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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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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docx

    汕尾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革016) 49号)、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 13号)和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 27号)、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 (2021) 60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 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 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 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 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合理授权、 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坚决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 保护高质量发展,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有力保障。 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 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市县予以支持;市县主 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将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噪声、光、恶 臭等其他污染防治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确认为市级财政 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噪声、光、恶 臭等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 承担支出责任。(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1 .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等制定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级层面地方性法规、政策、 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 责任。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县级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 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2 .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将市级层面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市级财 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 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六)生态环境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 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三、配套措施10(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财 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 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 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 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 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落实支出责任,加强投入保障。市、县各有关部 门要认真按照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 实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属于县级财政 事权的,各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做好安排,确保县级承担 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县各级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 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应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类资金支持, 切实保障支出责任的落地落实。(三)强化统筹协调,完善配套制度。市级财政、生态 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与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发展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 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 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理财。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1二、主要内容(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性、市级组织开展的水、大 气、土壤(含地下水)、海域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 境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与综合性政策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 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组织开展的水、大气、土壤(含地下水)、海域 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政策制定 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1 .生态环境监测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监控的空 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含地下水)、辐射环境质量监 测,重点污染源(含入海入河排污口、辐射类项目)执法监 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移动源)监督抽测及各类执 法监测、市级组织开展的污染防治专项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监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监控的空 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含地下水)、辐射环境质量监 测,污染源(含入海入河排污口、辐射类项目)执法监测, 保障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所进行的管理支撑监测(各类执法监 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保障监测等),农村污水处理 设施排水监测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2 .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将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环 境违法问题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生态环境保 护督查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 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配备,跨县域 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 出责任。将县级及其所辖乡镇、街道为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聘 请的辅助执法人员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配备 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1 .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 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及监管实施,排污许可 证核发技术评估,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 任。将县辖区内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 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监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 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2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将全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 设目标评价考核,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 任。将县级落实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目标责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 承担支出责任。3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将全市自然生态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评价,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创建、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对全市生态环境有影 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 恢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 督,对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确认为市级 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自然生态状况评估,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对辖区 生物多样性及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辖区生态环境有影响 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自然保护 地、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 担支出责任。4 .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将全市大气、水(含入河排污口)、海洋(含入海排污 口)、土壤(含地下水)、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 品、重金属、尾矿库、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和应急 准备、响应、处置,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检查,农业农村污 染防治监督检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 任。将县级落实辖区内大气、水(含入河排污口)、海洋(含 入海排污口)、土壤(含地下水)、噪声、光、恶臭、固体废 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和应急准备、响应、处置,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农业 农村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 支出责任。5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将全市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 管理,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确认为市级财政 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参与县级辖区范围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应急 准备和响应,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6 .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将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绿色低碳发展 的组织和指导,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绿色低碳发展的 实施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7 .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将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全市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 估的指导和监督,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 任。将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县级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 估的实施和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 任。8 .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信息发布与宣传教育将全市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质量分析 和预测预报,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数据集 成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全市性环境信息发布,市本级 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 支出责任。将县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质量分析 和预测预报,辖区环境信息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9 .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将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 转化,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级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 转化,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10 .生态环境能力建设将市本级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信息化、 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 出责任。将县级及其所辖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基础设 施和装备、信息化、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确认为县级财政 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四)环境污染防治。1 .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技术和 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市县予以支 持;市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 资金保障等。将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参与辐 射事故应急的市级单位的应急保障、应急能力建设和处置突 发辐射事故所需资源、装备配置,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参与 辐射事故应急的县级单位的应急保障、应急能力建设和处置 突发辐射事故所需资源、装备配置,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 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2 .大气污染防治将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 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 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 方式对市县予以支持;市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 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将跨县域和影响较大的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共同 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技 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县予以 支持;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 资金保障等。将重点区域大气移动源、固定源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 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3 .水污染防治将跨市域水体水污染防治、跨市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 偿,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 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 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市县予以支持;市县主要负责污 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将跨县域河流(水库)、市级及以上饮用水(含地表水) 水源地水污染防治、跨县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确认为 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 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 对县予以支持;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 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将跨县域河流(水库)、市级及以上饮用水(含地表水) 水源地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其他河流(水库)、市级以下 饮用水(含地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 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4 .海洋污染防治将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 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 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 市县予以支持;市县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 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将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组织和指导,确认为市级财政事 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海洋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 级承担支出责任。5 . 土壤(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将土壤(含地下水)污染重点防控区、土壤(含地下水) 污染防治先行区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土壤(含地下水) 污染防治的组织和指导,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 支出责任。将土壤(含地下水)污染重点防控区、土壤(含地下水) 污染防治先行区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辖区内的土壤(含地 下水)污染防治,其他土壤(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 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6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确认为市与 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 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 对县予以支持;县级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 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将其他地方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 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7 .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将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由省级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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