究生院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配 合做好用房的核定和调配工作。第三章面积核定第九条 学校制定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面积核算细那么,按 照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四大类,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汇总和调配各单位的总用房面积。(一)教学实验用房面积:教学实验用房是各教学单位 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用房(不包括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 心的实验室),根据当量学生数、不同专业、学科及不同类 别实验性质及实际需要,分别核定。教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分配到学院,不计入 学院定额。(二)科研用房面积:科研用房是指进行科学研究所需 要的房屋。根据各单位人员的聘任岗位级别、在编人数、到 账可支配科研经费数和省部级科研平台数,分别核定面积和 计算房屋资源使用费。(三)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工、 团等机关办公用房,教学单位党政办公用房、会议室,专业 技术人员办公用房等。办公用房按学校下达的机构人员编 制、职称(职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核 定面积。(四)其他用房面积:其他用房是指各单位的日常管理 工作需要的辅助用房,根据各单位的规模核定面积。第十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国家级科技平台用 房由科研用房、公共平台(大型仪器室)和专职人员办公用 房三局部组成,其中科研用房按同类人员和经费标准的120% 核定,公共平台使用面积据实认定,专职人员办公用房执行 学校同类人员标准。研究人员编制所在学院不再重复计算科 研用房面积,只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第四章核算与收费第十一条各类用房定额面积原那么上每年核定一次。学 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格按定额的标准安排使用,不得超定 额安排和使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的教学实验用房、专业 技术人员办公用房按定额标准核定,定额内免费使用,超出 定额面积实行有偿使用;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收取房屋 资源使用费。如总面积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超额局部原 那么上交还学校,纳入学校储藏用房管理。第十二条 科研用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少于定额面积时, 差额面积不补,但作为二级单位用房调整的依据之一。确因 工作需要在核定标准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 批程序,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决定。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用房、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超定 额面积的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按全年 12个月收费。第十四条 科研用房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限额内面 积:5元/平方米/月;超出限额面积10%以内的局部:20元/ 平方米/月,超出限额面积10L20%的局部:40元/平方米/ 月,超出限额面积20%以上的局部:80元/平方米/月,按全 年12个月收费。房屋资源使用费可在课题经费中的间接经费中列支,也 可在横向课题经费等列支。第十五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额外增加的用 房按超额使用面积计费标准收费。第十六条收费方法(一)财务处为各单位建立房屋资源使用费专项经费账 户,各单位根据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收取房屋资源使用 费,统计并提供工程经费卡号、支出栏目和金额,统一到财 务处转入该帐户。房屋资源使用费按月核算,按年收缴,每 年3月份,资产管理处核算房屋资源使用费,发放缴费通知, 同时抄报财务处,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 续。(二)为了加强公有房屋的管理,提高各单位的管理效 益,学校按缴纳房屋资源使用费总额的30%返还各单位,返 还经费由单位统筹,专款专用,除优先用于支付本单位房屋 资源使用费外,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用于支付与本单 位用房密切相关的水电费、房屋维修费及物业管理费用等。第五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需增减用房的,按以下 程序办理:(一)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有单 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二)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三)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四)办理用房或退房手续。如单位的实际用房面积少于本单位教学办公用房定额 面积的,学校将优先补足。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用房协 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房屋资源使用费, 未交或未交足的,财务处从相关二级单位的可支出的相关账 户、或二级单位指定的经公示的所属科研经费等账户扣除相 应金额。第二十条 学校在新建公用房和腾空公用房中预留储 备用房,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开展用房,形成校院两 级储藏用房体系。一般情况下各单位新进人员用房由本单位 内部调整解决;校新组建独立建制的跨学科高水平研究机 构,或进人单位缺额面积较大(20%以上),在学校储藏用 房中解决。各单位可将预留的储藏用房交由学校管理,纳入学校储 备用房管理范围,不计入该单位用房面积,如需启用,报资 产管理处办理储藏用房使用手续,计入该单位总用房面积。第二十一条未经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占用)公有房屋,对违规侵占公 有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迁出,视情节轻重 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按超额面积计费标准收取相应面 积的三倍以上(含三倍)房屋资源使用费。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各类用房的功能,使用单位不得擅 自改变已核定的房屋用途。确需对房屋用途做出改变的,事 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其他相关 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重 新签订有关协议。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如需对现有用房进行改建、维 修、装修的,改建、维修、装修方案须报经资产管理处审核 批准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方案未经批准前不得擅 自施工,否那么,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 责任。第二十四条 不得利用教学科研办公用房从事任何生 产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将 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和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 押等。否那么,没收违规所得,收回违规所涉及的房屋,由此 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禁止围蔽走廊、门厅、通道等公共场所, 违者将责令撤除,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 人责任。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职、调动、离退休时,应 主动将其用房退还所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由所在单位 重新调配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退的,由学校公有用房 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现代教育技术 中心、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工程基础教学与训练中心、 试验中心、农事训练中心、测试中心等教辅单位的党政办公 用房按机关部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执行,业务用房由学校公 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八条本方法未列入的单位及特殊机构、特殊用 房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大 学教学科研办公用房配置及管理暂行方法(*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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