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3篇.docx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3篇【篇1】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人:郑州A(甲方)抵押人:西安B股份(乙方)鉴于甲方为乙方向C女士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 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现自愿以自有房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现甲乙双 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 行。第一条反担保依据乙方与C女士于x年x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甲方依据其 与乙方之约定向C女士提供借款合同所载金额借款及后续可能 发生的其他借款之担保。为减少甲方担保风险,现乙方以位于 西安市高新区号的自有房产,为甲方提供反担俣。第二条用于反担保的房产状况乙方用于向甲方抵押的房产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号,房号6B,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用途为厂房。房产证号为:西安市 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该房产为甲方自有房产。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由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导致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等情况;3、借款人、质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4、贷款人与质押人协商一致。八、即使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款关系被确认为 无效的,本合同的质押效力不受影响。九、担保期间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协议变更借款内容 的有关条款,不必取得质押人同意,本合同的质押效力不受影 响。第五条:质押物或权利的投保一、借款人和质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对所提供的质押物 或权利进行投保,投保险种为,投保金额不小于贷款本金的 工5倍;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清偿完毕之前,借 款人和质押人不得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借款人和质押人中断 保险,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和质押人承当; 借款人和质押人对贷款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 部责任。二、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贷款人 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保人索赔。由于没有及时通 知或及时索赔或未履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由借款人和质押人承当。三、保险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保险赔款缺乏以支付所欠借款本息不构成借款人免除应付债 务的理由。第六条:借款人、质押人的承诺和义务一、借款人、质押人保证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 效的。二、借款人必须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 借款用途。三、借款人、质押人存在以下事件之一的,借款人、质押 人应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与借款人、质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 件;2、未审结的诉讼、仲裁事件;3、借款人、质押人承当的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质押、质押担保;4、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辖下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质押人不 能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5、借款人、质押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 化;6、借款人、质押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等;7、借款人、质押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8、借款人、质押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9、借款人、质押人因停止工程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责令停业或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撤消营业执照、撤销的;10、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 、 等联系方式的;n、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质押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 情况。四、借款人、质押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 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2、质押人、借款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 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质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 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即使贷款人同意质押人、借款人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提供 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质押、质 押担保的,该担保也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五、借款人、质押人的声明与承诺1、借款人、质押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 承当民事责任。2、质押人是质押物或权利的合法所有人或有权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在质押期间,不得将质押物或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挂失。3、借款人、质押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贷款人书面 披露的情形以外,质押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 任何重大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 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贷款人披露。4、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质押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处置质押物或权利并就处置质押物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六、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七、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报告。借款人、质押人应定期或随时应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借款人、质押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 料。八、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九、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工程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汇、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 到贷款人的要求。十、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质押人支付或偿付 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等 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处置质押物或权利的费 用、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十一、本合同解除的,本合同的质押效力不受影响。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要求,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 度及时发放贷款。2、如贷款人保管质物的,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及其权 属证明,待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即行归还。3、贷款人有权对借款实行跟踪检查。4、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缺乏归还贷款时,贷款 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物或权 利,并就处置质押物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缺乏局部,贷款 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质押人追偿。5、当质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 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平安时,贷款人作为 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置处理质押物或权利,行使质押权。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处置质押物或权利或质押 物或权利的赔偿金等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质押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质押人在本合同项 的违约: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借款人、质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借款借据及相 关债权凭证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3、借款人、质押人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承诺、保证等 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贷款人造成损 失的4、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二、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 以下措施:1、要求借款人、质押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2、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3、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 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款项;4、提前依法处理质押物或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5、采用其它制裁措施。第九条: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一、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修 改和补充均构本钱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 易习惯进行解释。第十条:法律适用和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有效期内,各方如有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第十一条:附件以下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1、借款申请书;2、质押物品或权利清单;3、4、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贷款人、借款人和质押人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 假设借款人、质押人不履行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申 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质押人各执份,质押 登记部门(或公证机关)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联系 :营业执照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联系 :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质押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联系 :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篇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甲方(担保权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乙方(担保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与签订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愿意为实现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 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同意提供信用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 种及大写金额),有效期限自年月曰至年月日。担保方式为连 带/非连带保证。第二条、与的项下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履约义务、违约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三条、乙方出现不利于甲方实现担保权的情况时,应在 日内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补充担保。第四条、乙方与之间的约定,不得对甲方实现担保权产生 不利影响。第五条、在甲方要求乙方承当担保义务的通知到达乙方 后,乙方如未在日内向甲方主动履行担保义务,那么乙方需承当 甲方为实现担保权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取证 费、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无法解决时,由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附那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第三条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方式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指,因乙方向C女士借款,而甲方为乙方向C女士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担保债权。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A、甲方保证人义务范围内应代乙方归还的全部款项和自 应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B、实现借款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 费、执行费等)。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第四条反担保最高数额甲乙双方约定,反担保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大 写人民币xx万元)。第五条反担保期间自乙方与C女士签订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乙方与C女士在x年x月前可能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债务 清结之日止。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本合同效力独立存在,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甲方C 女士间保证合同全部或局部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借款 合同或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局部无效,那么乙方以抵押物对 C女士承当保证责任。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实现 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乙方清偿的;2、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期满,乙方未及时还款导致 甲方被追索的。在此情况下甲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开始实现抵 押权;3、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请求乙方恢 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 归还保障措施的。第八条抵押权实现方式1、当出现第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经 以下方式实现抵押权:A、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抵押物;B、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 物价值进行评估。第九条抵押手续办理及费用承当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 自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西安市房地产 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登 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当。第十条乙方保证:乙方权利机关对于本合同的签署是知 情的,甲方已经履行了使本合同有效所必需的内部手续,且授 权签署本协议的人员确实具有签署本协议之权力。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秉持最大诚信原 那么以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如协商 无法解决争议,合同任一方均可就争议事项提交西安仲裁委员 会仲裁。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所有磋商、变更、补充 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有权人签署的 纸质介质、 、电子邮件。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 记备案机关留存一份。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履行了法定登记备案 手续后生效。甲方:郑州A(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乙方:西安B股份(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篇2】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贷款人: 借款人: 质押人: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为借 款人提供借款,为俣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质押人自愿以其财 产(详见质押物或权利清单)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相 关债权提供质押。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及南信外授字200 第号佛山市南海区农村 信用社联社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协议的规定,经贷款人、 借款人和质押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 守。第一条: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大写)(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 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 放。三、本合同的期限为200年 月 日起至200年 月日止。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 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提款条件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本合 同项下的借款只能转账支出,不得提现。第二条: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一、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具体利率,以借 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二、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 借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贸易融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执行。U!三、借款人须按照每一笔借款的付息日当日付息,借款人 同意贷款人也可以从借款人的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I、如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逾期 借款局部按日息万分之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五、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违 约使用局部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息万分之的利率计收罚息。六、对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第三条:借款的归还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还款方式为。二、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 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 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 款期限计收利息。三、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的任何局部作 调整,必须在取得质押人的书面同意后,在相应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同意调整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由贷款人最终决定。四、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帐户 中扣收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归还到期本 金。五、借款人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 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第四条:质押、质押物或权利、担保范E1、质押人提供以下财产(详见质押物或权利清单)设定质 押,质押物或权利评估价值共计万元。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或权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2、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 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 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质物保管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质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局部,也在质押担保范围内。3、本合同约定的质押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质押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二、质押人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三、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质押物或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等原因,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或 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的,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 贷款人,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在30天内恢复质押物或权利的价 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该质押物或权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行使质押权,或要 求借款人、质押人重新提供新的质押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I、本合同签订后,如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的,由借款人、质押人负责在三十日内依法向法定部门 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或其他出质手续。本合同签订后,如需移转质物占有的,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权)的 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 应妥善保管质物(权)。贷款人为平安、方便,也可将质物或权 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对质押物或权利转让、 变卖、转移、租借、赠与、重复质押、用以清偿其它债务,或 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物或权利。否那么贷款人有权解除合 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质押权。贷款人有权随时对质押物或权利进行检查。质押人因转 制、被兼并、破产或其它原因危及贷款人实现质押权的,应提 前通知贷款人。否那么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 使质押权。五、应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借款人、质押人拒绝办理质 押登记或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质押登记的,如 需移转质物占有,出质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 占有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因此给贷款 人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质押人连带承当赔偿责任。六、质押物或权利的保险、鉴定、登记、公证和评估等费 用全部由借款人、质押人承当。七、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提前对本合同项下借 款进行决算,行使质押权:1、质押人所提供的质押物或权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 序被查封、拍卖的;2、借款人或者质押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 业体制、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