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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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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管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开展资金使用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 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管理方法 的通知(财资环2021) 39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 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 2022) 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第二条 本实施方法所称林业改革开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 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开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 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 草原局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林业改革开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 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盟市、旗 县(市、区)(以下简称盟市、旗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第二十五条分配给31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林业改革开展资金中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的局部,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 2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林业改革开展 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防止重复支持。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二十六条 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6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汇总报送 本地区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地林业 开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实施方法规定的支出 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按重要程度排序。报送任务计划 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 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 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我区下一年度 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第二十八条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林业改革开展资金预算 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 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抄送 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第二十九条 盟市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接到自治 区分配下达的资金和绩效目标后,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分解下达, 并将指标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 内蒙古监管局。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三十条林业改革开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 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应、反应结果有应 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三十一条 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 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相对应的数量、质量、时 效、本钱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效益、满 意度等。第三十二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 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 社会开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及预算管理制度、 工程和资金管理方法等。(三)实施方案、林业草原开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 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林业草原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 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自 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三十三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在分解下 达当年任务计划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指标体系。盟市、旗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 间,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 区财政厅。第三十四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 2月1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全区实际情况,审核、汇总各盟 市报送的绩效目标申报表,编制自治区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并 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接到财政部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后,自 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将区 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盟市。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 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 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开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 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 展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林业和草 原局将审核汇总后的自治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报自治 区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时限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同时抄 送财政部、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 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内容:(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二)资金分配方案、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政府 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文件资料。(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 管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评审或竣工 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四)反映工程管理情况、工程组织实施情况、工作任务开 展完成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工作 规划、工程实施方案、可研报告、作业设计、合同、协议、公示、 公告,及开展调研、中期评估、检查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等。(五)管理制度、方法、实施方法、机制创新、信息公开等。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 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第三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 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工程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 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改革开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 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 业和草原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应制度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 结果、审计、财政监督稽核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依据,按 绩效得分情况给予奖惩,其中发放到个人的支出如有扣减,盟市 应当自行安排资金补齐,发放标准不得低于中央确定的补助标 准,确保群众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第四十条对于林业改革开展资金中纳入脱贫旗县统筹整合 使用局部,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 考核该局部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四十一条 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 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执行。第四十三条盟市、旗县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 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 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 育等业务。第四十四条林业改革开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改革发 展资金进行监管。第四十六条 盟市、旗县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分配、使 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 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开展资 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八条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本级预算单位、内蒙古森 工集团参照执行本实施方法。第四十九条本实施方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 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实施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区财政 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的相关文 件与本实施方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方法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管理实施方法政策解读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 业改革开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 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管理实施方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 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 39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 通知(财资环202226号)。二、实施方法主要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管理实施方法共包括七章50条。 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那么。包括实施方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使用原那么,明 确了部门职责分工。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湿地等生态保护等3 个方面的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明确了林业改革开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工程法结合的方法分 配。第四章,预算下达。明确了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的下达流程和要求。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明确了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的绩效管理要求。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明确了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要求。第七章,附那么。本实施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问题解答1 .林业改革开展资金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是什么?答:资金使用范围概括为三大方面、十一小项、两特殊、一不得:林业改革开展 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湿地等生态保护三大方面;用于天然林保护 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 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湿地保护修复、林业防灾减灾、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林 业科技推广示范等十一小项;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和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补助 经费两项经费通过林业改革开展资金安排;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归还举借的债务 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开展无关的支出。2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对林业改革开展资金有何调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 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催促和指 导各盟市、旗县做好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 职能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 组织工程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等,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林业改革开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 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 草原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依据 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林业改革开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 化、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第七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和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主要是对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答:一是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开展资金安排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激励的通报中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盟市、旗县给予 一次性奖励。二是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从林业改革开展资金调整至林业草原生态 保护恢复资金。3 .本实施方法使用期限及适用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开展资金管理方法 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本实施方法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 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本实施方法用于指导 各盟市、旗县(市、区)规范使用、管理林业改革开展资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本 级预算单位、内蒙古森工集团参照执行本实施方法。4 .是否属于直达资金?答:截至目前,林业改革开展资金中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实行 直达管理。5 .是否涵盖试点资金?答:2020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开展资金下达三次试点工程资金,分别 为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补助和国土绿化试点补助,2021年、2022年,我区通过竞争 性评审,我区共获3.5亿元补助,用于国土绿化试点示范工程。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 如对本实施方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 草原局具体咨询。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 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林规发(2011) 21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非国有的地方公益 林,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和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 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等森林资源的保 护、管理以及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第八条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用于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 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管护。国有林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 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3元。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 的管护支出。第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 财政部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补助用于管护补助支出。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为每年 每亩10元,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 等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人员劳务补助、社会保险补助、林间 空地补植(补播)、防灾减灾、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培训、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劳 务补助。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 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非国有国家级公益 林采取统一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 支出的70%;采取自主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不低 于管护补助支出的95%;其余管护补助支出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补 助、宣传、标牌设置、防灾减灾、档案建设、培训等方面。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政策到期符合 国家级公益林界定条件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效益补偿,按 照国有每亩补助10元、非国有每亩补助1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条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等。第十一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 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 方面。补助对象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 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 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 苗木所增加本钱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第十二条 造林补助用于对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 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给予的补助。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助用于对承当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 业局、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民开展疏伐、 生长伐、卫生伐、修枝、割灌除草、灌木林平茬、人工促进更新 等森林抚育措施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 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简易工器具购置等支出。抚育 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到期任务纳入森林抚育补助用于巩固 退耕还林成果,按照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安排 5年。第十四条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 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 护的补助支出,包括:固沙、压沙、沙障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 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 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 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补 助对象为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纳入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范 围,且封禁任务未完成的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第十五条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补助用于支持黄河流域开展 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工程,采取人工造林、人工种草、工程固沙 等措施进行防沙治沙的补助支出。原那么上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 1. 5万亩。补助标准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和不同的技术措施具体 确定。已纳入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退化草原人工种草、沙 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任务的,不得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第十六条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修复、林业防 灾减灾、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第十七条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 湿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 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开 展湿地植被恢复、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 连通、撤除围栏、购置监测实施设备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 以及开展必要的监测、巡护、宣教等活动的支出。退耕还湿补助用于支持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 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没有权属争议、不属于基本农田、 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且具有还湿水源保障条件的耕地或 目前围垦难度大、功能持续退化、生态状况恶化、土壤重金属污 染严重的湿地实施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 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支出。已安排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国家公园试点区范围内的 湿地不纳入支持范围。第十八条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 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森林防火补助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 等相关支出,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 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 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地面保障等支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对国家重点管理的重大林业有 害生物和自治区区域内重大新发突发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 检疫、防治,及物资设备购置、药剂采购、劳务用工、购买服务 等支出。林业生产救灾补助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 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大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 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第十九条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用于珍稀濒危野生 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恢复与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 测防控、收容救护、致害综合防控和保护补偿等相关支出(不含 国家公园内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第二十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用于承当林业科技成果推 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国有林场 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 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工程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 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林业 科技推广示范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制定的方法执行。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开展资金安排林长制督 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激励的通报中对全 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盟市、旗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 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实施方法规定的其它支出方向。林长制督查考 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分配方式。第二十二条林业改革开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 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开展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二十三条 林业改革开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工程法结合的 方法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中承当试点或改革任务的可以采取定 额补助。森林资源管护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抚育、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支出按照各地工作任务、中央补 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 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一)工作任务(权重70%),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财 政部确定的任务计划和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为依据。(二)资源状况(权重15%),以自治区森林资源清查、调 查公布的资源数量以及其他相关林业工作现状为依据。(三)政策因素(权重15%),以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 确定的重大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为依据。采取工程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过竞争 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工程,预算和工程同步下达。工程申报 范围、要求等具体事项,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工程评审前发布的申报通知予 以明确。补助金额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 情况确定。各级财政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 计和财政监督稽核、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各地在分配林业改革开展资金时,结合工作任 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承当重大国家战略的地区、林业改革开展 工作任务重的地区,革命老区、脱贫地区以及脱贫人口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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